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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教育廳 甘肅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甘肅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2.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匯總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財教[2009]442),認真做好我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免學費政策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學校附屬的中專部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我省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中農村戶籍的學生,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原則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扶貧濟困、照顧弱勢群體的原則。在此基礎上,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校負責審核認定,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章 認定範圍與條件
第五條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學生,或除此之外由學生本人或鄉鎮、村委會等能夠證明學生難以支付學習費用,且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家庭子女中有兩個以上正接受非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的;
(二)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的;
(四)殘疾學生、殘疾人家庭的子女、單親家庭中經濟困難的學生;
(五)稀三女節育戶、二女節育戶、獨生子女領證戶家庭的子女;
(六)孤兒、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
(七)其它特殊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六條 學校、鄉鎮、街道、社區、村委會、民政等部門能夠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購買或長期租用電腦(特殊專業除外)的;
(二)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三)節假日經常外出旅遊的;
(四)學校有住宿條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咖的;
(五)有其它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的。
第七條 有以下行為或表現的,停止免學費政策的資助:
(一)在校期間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中職未畢業,但終止了學業的;
(三)弄虛作假,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真實的;
(四)家庭經濟狀況明顯好轉的。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和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認定程式如下:
1、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應如實填寫《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2、提供證明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必須向所在學校提供有關本人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如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則申請人應在提出申請後10日之內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
3、信譽承諾
申請人必須對其所陳述的家庭經濟情況、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
4、資格審查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審查由學生所在學校負責,有關部門積極參與。
2)審查內容
A、申請人所陳述的家庭經濟狀況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B、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的實際情況;
C、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3)審查方式
A.審閱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B.以個別談話方式等了解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情況;
C.根據需要聯繫申請人家庭所在地的有關機構和單位,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或對申請人進行家庭訪視。
第九條 學校根據學生提交的《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組織有關人員,採取多種方式認真進行評審,提出本學年本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議名單,並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條 學校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學校申報的初步評審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徵得學校意見後予以更正。
第十一條 學校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提出質疑。學校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對答覆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主管部門提請複議。學校主管部門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負責匯總審核通過的《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填寫《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匯總表》,並將最終結果通知被確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主管部門接受對認定工作的投訴,並認真核實情況,及時回復處理意見。學校每學年應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格,收回免費資金。情節嚴重的,所在學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學生紀律處分,並在其檔案中記載不誠信記錄。
第十四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應全面、認真部署每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提前做好認定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隨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和省直有關學校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均收入及當地消費水平等,確定本地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教育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1:
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附屬檔案2:
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