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師範學院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

規範工作程式,提高工作效果,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

(國發[2007]1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第三章助困類獎學金,第四章助學貸款,第五章勤工助學,第六章困難補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規範工作程式,提高工作效果,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對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包括助困類獎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學費緩交、綠色通道等全方位、立體式的資助體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二章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第四條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以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為依據。
第五條 我校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參照黃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設定特困生、貧困生、一般困難生三個檔次,每檔學生在校月生活支出遞增50元。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報經濟困難學生:無經濟來源的孤兒、父母一方去世的單親家庭子女;父母雙雙下崗,難以維持基本生活費用;共同生活的家人長期臥床或有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經濟極端拮据;家中多人同時上學,經濟負擔難以承受;突發性天災人禍;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軍烈屬以及老少邊窮地區的學生。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被認定為經濟困難學生:經常購買體育彩票、摸獎以及買賣股票等高風險投資者;有吸菸、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以及高消費者;將學費存入銀行賺取利息或以學費為本錢經商者。
第八條 經濟困難學生必須提交生源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簽字蓋章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同時還可提交父母低保證、下崗證、殘疾證、家人重病醫療證、軍烈屬證等輔助證明材料。
第九條經濟困難學生的申報程式:學生本人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及相關證明;各院(系)審核通過,按不高於25%的比例確定經濟困難學生入圍名單,其中特困生的比例不高於5%,貧困生的比例不高於15%,經公示無異議後組織入圍學生填寫《湖北師範學院經濟困難學生登記表》(一式兩份),並建立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上報校學生資助中心;校學生資助中心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正式建立湖北師範學院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為每名經濟困難學生建立個人貧困檔案(包括書面申請、貧困證明、《湖北師範學院經濟困難學生登記表》以及受助情況),並頒發特困證和貧困證。
第十條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每學年調整審定一次,老生在六月的第三周、新生在九月的第三周審核完畢。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出現重大變化可隨時調整。

第三章助困類獎學金

第十一條 我校助困類獎學金包括國家勵志獎學金、湖北省政府獎學金、其他社會捐助的助困類獎學金。
第十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以財政部、教育部頒發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和湖北省財政廳、教育廳頒發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教發[2007]88號)檔案精神為依據,湖北省政府獎學金的評選以湖北省財政廳、教育廳相關檔案精神為依據,這兩種獎學金是國家和湖北省政府為資助高校品學兼優的經濟困難學生而設立的專項獎學金,其評選對象、資助金額、評審程式分別為:
1、評選對象:上一學年榮獲優秀學生獎學金並在所評選學年被審定為特困生或貧困生。
2、申請條件: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在評選年度的前一學年以來,未受到院系行政、黨團處分、通報批評或學業性警告。
3、資助金額:國家勵志獎學金每人每年5000元,湖北省政府獎學金每人每年2000元。
4、評審程式:校學生資助中心根據省教育廳有關通知精神將指標分解下達各院(系);各院(系)組織符合條件的學生申報,並按上一學年課程加權平均分從高到低的排名確定資助等級,經公示無異議後上報校學生資助中心;校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後,經公示無異議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後上報省教育廳;財務處在資金到達學校賬戶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資金髮放手續。
第十三條 其他社會捐助的助困類獎學金按其規定的要求評選。
第十四條每名學生在同一學年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湖北省政府獎學金。

第四章助學貸款

第十五條 我校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其它商業貸款貼息。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辦理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1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轉發湖北省教育廳、財政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 湖北銀監局印發的《湖北省國家助學貨款實施細則(暫行)》(鄂政辦發[2004]132號)檔案精神為依據,它是指由省教育廳確定的金融機構對我校經濟困難學生髮放的、由財政給予利息補貼的無擔保(信用)商業貸款,其貸款對象、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分別為:
1、貸款對象:當年被審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包括特困生、貧困生、一般困難生。
2、申請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證;具有我校正式學籍,且持有學校頒發的學生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8周歲),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品德優良,未受到警告以上處分;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沒有因非疾病原因留級;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包括家庭供給、社會資助等)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未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3、申請材料: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借款的證明);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或縣民政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4、辦理程式:各院(系)在每年六月份根據調整審定的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按不超過在校生人數20%的比例統計需求;校學生資助中心匯總全校需求(含新生)與經辦銀行協商後上報省學生資助中心;省學生資助中心在每年九月份下達各校貸款指標;校學生資助中心根據各院(系)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和借款學生還款違約情況將指標分解到各院(系);各院(系)根據指標組織已登記需求(新生在每年九月份統計需求)的學生提交申請材料,並辦理貸款手續;財務處在貸款金額到達學校賬戶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費用劃撥和發放手續。
第十七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辦理以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頒發的《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以及各試點省市相關檔案精神為依據,它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髮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信用助學貸款。其貸款對象、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分別為:
1、貸款對象: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2、申請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和高校在讀學生;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貸款申請受理機構所在轄區內;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3、申請材料:本年度新錄取的學生提供:= 1 \* GB3①所在村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2 \* GB3②有效的高考錄取通知書原件;= 3 \* GB3③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 \* GB3④戶口本(或由鄉鎮、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往屆在校生提供:= 1 \* GB3①所在高校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2 \* GB3②有效的學生證原件;= 3 \* GB3③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 \* GB3④戶口本(或由鄉鎮、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4、辦理程式:①申貸學生前往縣(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材料,經審查合格後填寫《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書》,返回村委會或街道辦事處辦理審查蓋章手續後再提交給縣(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也可在網上下載列印《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書》(一式兩份),預先辦理村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審查蓋章手續,以減少往返次數;②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現場辦理借款學生貸款申請,審查通過後在申請表上確認蓋章;③縣(區)學生資助中心組織借款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簽訂《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契約》;④借款學生執借款契約在省農信社指定網點開立用於資金結算的個人賬戶;⑤借款學生執借款契約(含回執)到高校報到,辦理高校確認手續,通過郵寄或家長傳遞方式,將契約回執提交給縣(區)學生資助中心。開發銀行省分行確認後,通知縣(區)校學生資助中心和省農信社將貸款資金匯劃至高校指定賬戶,繳納借款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⑥借款學生及時將收據或發票複印件郵寄回縣(區)學生資助中心。
第十八條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均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性簽訂借款契約,按學年填寫借款憑證,分學年(每年秋季開學前)發放;每人每年不超過6000元,其中學費、住宿費不超過學校收費標準,即貸款金額=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按辦學所在地的城市低保標準)-個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給、社會資助等);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補貼,因各種原因離校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國家助學貸款畢業後1至2年內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貸款期限按照全日制本專科年限加10年確定,最長可達14年。
第十九條商業貸款貼息是指我校經濟困難學生通過其它商業貸款交納學費和住宿費,可在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周持貸款憑證、付息憑證、交學費憑證,經各院(系)登記匯總,學校給予一半的利息補貼。
第二十條 在確定國家助學貸款正式名單之前,各院系和校學生資助中心要累計不少於一周的公示時間,接受師生監督;校學生資助中心每年至少要公示一次學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商業貸款貼息情況;每名學生只能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商業貸款貼息中的一種;除大一學生外,其它學生原則上不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生活費貸款。

第五章勤工助學

第二十一條勤工助學的管理以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檔案精神為依據。我校學生的勤工助學包括校內勤工助學和校外勤工助學,勤工助學原則上優先安排特困生和貧困生。
第二十二條 校內勤工助學由校學生資助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其崗位設定、招聘錄用、勞酬發放分別為:
1、崗位設定:聘期為一學年的崗位,由校內各單位在每年6月的第二周結束前向校學生資助中心申報用工計畫(填報《湖北師範學院校內勤工助學崗位需求表》),校學生資助中心在6月底前將審核結果反饋用工單位;短期用工崗位可隨時申報審核。
2、招聘錄用:校學生資助中心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9月公開發布用工信息;各院(系)等額推薦特別困難、急需資助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學生參與應聘;應聘學生持本人學生證、特困證或貧困證和學校統一印製的《湖北師範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前往面試;用工單位在招聘結束三天內,將錄用名單及《湖北師範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送校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備案並公布。
3、勞酬發放:各用工單位根據審定的崗位勞酬標準和學生勞動考勤情況填寫《湖北師範學院勤工助學勞動實況考核表》,經校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後,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將本月勞酬發放給學生本人。
第二十三條校外勤工助學以家教為主,同時聯繫部分兼職,學校根據校外用工單位的需求,定期公布需求信息,組織特困生和貧困生參與競聘並公布競聘結果。

第六章困難補助

第二十四條我校學生的困難補助包括國家助學金、年終困難補助、臨時困難補助、春節生活補助、貧困生醫療保險補助。
第二十五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以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和湖北省財政廳、教育廳印發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教[2007]87號)檔案精神為依據。資助額度為一等每人每學年3000元、二等每人每學年2000元、三等每人每學年1000元,資助對象為普通本專科在校生中的經濟困難學生,由校學生資助中心根據省教育廳的具體檔案將指標分解至各院(系),財務處在資金到達學校賬戶後按月辦理髮放手續。
第二十六條年終困難補助的資助額度為100至500元,資助對象以大一、大二特困生或貧困生為主,適當考慮大三、大四特困生,由校學生資助中心根據各院(系)學生人數按人均20元的標準核撥,各院(系)在經費總額內確定受助學生和額度,報校學生資助中心審核、財務處核發。
第二十七條 臨時困難補助的資助額度每生每年控制在500元以下,特殊情況報分管校領導審批。補助條件為學生本人因病住院(原則上一般學生100元,貧困生200元,特困生300元,重病500元)或學生家庭突遇天災人禍使其學習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費用得不到保證(原則上一般學生200元,貧困生300元,特困生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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