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規範化管理實施方案

根據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會議精神,為在全縣建立規範、公正、有效的農村低保制度,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道真自治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規範化管理實施方案
  • 類別:政府公文
  • 地點:道真自治縣
  • 基本原則: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原則等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建立和完善農村低保制度有關精神,圍繞建立健全符合我縣實際的農村低保工作管理運行機制,以完善農村低保制度建設為核心,以規範管理為重點,明確農村低保保障標準,認真核定收入,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管理規範、運轉有序,切實做到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在鞏固完善現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著力加強農村低保制度規範化建設和運行機制創新。
二、基本原則
(一)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原則。
(二)屬地管理原則。
(三)與其他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障制度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社會互助原則。
(四)按戶施保、按標施保、分類施保,分類管理、動態管理,應保盡保、應退則退原則。
(五)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原則。
(六)個人申報與入戶調查相結合原則。
(七)實際家庭收入與綜合評估家庭實際生活狀況相結合原則。
三、保障線、保障條件及類別劃分
(一)保障線
我縣新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為1100元。
(二)保障條件
1.擁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時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全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並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
3.五保戶及60年代精減人員應納入保障範圍。
4.對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不符合申請低保資格條件的困難家庭,其家庭中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以及家庭中有年滿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可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員,原則上不能享受農村低待遇:
(1)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培訓、農業科技培訓和勞務輸出的。
(2)拒絕配合家庭收入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蔽收入),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3)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4)超過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購買高檔非生活必需品或長期高消費的。
(5)家庭財產狀況明顯不符合保障條件、實際生活水平超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
(6)因賭博、吸毒等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經縣民政部門認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類別劃分
我縣主要分三類五檔施保,一類(1檔)為長期保障戶,二類類(2—3檔)為重點保障戶,三類(4—5檔)為一般保障戶。
1.五保戶、60年代精減人員及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家庭和人員,作一類1檔施保。
2.因家庭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重殘人員導致家庭整體貧困並符合低保條件的和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301—500元的貧困家庭,作二類2檔施保。
3.整體家庭經濟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中的重殘、重病人員及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501—700元的家庭,作二類3檔施保。
4.整體家庭經濟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中的80歲以上高齡老人及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701—900元的家庭,作三類4檔施保。
5.因其它原因導致家庭困難,年人均純收入在901—1100元的家庭,作三類5檔施保。
6.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的“三無人員”(主要指五保戶),在其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礎上,每年按不低於農村低保標準50%的比例增發農村低保金。
四、工作要求
(一)及時準確開展入戶收入核查
1.收入核查以原農村低保一類和二類對象為收入核查基礎對象;三類、四類、五類對象需重新申請並重新核查。
2.對未納入保障範圍,本次提出申請的農村困難居民開展入戶收入核查。
3.對因年幼或智力殘疾無法提出申請的農村居民,由村(社區)在村民組長代其申請後組織人員對其家庭進行收入核查。
4.現已保障對象中仍符合條件的,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按新保障標準調整保障類別和補助標準;對已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超過現行保障標準的,應做好政策解釋工作並取消其低保資格。
(二)認真組織“民主評困”
入戶收入核查結束後,各村(社區)要及時召開有村“兩委”成員、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民組長、村民代表參加的“民主評困”會(其中村民代表人數不能少於參評人數的二分之一),評議結果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人員同意方有效。在評議中未能通過評議的家庭,要及時組織收入覆核,再行評議。村民委員會要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核查情況和“民主評困”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要說明理由,民眾有異議的要及時核實。公示期滿後要及時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核評結果和相關材料整理匯總上報鄉(鎮)低保工作經辦機構,並由鄉(鎮)低保工作經辦機構將初步確定的保障對象上報鄉(鎮)評審領導小組審核。
(三)嚴格審核、審批
鄉(鎮)評審領導小組要及時對村(社區)上報的對象進行審核,將審核確認的對象返回村(社區)公示,同時報縣審批領導小組審批並核定補差標準。
(四)及時劃撥兌現資金
縣審批領導小組審批對象及確定補差標準後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後按確認的對象及標準及時下撥資金並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社會化發放方式組織發放。
(五)認真實施動態管理
縣農村低保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全縣農村低保運行情況,制定完善全縣農村低保運行動態監測方案,切實做好動態管理工作。
(六)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家庭共同人口的核定須經相關部門認定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2.戶籍遷出本縣但尚在校就讀的學生及雖擁有非農業戶籍但在當地農村常住的,視為家庭共同生活成員。
3.在監獄、勞教場所服刑和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外出務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員不納入申報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計算,但外出務工人員的務工收入應按規定申報和核算收入。
4.對因災、因病出現臨時性生活困難的家庭,已通過災害救濟、臨時救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醫療救助等辦法解決暫時生活困難的,不納入農村低保範圍。
5.規範化管理工作要堅持以戶為單位施保。堅決糾正層層分指標、“一戶一保”、輪流救助、二次分配等錯誤做法,杜絕“關係保、人情保”和平均發放農村低保金等行為。
6.要確保數據真實可靠,不得出現錯統、漏統、虛報、瞞報、人為縮小或擴大相關數據等現象。
五、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11月15前):召開由縣統計局、扶貧辦、物價局、財政局、農辦、農調隊等相關單位參加的專題會議並選點入戶調查,確定我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二階段(2009年11月25日前):召開全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會議。
第三階段(2009年11月25日—12月20日):完成對全縣符合農村低保範圍的居民核查工作。
第四階段(2009年12月20日—12月27日):鄉(鎮)對審核確定的低保對象公示後報縣農村低保領導小組審批,並由鄉(鎮)對確認的低保對象及補差標準進行公示。
第五階段(2009年12月27日—2010年1月31日):下撥資金並以社會化發放方式全部兌現到低保對象手中。
六、工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抓好農村低保的規範化管理工作,縣成立了以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和縣紀委書記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負責全面組織協調此項工作;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實行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機制。同時要抽派業務能力較強的幹部組成專門核查隊伍,切實做好進村入戶核查工作。
(二)切實加大協作配合力度
縣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牽頭職責,加強工作協調溝通,具體負責核查工作的開展與落實,對鄉(鎮)、村(社區)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認真指導做好相關工作;縣財政部門要做好低保資金的預算落實工作,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縣紀檢監察部門要對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對弄虛作假或干擾調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進行嚴肅處理;縣扶貧辦、農業辦、統計局、農調隊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和配合核查相關工作並及時提供相關統計信息。
(三)加大督促檢查力度
為確保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規範化建設工作任務,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規範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將不定期對各地規範化管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因失職、瀆職等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四)認真做好試點示範工作
我縣選擇了桃源鄉和陽溪鎮作為農村低保規範化管理的試點示範鄉(鎮)。縣民政局要加強對這兩個點的業務指導,對各個環節進行全程跟蹤指導服務。各試點示範鄉(鎮)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總結經驗教訓,為全縣農村低保規範化管理作好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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