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意見

2007年9月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7〕63號印發《關於實施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實施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重大意義;主要內容及要求;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政策順利實施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7〕63號
  • 印發時間:2007年9月5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7年9月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實施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意見
魯政辦發〔2007〕6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全面建立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繼續實施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施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重大意義
我省歷來高度重視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近年來採取多種措施,對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校相應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制度,有效保障了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但目前我省資助普通高中貧困家庭學生還沒有制定統一的辦法,各地主要通過政府資助、學校減免、社會救助等方式進行。隨著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普通高中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問題愈發突出,資助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成為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實施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有利於減輕農民和城市弱勢群體的經濟負擔,有利於最佳化教育結構、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有利於建立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各學校要統一思想,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這項惠民政策順利實施。
二、主要內容及要求
按照“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的原則,實施以政府助學金為主體,以財政投入為主渠道,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積極參與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全面覆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完善政府助學金制度。從2007年秋季開學起,設立普通高中政府助學金,用於資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資助範圍。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
2.資助標準。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具體分為1檔500元,2檔1000元,3檔1500元。
3.資助比例。政府助學金資助面平均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8%,以後年度視情況逐步加大資助比例。鼓勵各地加大資助力度,尤其是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較多的農村高中。
4.經費來源。普通高中政府助學金所需資金,省屬學校由省財政負擔。市屬學校(含民辦學校)由省市按比例分擔:濟南淄博東營煙臺威海5市,省與市分擔比例為4∶6;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5市,省與市分擔比例為6∶4;棗莊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6市,省與市分擔比例為8∶2。市與縣(市、區)的分擔比例由設區市確定。
(二)落實學費減免等政策。高中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中學生實施學費減免、校內獎助學金等救助政策。
(三)爭取社會捐資助學。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的作用,積極引導和鼓勵地方政府、企業和社會團體等面向高中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政策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要團結協作、密切配合,制訂相關的管理辦法,指導、檢查、督促各地和省屬學校開展工作。各市政府要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制訂管理辦法,切實抓好落實,確保學生資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開。教育部門要將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情況納入辦學水平評估指標體系。各學校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工作重點,實行校長負責制。
(二)確保資金落實。省財政要足額安排、及時撥付省級應負擔的資金,各市要合理確定市與縣(市、區)的經費分擔比例,確保行政區域內政府應承擔資金及時足額撥付。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對於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三)規範收費管理。各地要進一步規範學校收費行為,堅決制止亂收費。要加大對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監督力度,切實減輕學生及家長負擔。絕不允許一邊加大助學力度,一邊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對教育收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範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傳力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宣傳工作,廣泛利用多種媒介,通過多種形式進行深入宣傳,使黨和政府的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廣大學生知曉受助的權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九月五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