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

甘肅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是一項由甘肅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甘教財〔2010〕27號,附屬檔案:,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原則,第三章 認定範圍與條件,第四章 認定程式,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第六章 附 則,

甘教財〔2010〕27號

各市(州)教育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高中:
根據《關於創新和構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機制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236號),省政府決定自2010年春季學期開始,建立甘肅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制度(以下簡稱高中助學金)。高中助學金用於資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平均占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和市(州)、縣(市、區)財政按5︰5的比例分擔。
實施高中助學金制度,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最佳化教育結構,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實履行公共財政職能,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各市(州)、縣(市、區)和各普通高中要周密安排,精心組織,扎紮實實地把這件惠及廣大人民民眾的大事抓好。省財政廳、教育廳將制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指導、檢查和督促各地開展工作。各市(州)、縣(市、區)和各學校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制訂實施細則,切實抓好落實。各級教育部門要將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情況納入辦學水平評估指標體系。各學校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工作重點,實行校長負責制,設立專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附屬檔案:甘肅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屬檔案:

甘肅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創新和構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機制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236號),認真做好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工作,確保高中階段學生資助政策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中是指由政府舉辦的實施全日制高中教育的公辦獨立高中和公辦完全中學的高中部(以下簡稱普通高中)。
第三條 甘肅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以下簡稱高中助學金)用於資助普通高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原則

第四條 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扶貧濟困、照顧弱勢群體、鼓勵先進的原則。在此基礎上,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校負責審核認定,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認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學校上報的受資助學生的相關信息。

第三章 認定範圍與條件

第五條 高中助學金資助重點是普通高中一、二年級學生。
第六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學生,或學生本人所在學校、鄉鎮、街道、社區、村委會、民政等部門能夠證明學生難以支付學習費用,且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
(一)家庭子女中有兩個以上正接受非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的;
(二)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的;
(四)殘疾學生、殘疾人家庭的子女、單親家庭中經濟困難的學生;
(五)孤兒、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
(六)其它特殊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七條 學校、鄉鎮、街道、社區、村委會、民政等部門能夠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認定為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
(一)購買或長期租用電腦(特殊專業除外)的;
(二)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三)節假日經常外出旅遊的;
(四)學校有住宿條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咖的;
(五)有其它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的。
第八條 有以下行為或表現的,停止高中助學金的資助:
(一)在校期間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高中未畢業,但終止了學業的;
(三)弄虛作假,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真實的;
(四)家庭經濟狀況明顯好轉的。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九條 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上年度已經享受資助的學生,下年度需要繼續資助的,須重新申請和認定。學校和各有關部門,根據本地(校)的受助名額,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認定程式如下:
1、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應如實填寫《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申請表》(附屬檔案1)。
2、提供證明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必須向所在學校提供有關本人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學習成績和品質狀況等方面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如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則申請人應在提出申請後10日之內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
3、信譽承諾
申請人必須對其所陳述的家庭經濟情況、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做出書面承諾。
4、資格審查
1)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資格審查由學生所在學校負責,有關部門積極參與。
2)審查內容
A、申請人所陳述的家庭經濟狀況、學習成績和品質狀況等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B、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的實際情況;
C、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3)審查方式
A.審閱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B.以個別談話方式等了解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情況;
C.根據需要聯繫申請人家庭所在地的有關機構和單位,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或對申請人進行家庭訪視。
第十條 學校根據學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申請表》、學生道德品質和學習狀況等相關證明材料,組織有關人員,採取多種方式認真進行評審,提出本學年本校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建議名單,並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一條 學校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學校申報的初步評審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徵得學校意見後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學校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學校要將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提出質疑。學校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對答覆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主管部門提請複議。學校主管部門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負責匯總審核通過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申請表》,填寫《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2),並將最終結果通知被確認的受助學生,建立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信息檔案。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主管部門接受對認定工作的投訴,並認真核實情況,及時回復處理意見。學校每學年應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受助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所在學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學生紀律處分,並在其檔案中記載不誠信記錄。
第十五條 各普通高中應全面、認真部署每學年的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工作,提前做好認定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 各普通高中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學習成績等,隨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和省直有關學校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均收入、當地消費水平及學生的品質狀況和學習成績等,確定本地高中助學金受助學生的認定標準,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教育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1.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申請表
2.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受助學生認定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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