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工作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 印發日期:2023年4月20日
印發時間,辦法全文,

印發時間

廣東省教育廳等六部門於2023年4月20日印發《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辦法全文

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和《財政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辦教〔2021〕7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校,包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統稱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普通國中和國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公辦幼稚園(含公辦性質幼稚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是指在本辦法所稱的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受教育者。包括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按計畫招生的少數民族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職業學校的全日制學歷教育在籍在校學生;普通高中、普通國中和國小的在籍在校學生;3-6歲在園幼兒。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各級各類學校,對提出申請國家教育資助的學生,按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安排資助資金的主要依據,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國家資助政策對資助對象有明確指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認定原則
  第七條 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第八條 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第九條 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十條 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十一條 堅持集中認定與動態調整相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集中認定一次,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是認定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要建立嚴格規範的告知、申請受理、民主評議、資料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困難等級確定、公示、申訴處理、存檔、上報等工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認定工作的監管機制,包括監督學生資助名額分配、材料審核等相關環節;建立健全失職瀆職的問責追責辦法;存檔學生資助業務各類原始材料(含電子版材料)和參與認定工作的人員名單及其職責分工等資料。
  第十三條 幼稚園、中國小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應包括校領導、年級長(主任)、學校有關管理人員;同時成立認定工作小組,由班主任、學生資助工作人員、家長代表、學生代表(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組成,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應在本校範圍內公示。學生代表和家長代表產生辦法,可通過年級(專業或班級)民主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產生辦法由各地各學校制定。
  第十四條 高校應健全認定工作機制,相關組織機構和職責如下:
  (一)設立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分管校領導為組長的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主要由學生工作、財務、審計、教務、研究生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成員名單應在本校範圍內公示。領導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研究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檢查和監督學校資助工作。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應對學生資助工作開展專項監督。
  (二)設立學校認定工作組。高校應設立認定工作組,承擔具體認定工作,可授權或指定學生工作部門具體執行,職責包括:(1)制定工作實施辦法。(2)組織認定。組織二級院(系)開展資助宣傳、學生申請、民主評議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組織實施二級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材料交叉審核。(3)認定覆核。依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對二級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結果進行全面覆核,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困難等級;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二級院(系);落實信息公示、建檔、信息上報、檔案管理;設立校內學生資助項目。(4)培訓宣傳。加強全校學生資助工作人員資助政策和操作業務的培訓與紀律教育。(5)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二級院(系)開展學生資助工作指導、檢查。(6)受理投訴、舉報,及時妥善處理各類學生資助問題。
  (三)成立院(系)認定工作小組。院(系)領導為組長,由輔導員、院(系)紀檢委員、教師代表、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等人員組成,人數不少於10人。具體職責包括:(1)培訓宣傳。開展學生資助工作紀律教育、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和操作業務培訓。(2)開展認定。開展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深入了解和掌握學生狀況,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訪工作,核查學生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完整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提出困難等級建議;視情況組織院(系)內交叉審核;提請本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審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
  (四)成立年級評議小組。以年級(專業或班級,下同)為單位,成立以班主任、級委(班委)、學生代表等組成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議小組,人數不少於10人。有條件的高校可將學生公寓(社區、宿舍)的管理人員納入評議小組成員。成員名單應在年級範圍內公示。具體職責包括:評議學生在校期間表現和日常消費等情況,核查學生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完整性,初步認定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具有代表性,人數視年級人數合理配置,學生代表產生辦法可通過年級民主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各高校制定。
  (五)成立院(系)學生監督小組。以年級為單位,成立由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監督小組,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評議、公示等,及時向院(系)、學生工作部門或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報告評議或認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定期向本年級師生公布監督情況。具體辦法由各高校制定。
  第十五條 各地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負責指導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工作協同,為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制定和完善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答覆學生或監護人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複議請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劃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檔案。各地市、縣(市、區)教育部門要加強本地區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縣(市、區)教育局要牽頭成立學生資助工作監督委員會,成員應至少包括教育局領導、資助部門負責同志、學校紀檢委員、教師代表、學生家長代表。監督委員會應制定監督實施辦法,加強對本地區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監管。
  第十六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省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教育廳負責指導監督考核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監督考核所屬技工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鄉村振興局負責及時提供全省脫貧家庭、脫貧不穩定家庭、邊緣易致貧家庭數據;省民政廳負責及時提供全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數據;省殘聯負責及時提供殘疾學生數據。省教育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分別建立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並與民政、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章 認定依據和等級
  第十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於脫貧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低保邊緣家庭學生、支出型困難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學生、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職工家庭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髮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負擔因素。主要指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教育支出、醫療支出等情況。
  (七)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員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因素。
  第十八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特別困難等級。
  (一)屬於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脫貧家庭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
  (二)屬於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邊緣家庭學生、支出型困難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三)屬於公安、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屬於工會部門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
  (五)學生本人殘疾或屬於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子女;
  (六)學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擔巨額醫療費用,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而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八)因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比較困難等級。
  (一)學生消費支出明顯低於本地或本校學生平均水平,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其在校期間部分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其餘部分需要依靠國家資助政策補充的;
  (二)單親家庭且與學生共同生活的父(母)親經濟收入低於當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而導致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
  第二十條 不具備本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所列情形,但家庭經濟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經濟負擔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認定為一般困難等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一)學生或監護人未提出或未按規定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二)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的資料不真實的;
  (三)學生日常消費與其家庭經濟狀況嚴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認定程式
  第二十二條 幼稚園、中國小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式如下:
  (一)告知。學校應通過召開家長會、張貼公告欄、書面通知等有效方式,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在每學年結束前,學校向學生髮放《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表1,以下簡稱《申請表》)和政策宣傳材料,提前告知學生。新學年開始後,學校向新生髮放《申請表》和政策宣傳材料,組織申請認定工作。
  (二)申請。學生或監護人自願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提出認定申請(相關佐證材料詳見附表2)。
  (三)認定。學校認定工作小組具體組織認定。(1)審核材料。對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表》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可採取家訪、個別談話、信函索證、量化評估、大數據分析等方法,提高審核工作準確性。(2)民主評議、交叉審核。組織班級評議,組織班級、年級之間的互相審核。對困難比例高於本校平均值30%以上的班級或年級,要進行重點審核。(3)提出初步名單。初步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並對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和劃分等級。(4)向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提交初步名單。(5)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四)公示。學校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學生姓名、班級、困難等級等必要信息,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內,如老師、學生或監護人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老師、學生或監護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答覆仍有異議,可向上級行政部門提請複議。上級行政部門接到複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老師、學生或監護人可以要求複查相關資料和系統信息,如訴求屬實,應予調整。
  (五)存檔。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將最後確定的本校各困難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表》、相關佐證材料複印件、公示材料等紙質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電子檔案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全國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三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式如下。
  (一)告知。每學年結束前,學校向學生髮放《申請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學生資助政策和《申請表》等,向學生(家長)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
  (二)申請。學生或監護人自願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提出認定申請(相關佐證材料詳見附表2)。
  (三)認定。(1)年級評議小組評議。新學年開學時,年級評議小組回收學生或監護人填寫的《申請表》及佐證材料,按照《分析表》進行分析,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排序,經年級評議後,初步認定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在本年級公示3天無異議後,報院(系)認定工作小組審核。(2)院(系)認定工作小組審核。院(系)認定工作小組依照職權對年級評議小組提出名單進行審核。初步認定結果在院(系)公示3天無異議後,報學校認定工作組覆核。(3)學校認定工作組覆核。學校認定工作組(或經授權的學生工作部門)組織院(系)之間交叉覆核,確定並匯總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提出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全校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年級評議小組做好學生在校期間表現和日常消費的評議工作,檢查學生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完整性;院(系)認定工作小組做好學生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完整性的審核,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提出困難等級建議;學校認定工作組(或經授權的學生工作部門)加強覆核,對困難比例高於本校平均值30%以上的院(系)進行重點核查,除核實相關佐證材料外,可採取家訪、個別談話、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核實。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年級評議小組、院(系)認定工作小組、學校認定工作組不予通過。學生可以通過投訴舉報電話、投訴信(或電子郵件)向院(系)、學生工作部門、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學生工作部門、院(系)應及時核查和回復。
  (四)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和困難等級實行年級(專業或班級)、院(系)、學校三級公示制度,線上和線下同時進行。公示內容包括學生姓名、院(系)、專業、班級、困難等級等必要信息,但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內,學生或老師如有異議,可向院(系)提出。院(系)認定工作小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如學生或老師對答覆仍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工作部門提請複議。學校學生工作部門接到複議申請、投訴、舉報,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學生或老師可以要求複查相關資料和系統信息,如訴求屬實,應予調整。具體公示辦法由學校制定。
  (五)存檔。學校將最後確定的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表》、相關佐證材料複印件、公示材料等紙質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紙質檔案,電子檔案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紙質檔案及電子檔案材料,包括學生資助工作宣傳資料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民主評議、材料審核、覆核、認定名單、困難等級確定、公示、資金髮放等各環節的通知、會議紀要、截圖、憑證等檔案和過程信息的相關材料,須由學校按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
  第二十五條 認定工作在新學年開學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等級;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確定困難等級。新學年開始,學校對所有申請學生再次進行認定。《申請表》和《分析表》應根據實際情況,每年修訂完善。
第六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要落實認定工作的崗位責任,制定認定工作的監督辦法,暢通投訴渠道,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公正、透明、規範。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提供和共享有關數據,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資源,確保有關學生信息真實有效。各地各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複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規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許可權範圍,落實相關責任,保證資助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學校嚴格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退役軍人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動員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對於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學生資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地各學校要關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占比超本地本校平均值30%及以上的下屬單位,並要求此類下屬單位出具合理性說明。學校要制定和完善學生資助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公布電話、信箱(或電子信箱)、網路等投訴舉報渠道,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過程投訴舉報的弄虛作假等問題,學校要及時查實並處理。對投訴反映問題,不作查實處理或虛報、瞞報的,教育部門要予以通報,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學校要加強對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民主評議、資料審核、困難認定、信息公示、資金髮放和投訴等環節的工作制度是否完備,工作程式是否規範,是否公平公正;對違反規定的,予以追責,涉嫌違紀違法的,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學校要加強隊伍管理,對具體負責認定的班主任(輔導員)和資助工作人員,要加強政治紀律、廉潔紀律教育,提升職業操守。學校要充分發揮學生群團組織在認定工作中的監督作用,不斷提高認定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條 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行為的懲戒機制。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及變動情況。凡提供虛假信息的,一律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一旦發現已獲得資助的學生提供了虛假信息,要及時追回資助資金,對於已取得獎學金的,不僅要收回所獲獎學金,取消所獲榮譽,還要同時記入檔案。情節嚴重的,學校要依據規定嚴肅處理。涉及有組織團伙造假,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將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發生學生資助資金貪污違法違紀案件,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學生資助資金的申請、認定過程中,學生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學校要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法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認定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學校要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科研院所、黨校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如國家資助政策有調整,按最新政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鄉村振興局、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從2023年6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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