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定標準核查收入完善制度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標準、規範管理,切實保障農村貧困民眾基本生活。根據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餘慶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定標準核查收入完善制度工作方案
  • 類型:工作方案
  • 適用居民:農村居民
  • 適用範圍:餘慶縣
指導思想,工作原則,組織領導,工作任務,流程安排,工作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健全符合縣情的農村低保工作管理運行機制,以完善制度為核心,以規範程式為重點,認真核查家庭收入,合理提高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適當擴大保障範圍,確保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
(一)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強化縣、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低保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健全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鄉鎮和村(居、社區)具體落實的工作機制。
(二)堅持“應保盡保,應退則退”的原則
以有效保障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為出發點,切實將符合條件的貧困民眾全部納入保障範圍,強化動態管理,對條件改善超過保障標準的要及時予以註銷。
(三)堅持“實事求是,水平適當”的原則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農村低保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既要有效保障貧困民眾基本生活,又要考慮財政承受能力。
(四)堅持“客觀公正,陽光操作”的原則
家庭收入評估核定要做到客觀實際,符合相關規定;審核審批過程要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為確保工作順利開展,縣委、縣政府成立縣農村低保新定標準核查收入完善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此次新定標準和核查收入完善制度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鄉鎮相應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負責對本鄉鎮農村低保新定標準和核查收入完善制度工作的組織領導。各村(居、社區)民委員會成立由村(居、社區)黨支部書記任組長的工作機構,負責本村(居、社區)農村低保新定標準和核查收入完善制度工作的具體實施。
合理制定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科學核查低保家庭和申請對象家庭收入情況,準確確定低保對象和補差金額,完善制度、規範程式,適當擴大保障面和提高補助水平,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應退則退”,確保穩定、持久、有效地解決農村貧困民眾基本生活。
全縣農村低保新定標準核查收入完善制度工作從2009年11月20日開始,至2010年1月31日結束。共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和動員部署階段(2009年11月20日至2009年11月30日)
1、2009年11月20日至11月24日,由縣民政局會同財政、扶貧、統計、物價等部門,在認真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重新測算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實施。
2、2009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縣、鄉鎮、村(居、社區)制定工作方案,並報上級業務部門審查備案;各級成立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層層召開會議進行動員部署,培訓工作人員,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工作任務和措施。
(二)全面核查家庭收入和“民主評困”階段(2009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
1、2009年12月1日至12月3日,各村(居、社區)委會組織各村(居、社區)民小組召開民眾會議,宣傳農村低保政策,初步評定擬新增低保對象家庭。
2、2009年12月4日至12月15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各村(居、社區)委會對轄區內的農村低保對象、申請對象和村(居、社區)民小組初評擬新增低保對象的家庭基本情況、財產狀況、收支情況及實際生活狀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並如實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及收入情況入戶調查表》。入戶調查時,要有兩名以上幹部參加,並且必須有一名國家幹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必須經低保對象或申請對象本人簽字。
3、2009年12月16日至12月17日,各村(居、社區)召開村(居、社區)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居、社區)低保民主評議小組,並將成員名單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召開低保民主評議小組會議進行“民主評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出擬保留低保對象和擬新增對象,並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困”備案表》。低保民主評議小組成員總人數不得少於20人,一般由駐村(居、社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村(居、社區)“兩委”人員、村(居、社區)民小組組長、村(居、社區)民代表組成,其中村(居、社區)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召開村(居、社區)低保民主評議小組會議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時80%以上)的小組成員參加會議有效,評議結果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人員同意有效。各村(居、社區)低保民主評議小組會議,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並派幹部參加。
4、2009年12月18日至12月22日,各村(居、社區)委會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和“民主評困”結果進行公示(一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天。
5、2009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各村(居、社區)委會蒐集公示後的民眾意見,對民眾有異議的,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對象本人,並說明理由作好宣傳解釋工作。各村(居、社區)低保工作人員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核評結果和相關表冊,整理匯總後上報鄉鎮低保工作機構。
(三)鄉鎮審核上報階段(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月8日)
1、2009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鄉鎮低保工作機構匯總各村情況,對各村(居、社區)操作程式及上報材料進行審查;隨機抽查部分申請人家庭,重點對評議中爭議較大以及民眾有異議的進行複查;核實擬保障家庭、補助金額。鄉鎮低保審核小組召開會議,對全鎮擬上報審批低保對象進行審核,並作出審核決定,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鄉鎮審核會議備案表》。
2、2010年1月1日至1月5日,各鄉鎮低保工作機構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二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天。
3、2010年1月6日至1月8日,鄉鎮低保工作機構蒐集民眾意見,對民眾有異議的,及時進行複查核實;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對象本人,並說明理由作好宣傳解釋工作;鄉鎮低保工作人員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審核結果和相關材料,整理匯總後上報縣級低保工作機構。
(四)審批發放階段(2010年1月9日至1月31日):
1、2010年1月9日至1月15日,縣級低保工作機構對鄉鎮上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重點覆核及抽查,召開審批小組會議進行評審,並作出審批決定。
2、2010年1月16日至1月20日,縣級低保工作機構將審批結果返回各鄉鎮進行公示(三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天。
3、2010年1月21日至1月23日,各鄉鎮對民眾有異議的,再次組織複查核實,並及時反饋覆核情況。
4、2010年1月24日至1月28日,縣民政局下撥低保資金,各鄉鎮以銀行存摺發放的方式,將低保資金髮放到位。
5、2010年1月29日至1月31日,各鄉鎮按一戶一檔的要求完善低保對象檔案;將變動後的農村低保數據錄入台帳管理系統,並按要求上報縣民政局。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此次農村低保新定標準核查收入完善制度工作是一項事關民生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各鄉鎮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必須由黨政主要領導負總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鄉鎮、村(居、社區)幹部和具體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要深入到低保對象家中,準確掌握真實情況,切實履行職責,嚴禁弄虛作假。此項工作實行旬報制度,各鄉鎮從2009年12月1日起,每10天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縣委、縣政府將組織督查組對各個環節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並及時通報督查情況。
(二)規範工作程式。
各鄉鎮必須執行“困難戶提出申請——村(居、社區)委會調查核實——村(居)民主評議小組民主評困——鄉鎮審核上報——縣民政局審批——鄉鎮、村(居、社區)三榜公示”的程式,全面核查家庭收入,準確確定保障對象,切實做到每一環節有制度、有責任人、有檔案記錄,確保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新定保障標準的貧困家庭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嚴肅工作紀律。
低保資金是困難民眾的“救命錢”,必須從嚴監管,確保每一分錢及時發放到低保戶手中。縣、鄉鎮紀檢監察部門要對低保工作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對虛報、冒領、貪污、截留、擠占、挪用低保金,把低保金變相作為村組幹部報酬,以及優親厚友,搞“關係保”、“人情保”、暗箱操作等行為,要按規定嚴肅查處。要堅決糾正輪流救助、二次分配、“保人不保戶”等錯誤做法,杜絕“關係保”、“人情保”和平均發放農村低保金的行為。嚴格堅持“誰入戶、誰簽字,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對玩忽職守、違背現行低保政策亂開口子和不按規定程式進行操作的,由相關部門對責任人追究責任;對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依法依紀從嚴查處,絕不姑息。對因工作不力給整個農村低保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鄉鎮和部門,要嚴肅追究該鄉鎮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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