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楓溪區城鄉居(村)民低保實施細則

潮州市楓溪區城鄉居(村)民低保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我區城鄉居(村)民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進一步規範低保(以下簡稱低保)工作的調查、審核、審批程式,根據民政部《低保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廣東省城鄉居(村)民低保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和《潮州市城鄉居(村)民低保制度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城鄉居(村)民低保制度,是指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我區城鄉居(村)民低保標準的,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低保條件的城鄉居(村)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條城鄉居(村)民低保制度應遵循保障城鄉居(村)民基本生活、屬地管理、應保盡保、差額救助、分類施保、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政府保障、社會幫扶與勞動自救相結合的社會救助體系。
第四條區民政局負責全區城鄉居(村)民低保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工作。各辦事處在區民政局的指導下,負責做好城鄉居(村)民低保的相關工作。
區財政、發展和改革、統計、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金融、工商、交通運輸、地稅、教育、殘聯、工會及保險、證券監管部門等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推動低保工作。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區民政局職責:
(一)組織調查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方案,會同區財政局擬定低保標準,組織落實低保工作,並定期向區委、區管委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二)指導、督促檢查各辦事處開展低保工作;
(三)負責管理本級年度低保資金;
(四)負責本級年度低保資金的預算和決算;
(五)負責實施低保制度計算和網路管理、統計匯總、檔案管理;
(六)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困工作;
(七)負責低保對象的審批,保障金額的確定及保障資金的發放;
(八)負責與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
第六條區財政局職責:
(一)協助區民政局實施低保制度,會同區民政局擬定低保標準和實施辦法;
(二)負責落實和檢查本級保障資金的預算和籌集情況,及時向區委、區管委報告;
(三)對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資金的預算進行審核並列入預算,按預算撥付;
(四)審查本級民政部門編制的每期報表及年終決算,按規定匯總上報;
(五)建立健全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檢查、監督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並定期上報。
第七條各辦事處職責:
(一)按照我區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工作要求,組織落實城鄉居(村)民低保工作;
(二)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村)民低保的申請受理、審核、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調查核實;
(三)負責組織居(村)民委員會代表評議小組對申請人的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並公示審核結果;
(四)負責城鄉居(村)民低保工作的報表統計和檔案管理;
(五)負責城鄉居(村)民低保對象的定期核查;
(六)負責城鄉居(村)民低保政策法規的宣傳諮詢、來信來訪和舉報查實;
(七)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進行幫扶工作。
第八條居(村)民委員會職責
(一)協助辦事處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和核實;
(二)協助辦事處做好低保對象名單的公示工作;
(三)負責對低保對象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四)協助辦事處對居(村)民低保對象進行定期覆核;
(五)為居(村)民提供諮詢服務。
第九條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
(一)出具本部門、本單位在職、下(待)崗、離退休、失業人員保障金申請有關證明;
(二)準確提供本部門、單位申請者的工資收入、各種生活補貼收入和各種救濟收入(含臨時救助、資助)的數額和領取時間以及下(待)崗、失業日期;
(三)公布保障對象的名單;
(四)負責對保障對象的定期覆核。
第三章保障對象的資格條件
第十條凡具有我區戶籍的常住居(村)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我區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區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低保。
第十一條申請低保,非農業戶口的申請城鎮低保,農業戶口的申請農村低保;既有非農業戶口又有農業戶口的混合戶家庭按農村低保給予保障。
第十二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
(一)正在服現役期間的義務兵;
(二)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失蹤一年以上人員;
(四)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五)離婚後戶口尚未遷出的人員;
(六)民政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第十四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包括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和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家庭經營性收入。包括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等農副業生產的勞動收入;從事手工業、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等收入;從事土地承包、承租經營及轉包、轉租經營收入等。
(三)財產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紅利和保險投資等收入;出租、出讓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包括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助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五)其他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國家給予優撫對象和其他人員的特殊照顧待遇。包括優撫對象享受的優撫金、補助金、優待金;貧困殘疾人的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高齡老人津貼;建國前入黨的農村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的定期補助等。
(二)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包括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獎學金,見義勇為獎勵金;獨生子女費,計畫生育獎與扶助金等。
(三)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工傷人員的特定用途的補助金。包括工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撫恤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
(四)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的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資金。包括住房、醫療、教育、司法、康復、撫養、臨時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低保對象實現就業必要的就業成本、殘疾人的康復成本以及其他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六條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金融性資產。包括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等。
(二)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等。
(三)生產資料。包括機動車輛、大型農機具等。
(四)非生活必需品。包括汽車、金銀首飾等。
(五)債權和其他財產。
第十七條申請低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一般家庭生活水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家庭成員名下擁有機動車、大型農機具和船舶的(殘疾人代步車、機車、電瓶車除外);
2、家庭成員擁有居住房屋超過一套或經營房屋(如出租屋等)的;
3、家庭成員擁有公司、企業等營利性組織所有權或股份的;
4、申請低保前6個月內家庭成員人均擁有定(活)期存款最高值、有價證券(基金)總現值、分紅式保險月收益、村(居)股份月分紅總額超過我區每月最低生活標準6倍的;
5、申請低保前一年內,自籌資金購房建房(拆遷安置除外)或除必要維修外的房屋裝修;
6、申請家庭自費安排家庭成員擇校就讀或出國留學的;
7、其他實際支出(不含醫療支出、子女讀書支出)明顯高於我區低保標準的。
(二)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致使無法準確核實人員、收入、財產的;
(三)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人口變動等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
(四)為獲得低保費用,惡意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法定應得贍(撫、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五)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無經濟來源或家庭收入減少的;
(六)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從事生產勞動的;
(七)由於法定贍養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贍養義務而造成被贍養人生活困難的;
(八)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未採取補救措施的;
(九)因吸毒、賭博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自身生活困難的;
(十)未經批准擅自收養棄嬰、棄童造成生活困難的;
(十一)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低保對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關規定、政策享受臨時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其他專項救助。
第四章保障標準
第十九條確定城鄉居(村)民低保標準的主要依據:
(一)以維持吃、穿、住、醫療等基本生存所需費用為基本標準;
(二)基本生活消費物價指數;
(三)本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
第二十條本區城鎮居(村)民低保標準由區民政局會同區財政局提出,經區管委會批准後定期公布,隨社會經濟發展、物價指數、財政狀況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章保障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區財政負擔的低保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生活救濟專項資金項目,專賬管理。
區民政局負責提出年度低保資金列支計畫,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區委、區管委批准列入預算,定期撥付,年終決算。
第二十二條低保資金的管理、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審查和監督。
第六章申請、受理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申請城鄉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辦事處提出申請,如實填報《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並簽署《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受申請人委託,村(居)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辦事處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申請低保待遇,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銀行存摺或銀行卡複印件和1寸彩色照片1張;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戶籍、身份、婚姻狀況等證件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地及居住地不一致的,須提供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關於居住、就業、生活情況及收入證明;
(三)疾病證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患有嚴重疾病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四)學籍證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在校學生的須提交學生證或就讀學校出具學籍證明;
(五)殘疾證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需提供殘疾人證;
(六)房產證明:有房產的須提供房屋產權證,租賃房屋居住的提供房屋租憑協定;申請農村低保的須提供村委會出具的房產證明;
(七)收入證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工資收入的,需提供就業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八)分紅證明:村(居)民委會有股份分紅的,需提供村(居)民委會出具的分紅證明;
(九)計生證明:屬法定育齡人員的,需提供區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
(十)非共同生活的有法定贍(撫、扶)養義務關係的家庭無贍(撫、扶)養能力的,需提供該贍(撫、扶)養義務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生活狀況證明;
(十一)其他與申請低保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一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既有非農業戶口、又有農業戶口的混合戶家庭,由農業戶口成員向戶籍所在地辦事處提出申請,並出具非農業戶口成員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提供的收入證明,根據雙方總收入計算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條件的,按農村低保待遇給予保障。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二)授權有關部門核查家庭經濟狀況;
(三)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性;
(四)配合有關部門及低保工作人員對家庭經濟狀況的核查。
第二十八條辦事處應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材料。申請人明顯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且說明理由。
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特困家庭的低保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申請。
第二十九條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或村(居)委會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如實申明。
對與低保經辦人員或村(居)委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低保申請,辦事處應當進行單獨登記備案。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區民政局及辦事處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居(村)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覆蓋面應當達到100%,上門調查人員每組不得少於2人。
對經調查不符合條件的,辦事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辦事處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根據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了解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戶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情況調查表,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分別簽字。
(二)走訪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街坊鄰居,走訪了解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調查。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調取相關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調查方式。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計算,按照申請前6個月內家庭成員的收入計算。
(一)工資性收入,按照用人單位證明認定;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按照務工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按照實際產量和當地收購價,扣除成本後計算收入。
(三)從事手工業的,以本人生產、加工能力結合當地同等手工加工收入綜合確定。
(四)土地承包經營和房屋租賃、轉讓的,按照雙方簽訂的契約認定;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契約的,參照同類資產承包、租賃、轉讓的市場價格計算。
(五)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照協定書或調解書、判決書確定的金額認定;無相關協定和法律文書的,根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實際支付能力確定;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人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可以視為無履行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能力。
(六)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18至24周歲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若無法出具在校讀書證明,則視為已就業,按照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工資收入。
(七)申請人系單親家庭、高中以上畢業一年內未能正式就業或家庭成員身患重大疾病的,視為暫時性特殊困難家庭,其家庭成員收入按照實際收入的50%計算。
第七章民主評議
第三十三條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後,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的協助下,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第三十四條民主評議由辦事處入戶調查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評議小組總人數不少於10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條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宣講政策。入戶調查人員宣講低保資格條件、補差發放、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訴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人家庭經濟調查情況。
(三)現場評議。評議小組成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進行評議,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
(四)形成結論。入戶調查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做出結論。
(五)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第三十六條對評議爭議較大的低保申請,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
第八章審核審批
第三十七條辦事處應當根據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納入低保提出初步建議、意見,並在村(居)委會設定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結果,公示期7天。公示結束後,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
第三十八條區民政局在收到辦事處審核上報的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審批程式:
(一)信息核對。區民政低保家庭經濟狀況審核中心與公安、人社、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配合,對申請低保家庭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證劵、個體經營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並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二)審批。在完成信息核對後,提出審批意見。對擬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應當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後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保障金額應當按照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我區的低保標準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基本公式為:家庭月低保金額=(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
第四十條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區管委確定的其他生活困難人員,可以採取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第四十一條區民政局應當對擬批准的低保家庭,通過辦事處在各村(居)委員會固定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民政局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低保的,發給低保證,並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區民政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並對擬批准的申請重新公示。
第九章保障金髮放
第四十二條低保金按月發放,通過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賬戶。
第四十三條納入低保的家庭,應當在區民政局批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區民政局指定銀行開立個人賬戶,並將銀行存摺(卡)複印件報送區民政局。
第四十四條低保金的撥付及發放,應當手續完備、賬冊齊全、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檢查監督。
第十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條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享受城鄉居民低保待遇的家庭應當向所在辦事處定期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變化情況,各辦事處應當對低保家庭進行定期分類覆核。
(一)對於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度殘疾人員並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每年覆核一次;
(二)對於短期內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半年覆核一次;
(三)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原則上城鎮按月、農村按季覆核一次。
第四十六條各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每月需增加保障對象或增發、減發、停發保障金或變更銀行賬戶的,必須在每月5日前上報區民政局,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如遇低保對象死亡或脫貧,應當在其死亡或脫貧的下一個月,取消其低保資格,並由辦事處負責通知其親屬或本人。
第四十七條健全低保金管理雙向通報制度。區財政部門應當將有關財政政策、資金安排、資金撥付、績效管理等情況及時通報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應當將低保政策、低保人數、動態管理等情況及時通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民政、金融機構應做好定期對賬工作。
第四十八條健全低保檔案管理制度,區民政局和各辦事處應當分別對居(村)民低保工作資料歸類、建檔。檔案的要素應當齊全,內容不得隨意塗改;檔案整理應當統一規範,不得隨意變更;檔案保存應當安全有序,不得隨便銷毀。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在年度部門預算中,根據城鄉低保工作需要,按上年度低保資金支出的3%測算低保工作經費。
第十一章監督與責任
第五十條區民政局負責審批低保工作接受區委、區管委的領導和監督。各辦事處審核低保申請工作接受各辦事處黨工委監督,
第五十一條區民政局以及各辦事處應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設立舉報信箱或者舉報電話,及時受理民眾諮詢、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二條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對低保工作實施監督;社會公眾有權對從事低保工作的部門、人員和低保對象進行監督。
第五十三條從事低保工作的部門和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貪污或挪用低保資金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造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對採用虛報數字、隱瞞實情、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冒領低保金,以及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家庭經濟狀況、家庭成員就業、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領取低保金的,區民政局將追回其不正當所得的低保資金,並進行批評教育;對出具偽造、虛假的單位證明材料的,將依法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1997年11月21日發布施行的《潮州市楓溪區城鄉居(村)民低保線實施辦法》(楓管〔1997〕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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