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印發關於加強我市扶貧助學工作意見的通知》(佛府〔2005〕92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對我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扶貧助學工作,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 施行地區:佛山市
助學原則,助學對象,認定條件,資助項目,申請時間,資金來源,工作要求,附則,

助學原則

對符合本市資助政策條件,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的學生,以及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等院校大學新生實施全過程資助政策,確保接受各類教育的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其中,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政策按《轉發省財政廳教育廳印發〈關於廣東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佛財行〔2011〕43號)執行,就讀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政策按《佛山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實施意見》(佛財行〔2013〕75號)執行,本辦法不再重複。

助學對象

(一)具有本市戶籍,就讀我市經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幼稚園且滿3周歲的家庭經濟困難在園幼兒。
(二)具有本市戶籍,就讀市內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學生。
(三)具有本市戶籍,入讀省內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

認定條件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均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在校在園學生。
(二)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在校在園學生。
(三)屬於城鎮“三無”救濟對象的在校在園學生。
(四)孤兒。

資助項目

(一)學前教育階段給予保教費和一伙食費補貼,每人每年3000元。
(二)義務教育階段給予生活費補貼,國小每人每年1000元,國中每人每年1500元。
(三)入讀省內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大學新生給予一拔定凶次性學費及路費資助。專科層次省內補助4500元,省外補助5000元;本科層次省內補助5500元,省外補助6000元。

申請時間

(一)申請時間。
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後20天內,入讀省內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大學新生申請時間為每年9月20日前,入讀省內外全日製成人高校的大學新生申請時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審批程式。
1.申請、審批程式。
申請資助學生填少罪槓察寫《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並提交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和複印件,到有關部門辦理資助申請手續。
(1)就讀學前教育和市內義務教育階段區屬學校的學生向就讀學校(幼稚園)提交申請,由就讀學校(幼稚園)加具初審意見,對審核無誤的複印件證件蓋“與原件相符”印章,並將申請表連同相關證件複印件送鎮(街道)教育部門審核。鎮(街道)教育部門加具審核意見後,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報區教育部門審批。
(2)就讀市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生和入讀省內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大學新生直接向戶籍所在區教育部門提交申請,由區教育部門審批。
(3)區教育部門審批同意後,反饋審批信息,並填寫《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髮放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和《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髮放明細表》(見附屬檔案3),向區人民政府申請撥款,並由區財政部門將助學資金撥付給受助學生。
(4)就讀學前教育和市內義務教育階段市屬學校的學生,資助申請經就碑諒盛艱讀學校(幼稚園)初審後送市教育局審批,市教育局審批後向市人民政府申請撥款,並由市財政局將助學資金撥付給受助學生。
2.需提供資料清單。
(1)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在校在園學生提供居民戶口簿、《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背葛體》、低保金領取存摺(相關證件提供原件和複印件,下同)。只巴茅
(2)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在校在園學生提供居民戶口簿、《廣東省農村五保供養證書》、五保金領取存摺。
(3)屬於城鎮“三無”救濟對象的在校在園學生提供居民戶口簿、《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廣東省農村五保供養證書》、低保金領取存摺或五保金領取存摺。
(4)孤兒提供居民戶口簿、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孤兒發放金領取存摺。
(5)在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學生還需提供該機構開具的證明,證明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4。
(6)學校對學生所提交資料有異議的,由學生本人去榆提交戶籍所在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7)就讀市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除提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交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
(8)入讀省內外全日制希疊燥普通或成人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除提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經廣東省招生考試機構核發的《新生錄取通知書》。

資金來源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資金由各級財政全額負擔,納入財政每年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二)就讀學前教育和市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資金由學生學籍所在市或區財政負擔。市屬學校的由市財政負擔,區屬學校的由區財政負擔。
(三)就讀市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入讀省內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助學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區財政負擔。
(四)就讀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生,助學資金按學期發放;入讀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大學新生,助學資金實行一次性發放。
(五)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在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學生,助學資金統一划入集中供養機構的銀行賬戶;入讀省內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在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學生,助學資金劃入學生本人的銀行賬戶;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資金,劃入領取民政救助金存摺。所有助學資金不得採取現金方式發放。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
切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工作,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是我市重要民生實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制訂具體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建立健全資助檔案制度。
建立健全各類教育資助檔案制度,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件複印件、《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申請表》、《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髮放匯總表》、《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髮放明細表》以及資金申請、劃撥等資料要按學年整理裝訂成冊,形成專門的資助檔案資料,由學校、教育部門集中保管,以便接受監督檢查。
(三)落實資助經費,強化資金管理。
各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或納入原有的扶貧助學專項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賬核算。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資助經費資金劃入該專戶管理,每學期支付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直接從專戶劃撥,確保專款專用。健全財務審計和監督機制,加強資金監管,提高使用效益,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擠占、挪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加強審核,嚴禁虛報、冒領、套取、擠占、挪用、截留財政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除收回財政資金外,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加大宣傳力度,形成良好氛圍。
各區、各學校要認真學習,準確把握相關資助政策。通過學校、媒體、網站等開展多種形式政策解讀和宣傳工作,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使廣大學生及時了解受資助權利,為資助政策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確保資助政策落實到位。
(五)按時報送相關報表。
各區要在每學期劃撥資金後10日內,按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大學新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的實際發放情況填寫《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髮放匯總表》和《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髮放明細表》報市教育局備案。

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印發關於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05〕228號)、《關於解決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佛扶字〔2005〕6號)、《印發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兒助學實施辦法的通知》(佛府〔2008〕80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提高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生活費資助標準的通知》(佛府辦〔2012〕54號)同時廢止。
(二)佛財行〔2011〕43號文中涉及上述廢止檔案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3)區教育部門審批同意後,反饋審批信息,並填寫《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髮放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和《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髮放明細表》(見附屬檔案3),向區人民政府申請撥款,並由區財政部門將助學資金撥付給受助學生。
(4)就讀學前教育和市內義務教育階段市屬學校的學生,資助申請經就讀學校(幼稚園)初審後送市教育局審批,市教育局審批後向市人民政府申請撥款,並由市財政局將助學資金撥付給受助學生。
2.需提供資料清單。
(1)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在校在園學生提供居民戶口簿、《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低保金領取存摺(相關證件提供原件和複印件,下同)。
(2)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在校在園學生提供居民戶口簿、《廣東省農村五保供養證書》、五保金領取存摺。
(3)屬於城鎮“三無”救濟對象的在校在園學生提供居民戶口簿、《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廣東省農村五保供養證書》、低保金領取存摺或五保金領取存摺。
(4)孤兒提供居民戶口簿、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孤兒發放金領取存摺。
(5)在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學生還需提供該機構開具的證明,證明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4。
(6)學校對學生所提交資料有異議的,由學生本人提交戶籍所在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7)就讀市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除提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交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
(8)入讀省內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除提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經廣東省招生考試機構核發的《新生錄取通知書》。

資金來源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資金由各級財政全額負擔,納入財政每年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二)就讀學前教育和市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資金由學生學籍所在市或區財政負擔。市屬學校的由市財政負擔,區屬學校的由區財政負擔。
(三)就讀市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入讀省內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助學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區財政負擔。
(四)就讀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生,助學資金按學期發放;入讀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大學新生,助學資金實行一次性發放。
(五)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在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學生,助學資金統一划入集中供養機構的銀行賬戶;入讀省內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在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學生,助學資金劃入學生本人的銀行賬戶;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資金,劃入領取民政救助金存摺。所有助學資金不得採取現金方式發放。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
切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工作,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是我市重要民生實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制訂具體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建立健全資助檔案制度。
建立健全各類教育資助檔案制度,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件複印件、《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申請表》、《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髮放匯總表》、《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髮放明細表》以及資金申請、劃撥等資料要按學年整理裝訂成冊,形成專門的資助檔案資料,由學校、教育部門集中保管,以便接受監督檢查。
(三)落實資助經費,強化資金管理。
各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或納入原有的扶貧助學專項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賬核算。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資助經費資金劃入該專戶管理,每學期支付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直接從專戶劃撥,確保專款專用。健全財務審計和監督機制,加強資金監管,提高使用效益,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擠占、挪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加強審核,嚴禁虛報、冒領、套取、擠占、挪用、截留財政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除收回財政資金外,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加大宣傳力度,形成良好氛圍。
各區、各學校要認真學習,準確把握相關資助政策。通過學校、媒體、網站等開展多種形式政策解讀和宣傳工作,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使廣大學生及時了解受資助權利,為資助政策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確保資助政策落實到位。
(五)按時報送相關報表。
各區要在每學期劃撥資金後10日內,按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大學新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的實際發放情況填寫《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髮放匯總表》和《佛山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髮放明細表》報市教育局備案。

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印發關於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05〕228號)、《關於解決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佛扶字〔2005〕6號)、《印發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兒助學實施辦法的通知》(佛府〔2008〕80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提高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生活費資助標準的通知》(佛府辦〔2012〕54號)同時廢止。
(二)佛財行〔2011〕43號文中涉及上述廢止檔案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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