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
省教育廳等7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
魯教財發〔2019〕1號
各市教育(教體)局、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局、扶貧開發辦、殘聯,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精神,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廳、省扶貧開發辦和省殘聯制定了《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9年7月12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精準資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確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學校,包括幼稚園、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技師學院、高等學校。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其家庭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式、方法等公開透明,又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廳、省扶貧開發辦、省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扶貧開發、殘聯等部門應建立工作協同機制,共享數據資源,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信息真實有效,並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
第五條各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負責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高等學校的院(系)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認定小組,
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技師學院、普通中國小、幼稚園的年級(專業、系)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認定小組,負責認定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審核。
第七條高等學校以年級(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評議小組,由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學生代表人數應不低於年級(專業或班級)總人數的10%。
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技師學院、普通中國小、幼稚園以班級為單位成立評議小組,由班主任任組長,任課教師、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擔任成員,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人數合理配置,一般不低於班級人數的10%。
評議小組負責認定工作的民主評議。評議對象不應作為評議小組成員。
第三章 認定依據與檔次
第八條 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據以下因素: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勞動力及職業狀況、家庭財產及收入、家庭負擔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情況。
(四)突髮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消費金額、消費結構等情況。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
第九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可分為特殊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等二至三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特殊困難:
(一)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三)城鄉特困供養學生;
(四)孤兒;
(五)重點困境兒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意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家庭學生。
困難和一般困難的認定標準由學校根據第八條規定的認定依據自行制定。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應取消其受助資格:
(一)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由於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
(三)由於生活奢侈浪費等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程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第十二條每學年開學前,各學校應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並發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三條 學生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並提供建檔立卡、特困供養、城鄉低保、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殘疾以及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重大疾病等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評議小組收集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相關證明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材料,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等因素,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並按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報認定小組審核。
第十五條 認定小組匯總、審核評議小組提交的初步評議結果,統籌各評議小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初步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檔次,並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不少於2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十六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匯總、審核認定小組提交的初步認定結果,統籌各認定小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予以適當調整,並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
第十八條各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
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全國技工院校電子註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扶貧開發、殘聯等部門應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二十一條學校各級認定機構應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式,認定工作人員應堅持原則,認真履責,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條各學校應加強學生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並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者,應及時取消其受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各學校應根據本辦法,制(修)定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細則,細化相關標準,明確申訴渠道。
第二十四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廳、省扶貧開發辦、省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1日。《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認真做好我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魯教財字〔2007〕1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是我省首次出台省級層面的認定辦法,較之前出台的指導意見,有四個突破點:
一是覆蓋全學段。該認定辦法適用於學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所有學段,實現各學段全面指導。
二是多部門參與。該認定辦法首次明確了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的工作職責,為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的數據共享提供檔案依據。辦法規定“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扶貧開發、殘聯等部門應建立工作協同機制,共享數據資源,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信息真實有效,並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
三是明確認定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不再統一執行三檔,而是由各學校結合實際可分為特殊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等二至三檔。同時明確了特殊困難學生的認定條件和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
四是取消申請表蓋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由學校發放給學生。學生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並提供建檔立卡、特困供養、城鄉低保、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殘疾以及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重大疾病等相關材料。申請表上不再需要任何部門蓋章,而改為由學生本人承諾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