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福建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是為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類資助資源,切實做好學生資助工作,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6日,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民政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農業農村廳、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應急管理廳、福建省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福建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 發布單位: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民政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農業農村廳、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應急管理廳、福建省殘疾人聯合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區)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農村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公安局、應急管理局、殘聯,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黨工委黨群工作部、農村發展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公安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各高校、省屬中職學校、中國小:
  為健全完善學生資助制度,切實做好學生資助工作,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及財政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研究修訂《福建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福建省公安廳  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福建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3年2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類資助資源,切實做好學生資助工作,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統稱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學生,普通高中、國中和國小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公辦幼稚園(含國小附設園、班和特殊教育學校學前班)及取得辦園許可證的民辦幼稚園在園幼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各級教育、人社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對提出資助申請的學生,按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人社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的主要依據,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與客觀公平相結合。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統一認定標準和尺度,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定量評價,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體現學生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禁止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健全以教育、財政、人社、民政、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退役軍人事務、公安、應急、殘聯等部門為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機制。
  省教育廳全面指導教育部門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人社廳全面指導人社部門所屬技工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推進,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
  各市、縣(區)教育、人社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審核並匯總上報所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建立本行政區劃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
  學校負責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具體落實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認定、公示、建檔以及信息報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
  第八條 各高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九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國中、國小、幼稚園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應以年級(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認定評議小組,在認定工作組的指導下開展民主評議工作,成員應包括班主任、學生代表等。
  第三章 認定類型、依據和等級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脫貧戶(含監測對象)家庭學生:包括繼續享受政策的建檔立卡脫貧戶(人口)家庭學生,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學生。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需持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鄉村振興部門發放的有效證明,在“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中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二)特困供養、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學生: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是上述人員,持民政部門發放的有效證明,在“民政信息系統”中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三)孤兒、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學生本人是上述人員,並在“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
  (四)殘疾學生:學生本人持殘聯部門發放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五)烈士、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戰因公傷殘的軍人、公安民警、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家庭子女:經退役軍人事務、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認定,持有相應證件,在相關部門信息系統具有電子信息檔案,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相關檔案規定可享受教育優待對象的家庭子女。
  (六)優撫對象子女: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法定監護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
  (七)殘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監護人持殘聯發放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在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有電子信息檔案的殘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法定監護人因公犧牲或因見義勇為犧牲,根據有關檔案規定其可享受教育優待資助的子女(學生);或經學校認定,學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病因災等各種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包括以下六個因素: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包括本辦法第十條(一)至(七)類等人群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髮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十二條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困難程度,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設定為特別困難、困難、一般困難等3個等級。
  特別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學費用。主要包括本辦法第十條(一)至(六)類學生及由本辦法認定的其他特別困難學生。
  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學費用,主要包括本辦法第十條(七)類學生及由本辦法認定的其他困難學生。
  一般困難,指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介於困難和不困難之間,處於困難邊緣。
  第四章 認定方式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對認定、量化評估認定、學校評審認定、學校調查認定。
  (一)信息比對認定。通過信息系統進行數據匯聚、共享、比對,原則上每學期開展一次線上比對認定。
  (二)量化評估認定。通過信息系統進行量化評估認定,量化認定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學校評審認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通過學生申請、資料審核、民主評議等必要的程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予以評審認定。評審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四)學校調查認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通過實地家訪、個別談話、電話訪談及大數據分析等方式進行核查,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認定。調查認定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進行。
  第十四條 高等教育階段、高中教育階段以“量化評估認定”和“信息比對認定”為主,以“學校評審認定”和“學校調查認定”為輔。義務教育階段以“信息比對認定”為主。學前教育階段以“信息比對認定”和“學校調查認定”為主,鼓勵有條件地區運用“量化評估認定”。
  本辦法第三章第十條(一)至(四)類的學生,主要通過信息系統進行比對確認。對於持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但相應信息系統電子信息檔案缺失的認定對象,由學校綜合套用相關認定方式予以認定。
  本辦法第三章第十條(五)至(六)類的福建省內戶籍學生,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公安廳、應急管理廳等部門認定並提供信息;省外戶籍學生,學生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學校予以認定。
  本辦法第三章第十條(七)至(八)類學生,由所在學校結合實際情況,綜合運用“量化評估認定、學校評審認定、學校調查認定”等方式予以認定。
  第五章 認定程式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式原則上,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五個環節。
  (一)提前告知。學校通過合適途徑和方式,提前告知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國家資助政策內容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並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採用信息系統進行線上量化認定的學校,組織學生登錄信息系統提交認定申請,並通過系統導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高校、普通高中、中職)》(見附屬檔案1)(其中:高校由學生本人直接登錄系統提交認定申請,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由學生本人自願登錄信息系統提交認定申請)。技工院校學生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技工院校)》(見附屬檔案2),並向學校提出申請。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無需主動申請,採用信息比對認定。學前教育階段學生由其法定監護人填寫《福建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及家訪表(學前)》(見附屬檔案3),並向幼稚園提出申請。
  (三)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的認定申請或相關部門提供信息,採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予以精準認定並按規定劃分資助等級。
  (四)結果公示。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在適當範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嚴禁涉及學生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等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覆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公示無異議後,學校應發文確認認定結果,並將認定結果名單、公示情況、學生申請認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學生資助檔案管理辦法》規範建檔,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使用信息系統認定的學校,可定期導出系統數據並保存電子檔案備查。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社、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退役軍人事務、公安、應急、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學校要建立嚴格規範的告知、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確定等級、公示、建檔、報送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範。
  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要按照職責確保相應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真實有效,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制,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許可權範圍,確保學生資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各地各校按要求組織認定;其他學段需要資助的學生(或監護人),應主動向學校(幼稚園)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
  各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並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獲得的相關資助,並追回資助資金。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是否予以繼續資助或調整資助等級。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並提出申請,學校應及時對申請學生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評估,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資助等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制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國家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教育廳、財政廳、民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農業農村廳(鄉村振興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公安廳、應急廳、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教育廳等九部門《關於印發<福建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閩教學〔2019〕21號)同時廢止。其他檔案中關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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