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無錫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經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無錫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1月25日印發。《辦法》共五章三十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 發布機關:無錫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8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

辦法全文

無錫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機制,提高精準認定、精準資助、精準管理水平,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安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申請、審查、認定、資助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在本市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含五年制高職前三年中職、技工院校中級技工班)就讀,具有正式註冊學籍,家庭經濟方面存在困難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規範、動態管理、簡便高效原則。
第四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保障工作經費投入。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當加強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建設,指導、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做好相關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做好技工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民政、公安、信息化管理等部門和殘聯、總工會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信息共享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經認定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的學生,可以獲得相應資助。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學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分為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個等級。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特別困難學生:
(一)具備民政部門開具的供養證明,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
(二)在全國扶貧開發系統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在《扶貧手冊》建檔立卡的貧困家庭子女;
(三)具備民政部門證明的城鄉低保家庭子女;
(四)具備《特困職工證》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
(五)具備《殘疾人證》的殘疾兒童少年;
(六)具備民政部門證明,患有重病的困境兒童(學生);
(七)具備民政部門證明,門診特殊病種醫療救助對象子女;
(八)具備民政、公安、軍分區等部門證明的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或者警察子女、解放軍邊防指戰員子女、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人員等家庭子女。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比較困難學生:
(一)具備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學生;
(二)具備民政部門或者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享受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之外的政府支出型深度救助的家庭子女;
(三)具備民政部門證明,監護人監護缺失、監護人無力履行監護責任、單親家庭生活困難等困境兒童(學生);
(四)具備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標準以上、1.5倍以下的學生;父母有穩定工作的,還應當有父母所在單位的收入證明。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一)具備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標準1.5倍以上、2倍以下的學生;父母有穩定工作的,還應當有父母所在單位的收入證明;
(二)可以證明家庭經濟困難的其他學生。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家庭非因徵收補償而擁有兩套以上產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兩倍的;
(二)家庭僱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三)從外地轉學到本市就讀,時間不足一年的;
(四)就學期間消費水平高於所在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的;
(五)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人口變動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 學校具體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組織實施工作,並確定專人負責。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資助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辦理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進行。學校春學期資助資格名單原則上與上年秋學期一致。
上學年已被認定的學生,學校應當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走訪調查,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的,下學年應當繼續予以認定和資助。
第十四條 每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前,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布本年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按照學生本人或者其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複查、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六條 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由申請人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填寫《無錫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表》。
申請人提出申請有困難的,經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學校代為申請。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申請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班主任應當利用家訪、與學生談話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情況、日常行為和消費狀況進行了解,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學校。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對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組織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在學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公示審查結果應當減少對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影響。
第十九條 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所屬學校審查結果的複查;複查通過的,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認定,發放資助資金。
第二十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屬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覆核;覆核結果應當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利用政府信息共享系統和江蘇省基礎教育信息管理系統(江蘇省中等職業教育綜合管理系統),建立精準認定機制,定期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比對和電子證件(證照)查驗,並將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信息告知相關學校。
經比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條件的,由學校指導申請人填寫《無錫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表》,並按照規定進行家庭經濟困難認定。
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學校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提供。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當規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信息管理,妥善保管學生資助申請等資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所轄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工作的檢查和指導,每年組織一次績效考核,督促學校提高認定和資助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不低於省規定的標準要求,合理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分檔資助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和資助標準,測算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所需經費。
財政部門應當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經費發放工作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並接受審計部門、監察機關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家庭經濟困難資助的,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取消其認定資格;已經作出決定的,應當撤銷決定;已經獲得資助的,應當追回資助資金。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在評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類別和資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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