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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有序運行,強化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兜底保障,進一步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
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低保是指對肯連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或符合重度殘疾人、支出型困難、低保邊緣家庭等入保條件,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政府以貨幣補助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達到當地低保標準的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條 實施低保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規範、精準,高效;
(三)動態管理,應保盡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民政部門)是審核確認低保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是受理和初審低保申請的責任主體。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式將低保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有條件的地方鄉鎮(街道)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受理申請,若發生法律或行政責任由委託方承擔。
第五條 各地可依據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由社會力量或市場主體承接低保事務性、服務性等工作。
第六條 統籌城鄉發展,落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縣(市、區)低保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比例,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七條 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基本要件。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二章 家庭成員認定
第八條 本省戶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符合和促匙協低保條件的,可按程式申請低保。
第九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以下簡稱贍撫養)義務關係且長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員。
配偶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則上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其他具有法定贍撫養義務關係且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按有利入保原則,可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也可視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其他具有法定贍少探匙撫養義務關係但未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應視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不受居民戶口簿所記載成員的影響。
低保審核中,認定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應當合計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其他未認定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贍撫養法定義務人,應按規定計算其給付的贍撫養費,並計入申請人家庭收入。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應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及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被逮捕羈押、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三)經法院宣告失蹤旬頸,或經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書面確認失聯滿2年的人員;
(四)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家庭收入認定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和轉移淨收入的總和。戀霸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數所得到的平均數。
第十二條 以下項目應當計入家庭收入: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並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後的收入。包括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嬸剃格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淨收入。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淨收入。財產淨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霸翻禁市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淨收入。轉移淨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後的收入。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征地保養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五)其他按規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三條 以下項目不應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按規定享受的定期撫恤補助金、優待獎勵金、護理費及生活補貼,一次性撫恤優待金、立功獎勵榮譽金、一次性地方安置經濟補助金等;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範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勵金等;
(三)計畫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獨生子女費、扶助金,歸僑、台胞等生活補助費;
(四)政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網路平台對因受災、住房、醫療、就業、就學、托養、移民、高齡、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難給予的專項補貼、幫扶補助或撫慰捐助款物;
(五)因公(工)負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
(六)政府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貼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七)其他按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四條 家庭收入應按其提出低保申請前12個月的收入總和核算,並按以下有關規定進行核算:
(一)可扣減的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二)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已實現就業的,可按其就業收入的20%~30%扣減就業成本(單人每月可扣減就業成本不超過1000元)。殘疾人就業收入,可按就業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扣減就業成本;
(三)確需照護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嬰幼兒(3歲及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含三級精神、智力殘疾),或有懷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實際照護人或當事人的非固定就業收入;
(四)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按用人單位開具的相關年收入證明(含工資、獎金、補貼等)核算收入;
(五)從事個體工商營業、打零工或種植、養殖、捕撈等行業的,以實際經營、勞務、收成所得收入核算。從事非穩定就業且無法計算收入的,參照就業地行業收入標準或者最低工資標準核算;
(六)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租賃、轉讓協定(契約)核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定(契約)或者租賃、轉讓協定(契約)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核算。
(七)申請人的贍撫養法定義務人應給的贍撫養費按以下方式核算:①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按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核算;②無法律文書,又能夠核算法定義務人家庭收入的,按以下公式核算:申請人贍撫養費={義務人家庭全部收入-(義務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數×當地低保標準2倍)}÷2÷義務人家庭非共同生活的應贍撫養人數;③法定義務人是低保家庭的,無需核算法定贍撫養費;法定義務人屬低保邊緣家庭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5%核算贍撫養費總額;無法律文書,又無法核算法定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的,法定義務人屬除以上兩類外的其他家庭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核算贍撫養費總額。
第十五條 70周歲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的,無需核算法定贍撫養費。
第四章 家庭財產認定
第十六條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網際網路金融資產以及車輛、工程機械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對於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由申請人書面承諾,經村(居)確認屬實,可予以豁免。
第十七條 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納入低保,已納入低保的應予退出:
(一)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4倍及以上的;符合靠家庭供養重度殘疾人(含三級精神、智力殘疾)單人納保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8倍及以上的。
(二)有機動車輛(不含普通二輪和三輪機車、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的。
(三)實際有2套及以上產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在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兩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業用房的;同時有小產權房和產權住房的;申請低保前1年內或在保期間有購置產權住房或商業用房、新建小產權房的(重病、重殘單人納保的除外)。
(四)經商辦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或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或長期僱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五)故意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撫養費等經濟利益,並足以影響低保認定的。
(六)有自費留學或自費就讀高收費幼稚園、中國小,自費就讀高等院校的高收費專業的。
(七)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並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八)其他明顯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情形。
第十八條 申請人的贍撫養法定義務人有下列生活富裕情形的,申請人原則上不得納入低保,已納入低保的應予退出: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
(二)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8倍及以上的。
(三)擁有中高檔小車(按有效商業保險車損險保額在15萬元及以上的確定)、有中大型船舶或工程機械的。
(四)有非普通住宅或商業用房的。
(五)其他生活富裕情形。
第十九條 申請人其他家庭財產按下列規定核算:
(一)在家庭金融資產中,小額扶貧貸款、國家助學貸款等債務部分,以及重病醫療、殘疾康復和托養照護、普通高校就學、農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遷等預期剛性支出需要,有確切證明的,應相應扣除。
(二)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醫保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不能提取的,不計入家庭金融資產。
(三)因房屋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款中,按照規定用於新建、購置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和因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及過渡安置期生活必需等可預期支出的部分可予扣除,扣除後剩餘部分應計入家庭金融資產。
(四)列入造福工程搬遷、農村危房改造、農房災後重建、殘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範圍,在政府補助和社會幫扶下興建、修繕自住房或購買自住產權房的,可認定為符合納保條件。
(五)除意外保險性險種外,按規定受益人(投保人)為申請人、且可提取的儲蓄性保險的金額部分計入家庭金融資產。
第五章 重度殘疾人低保
第二十條 對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的重度殘疾人,可單人納入低保。
第二十一條 重度殘疾人單人納入低保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屬一級、二級重度殘疾或三級精神、智力殘疾;
2.本人未享受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不含一次性補助);
3.本人無工資性、經營性、財產性收入及其他經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
4.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家庭財產等狀況符合認定條件。
第六章 支出型困難低保
第二十二條 因病(傷)、因殘、因學等支出型困難家庭按其家庭收入狀況,可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納入低保,也可將剛性支出發生者單人納入低保。
第二十三條 因病(傷)致困家庭入保條件。
(一)按戶保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扣除同期發生的醫療費用剛性支出(指獲得各類保險補償、救助捐助後由個人負擔的實際支出)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
3.家庭財產等狀況符合認定條件;
4.疾病(人體損傷)尚未痊癒,仍有後續治療費用支出。
(二)單人納入低保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
2.其他條件符合按戶保相應規定的,患者(傷者)可單人納入低保。
第二十四條 因殘致困家庭入保條件。
(一)按戶保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扣除同期發生的殘疾人康復治療、康復訓練、照料護理費用剛性支出(指獲得各類保險補償、救助捐助後由個人負擔的實際支出)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
3.家庭財產等狀況符合認定條件;
4.仍有後續康復治療、康復訓練或照料護理費用支出。
(二)單人納入低保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
2.其他條件符合按戶保相應規定的,殘疾人可單人納入低保。
第二十五條 因學致困家庭入保條件。
(一)按戶保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扣除一學年教育費用剛性支出(指獲得政府和社會資助後由個人負擔的學費、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等實際支出;就讀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進入非普惠性幼稚園的,其自付費用超出當地公辦同類學校、同校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普惠性幼稚園收費標準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當地具體規定扣除限額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
3.家庭財產等狀況符合認定條件;
4.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國家統招全日制非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限於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或接受學前三年教育的兒童,且學生(學前兒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階段的教育。
(二)單人納入低保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
2.其他條件符合按戶保相應規定的,學生(學前兒童)可單人納入低保。
第二十六條 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其實際發生的醫療、康復、教育費用等剛性支出可累計扣除,再按扣除後其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作為認定依據。
第七章 邊緣家庭低保
第二十七條 低保邊緣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1.5倍之間(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放寬)、且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的家庭。
第二十八條 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單人納入低保。
第二十九條 重病是指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納入享受居民大病保險待遇的重特大疾病。
第三十條 失能失智老年人指經民政部門或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八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三十一條 低保申請原則上符合按戶保的,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人納入低保的,由本人作為申請人。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通過“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閩政通”的民政專區等提出申請。
第三十二條 申請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委託包村(社區)幹部、村(居)幹部、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或其他居民代為提出申請。委託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託手續。
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未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告知低保政策,幫助提出申請。
第三十三條 本省戶籍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戶籍地與常住地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常住的戶籍地提出申請。
(一)在同縣域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地不一致的,可向常住一方的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我省域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地在不同縣(市、區)的,可向常住一方戶籍地提出申請。其中非本地戶籍人員應承諾未在其戶籍地納入低保,受理機關同時應向其戶籍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發函索證。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省(境)外居民的,可向常住的一方戶籍地提出申請。其中外省戶籍人員應承諾未在其戶籍地納入低保,受理機關同時應向其戶籍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發函索證;境外人員由常住的的一方戶籍地村(居)出具特殊情況說明。
(四)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請低保。
第三十四條 對已在戶籍地納入低保,而常住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對象,兩地縣級經辦機構應加強定期溝通,常住地應按戶籍地要求,視同本地低保對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做好其家庭人口狀況、收入財產等調查取證工作,並向戶籍地反饋。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請書;
(二)誠信承諾書;
(三)核對授權書(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其法定義務人);
(四)相關家庭成員有效身份證明;
(五)導致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推進“網際網路+”“減證便民”,取消可以通過各級政務服務平台和核對系統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單獨提出低保申請,單人納入低保。
宗教教職人員申請低保的,應提交宗教活動場所出具並經所在地縣級宗教工作部門確認的本人收入證明、在現任職宗教活動場所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證明等,長期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還應提交本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書面承諾。
第三十七條 鄉鎮(街道)負責受理低保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推諉、敷衍塞責。受理成功的,應通過網路、紙質等可留底形式出具正式受理回執單。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全部材料清單。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緩或者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回執單(註明不予受理依據):
(一) (一)明顯不符合低保認定條件的;
(二) (二)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或者拒絕從事生產勞動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低保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的;
(四)故意隱瞞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承諾嚴重不實的;
(五)家庭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當地低保標準未調整提高的情況下,距上次不予批准告知不滿一年重新提出申請的。
第三十九條 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主動如實申明,並由鄉鎮(街道)單獨登記備案。低保經辦人員,是指鄉鎮(街道)社會事務(民政)辦負責人、社會救助協管員,村(居)社會救助協理員。
第九章 調查核對
第四十條 鄉鎮(街道)應當在正式受理之日將已簽署核對授權書的人員錄入省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台,並發起信息核對。
已獲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經教育、殘聯、工會等部門認定的困難家庭、省級基層幹部重點關愛幫扶對象等,申請前1年內已有信息核對報告且情況明確的,可不再進行信息核對。
第四十一條 鄉鎮(街道)發起信息核對後,應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下列方式開展實際生活情況調查。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一)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中了解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其法定義務人情況,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入戶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並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被調查人)分別簽字確認。
(二)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走訪了解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其法定義務人情況,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佐證材料。
(四)其他調查方式。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式可以採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四十二條 經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發現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鄉鎮(街道)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街道)應當組織開展複查。
第十章 審核確認
第四十三條 初審意見。鄉鎮(街道)應當在正式受理之後的15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明確提出“建議納入低保”或“ 建議不納入低保”的初審意見。
第四十四條 初審公示。將初審意見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審核確認機關。
公示有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重新組織實際生活情況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後,鄉鎮(街道)應當重新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審核確認機關。
民主評議成員由包村(社區)幹部、村(居)幹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於參加民主評議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民主評議結論僅作為初審的參考依據之一,不得直接作為初審結果。
第四十五條 審核確認。審核確認機關收到報送材料後,應當結合信息核對結果對申請材料、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並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審核確認機關對屬於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以及在審核確認階段被投訴、舉報的申請,應當全部入戶調查。
對情況複雜或存在較大爭議的低保申請情形,審核確認機關應採取“一事一議”方法,研究解決特殊個案,並作出確認結果。
第四十六條 低保申請審核確認工作原則上應從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審核確認期間,對發生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申請人家庭和個人,應及時納入臨時救助範圍。
第四十七條 結果告知。審核確認機關對予以確認同意或不予確認同意的,都應當在作出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本人,對不予確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 長期公開。對確認同意的,審核確認機關應當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區)長期公開低保對象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
縣級民政部門應建立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公開公示機制,並注意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不宜公開和與低保無關的信息。
第四十九條 嚴禁不經申請受理、實際生活情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式,直接將任何群體或者個人直接審核確認納入低保。申請人對信息核對、實際生活情況調查、公示舉報有異議的,可在審核確認期內向審核確認機關提供佐證材料,審核確認機關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複查;作出確認結果後,不再受理佐證複查申請。
第十一章 對象管理
第五十條 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通過年度覆核和定期核查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十一條 審核確認機關每年至少對在保的低保對象家庭狀況進行一次信息核對,進行全面覆核。
第五十二條 低保對象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鄉鎮(街道)報告。鄉鎮(街道)應對低保對象家庭狀況進行定期核查(核查方式可參照第四十一條辦理)。
(一)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變化不大、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每年核查一次;
(二)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
(三)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兩款規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定期核查的,應予退保。
第五十三條 低保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省統一的救助系統和核對系統,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應做好系統使用工作,準確、及時、完整地採集、錄入、變更、校準對象數據信息。加強連線埠對接、數據推送,實現動態低保數據部門共享。
第五十四條 在任何時間節點發起的信息核對,其核對報告在12個月內均可作為低保對象覆核認定的參考依據。多次發起信息核對的,以最新信息核對結果為準。
第五十五條 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分別對低保工作資料建檔、歸類,檔案類型主要包括審核類、管理類和財務類等。檔案應齊全完整、統一規範、安全有序,不得隨意塗改、變更和銷毀。
第五十六條 低保金按差額補助或分檔補助兩種方式核定。實行差額補助的,低保金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計算,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金=(當地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實行分檔補助的,低保金按照當地設定的分檔補助標準,綜合考量低保對象收入水平、困難程度和人員情況的差異,給予其不同檔次的補助。
第五十七條 對重度殘疾人或支出型困難家庭單人納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則上按當地低保標準全額發放;對低保邊緣家庭單人納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則上按當地低保標準的80%發放。
第五十八條 低保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金融機構按月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個人賬戶上。原則上,低保金從確認同意的次月起發放。
第五十九條 鄉鎮(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於領取低保金的銀行存摺或銀行卡的,應當與低保家庭對象簽訂書面協定並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 低保對象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進行戶籍遷移的,持遷出地鄉鎮(街道)出具證明,到遷入地鄉鎮(街道)辦理低保關係變更手續,無需重新履行申請、審核確認程式。在不同縣級行政區域之間進行戶籍遷移的,由低保對象持遷出地審核確認機關出具的低保證明,到遷入地由審核確認機關簡化程式,無需初審公示和信息核對結果,先行予以確認。
第六十一條 落實延保漸退機制,低保對象經覆核認定、定期核查已達到退保條件,但在醫療、教育、就業等方面仍有實際困難的,由審核確認機關自認定次月起延續保障6-12個月,延保期間救助政策不變、保障力度不減,具體適用情形、延保月數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過渡期內,脫貧人口等特定對象的延保漸退按有關規定執行。延保期滿自動退保,但在延保期間由於低保標準提高、政策調整、再度致困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認定條件的,自動轉為正常保障。
第六十二條 審核確認機關應根據覆核認定、定期核查情況,對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低保對象,及時作出低保金增發、減發或延保漸退、退保的覆核、核查決定,並在當月書面告知低保對象,同時說明理由。低保對象死亡的,應在1個月內辦理退保手續,並從辦結退保手續的下個月起停發低保金。
第六十三條 對獲得低保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發現有低保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占冒領、截留私分、吃拿卡要、優親厚友等線索,應移交給當地紀檢監察部門。
第六十五條 申請人和低保對象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給予告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在低保期間,家庭經濟狀況好轉或者家庭成員就業、死亡等情況變化,不按規定及時告知受理或審核確認機關的;
(二)不符合認定條件強行索要低保或因退保而無理取鬧,發生威脅、侮辱、打罵低保工作人員和干擾管理機關正常工作等情況的;
第六十六條 經核實,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申請家庭和個人,應給予告誡。同時,該家庭和個人自審核確認結果告知書送達之日起1年內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請。
經核實,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在保家庭和個人,應立即退保,並追回被騙取的低保金,追回低保金後1年內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請;未追回的,不再受理其相關社會救助申請,且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予以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探索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於問責。
第六十八條 在低保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的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定期按比例進行對象抽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六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應建立首問負責制和開通服務熱線,由專人負責,及時受理民眾諮詢訴求、投訴舉報、意見建議等,接受社會監督。
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同時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按程式辦結低保信訪事項,並予以書面答覆。省、設區市民政部門對低保重大信訪事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事件,可會同信訪等相關部門直接督辦。
第七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落實低保資金管理規定,按照省鄉村振興(扶貧惠民)資金線上監管系統的要求做好資金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做好低保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審計。
第七十一條 申請人或低保對象,對受理或審核確認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信訪等渠道維護權益。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有條件的設區市民政部門可依據本規範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三條 本規範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6日印發的《福建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範》(閩民保〔2013〕550號)同時廢止。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為準。
政策解讀
為推進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規範有序運行,強化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兜底保障,進一步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福建省民政廳印發了《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範》(閩民救〔2021〕128號,以下簡稱《工作規範》),現就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工作規範》起草背景
城鄉低保是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一項基礎性制度。2013年,省政府轉發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文〔2013〕181號),福建省民政廳印發了《福建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範》(閩民保〔2013〕550號),提高了低保管理規範化水平。2016年,福建省民政廳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重病重殘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閩民保〔2016〕289號)。2018年,福建省民政廳先後制定了《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條措施》(閩民保〔2018〕210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支出型貧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閩民保〔2018〕211號),在全國先行探索低保救助從“收入型困難”向“支出型困難”延伸。今年2月,福建省兩辦出台了《福建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閩委辦發〔2021〕3號),對完善低保制度提出了新目標、新要求。今年6月,民政部出台了新修訂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對認定條件、申辦流程等部分條款進行了完善。2021年5月-9月,在福建民政廳黨組的高度重視和駐廳紀檢監察組的監督指導下,全省民政部門組織開展困難民眾“漏保”“漏救”問題點題整治工作,至9月底全省共有低保對象53.13萬人,比去年底淨增1.6萬人、增幅3%,低保對象占戶籍人口比例1.4%、位居東部第三,點題整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為全面貫徹落實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精神,進一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切實防止出現“錯保”或“漏保”情形,全面總結梳理現行政策措施,結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了《工作規範》。
二、《工作規範》主要內容
《工作規範》共13章73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低保工作遵循原則和管理職責。第二章家庭成員認定,細化明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和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界定範圍。第三章家庭收入認定,細化明確家庭收入的核算項目、豁免項目和核算方式。第四章家庭財產認定,細化明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贍撫養法定義務人的家庭財產核算項目和核算方式。第五章重度殘疾人低保,明確對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的重度殘疾人單人納入低保條件。第六章支出型困難低保,明確因病(傷)、因殘、因學等支出型困難家庭納入低保條件。第七章邊緣家庭低保,明確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單人納入低保條件。第八章申請和受理,進一步簡化低保申請和受理等流程。第九章調查核對,最佳化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對方式和要求。第十章審核確認,重點明確初審意見、初審公示、審核確認、結果告知、長期公開等審核確認環節和時限。第十一章對象管理,重點明確動態管理、資金髮放、延保漸退等工作管理要求。第十二章監督檢查,重點明確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和管理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章附則,主要明確本規範的施行時間和其他要求。
三、《工作規範》主要特點
《工作規範》立足社會救助發展新階段,按照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超越的要求,提出一系列改革完善的重點內容和創新舉措。
(一)部門職責更加明確。在第四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審核確認低保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受理和初審低保申請的責任主體。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式將低保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有條件的地方鄉鎮(街道)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受理申請,若發生法律或行政責任由委託方承擔。在第五條明確,各地可依據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由社會力量或市場主體承接低保事務性、服務性等工作。
(二)規範家庭成員認定。在第八條明確,本省戶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符合低保條件的,可按程式申請低保。在第九條明確,配偶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則上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其他具有法定贍撫養義務關係且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按有利入保原則,可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也可視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其他具有法定贍撫養義務關係但未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應視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不受居民戶口簿所記載成員的影響。
(三)規範家庭收入認定。在第十一條明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和轉移淨收入的總和。在第十四條明確,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已實現就業的,可按其就業收入的20%~30%扣減就業成本(單人每月可扣減就業成本不超過1000元)。殘疾人就業收入,可按就業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扣減就業成本。在第十五條明確,70周歲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的,無需核算法定贍撫養費。
(四)規範家庭財產認定。在第十六條明確,對於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由申請人書面承諾,經村(居)確認屬實,可予以豁免。在第十七條明確,申請人的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4倍及以上的或符合靠家庭供養重度殘疾人(含三級精神、智力殘疾)單人納保的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8倍及以上的,原則上不得納入低保,已納入低保的應予退出。在第十八條明確,申請人的贍撫養法定義務人家庭人均金融資產在當地年低保標準8倍及以上的或擁有中高檔小車(按有效商業保險車損險保額在15萬元及以上的確定)的,申請人原則上不得納入低保,已納入低保的應予退出。
(五)強化邊緣群體保障。在第二十條明確,對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的重度殘疾人,可單人納入低保。在第二十二條明確,因病(傷)、因殘、因學等支出型困難家庭按其家庭收入狀況,可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納入低保,也可將剛性支出發生者單人納入低保。在第二十六條明確,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其實際發生的醫療、康復、教育費用等剛性支出可累計扣除,再按扣除後其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作為認定依據。在第二十八條明確,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單人納入低保。
(六)審核確認更加高效。在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委託包村(社區)幹部、村(居)幹部、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或其他居民代為提出申請。委託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託手續。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未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告知低保政策,幫助提出申請。在第四十條規定,鄉鎮(街道)應當在正式受理之日將已簽署核對授權書的人員錄入省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台,並發起信息核對。在第四十三條規定,鄉鎮(街道)應當在正式受理之後的15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明確提出“建議納入低保”或“ 建議不納入低保”的初審意見。在第四十五條規定,審核確認機關收到報送材料後,應當結合信息核對結果對申請材料、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並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低保申請審核確認工作原則上應從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審核確認期間,對發生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申請人家庭和個人,應及時納入臨時救助範圍。在第四十七條規定,審核確認機關對予以確認同意或不予確認同意的,都應當在作出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本人,對不予確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
(七)監督管理更加規範。在第五十一條規定,審核確認機關每年至少對在保的低保對象家庭狀況進行一次信息核對,進行全面覆核。在第五十七條規定,對重度殘疾人或支出型困難家庭單人納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則上按當地低保標準全額發放;對低保邊緣家庭單人納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則上按當地低保標準的80%發放。在第六十一條規定,落實延保漸退機制,低保對象經覆核認定、定期核查已達到退保條件,但在醫療、教育、就業等方面仍有實際困難的,由審核確認機關自認定次月起延續保障6-12個月,延保期間救助政策不變、保障力度不減,具體適用情形、延保月數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過渡期內,脫貧人口等特定對象的延保漸退按有關規定執行。在第六十七條規定,探索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在第六十八條規定,在低保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的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定期按比例進行對象抽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