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本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條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和學生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規劃、領導、管理學生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財務、人事、學工、教務、保衛、後勤、團委等部門支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規劃、管理、組織全校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負責具體日常事務:
(一)做好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管理。協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二)做好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的拓展,考察聘用單位資質,承接、組織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做好校內勤工助學經營性實體的監督和管理。
(三)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擬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勞酬建議標準,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原則,組織協調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的安排,推薦符合用工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及時協調解決勤工助學活動中出現的問題,維護學校、學生和用人單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各學院(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組織開展本學院(系)學生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用工單位負責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日常管理。按照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宗旨,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勞動觀。
第三章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定
第九條學校按照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總人數的10%左右統籌安排和設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條各單位根據學生人數、教職工編制及實際工作需要設定學生勤工助學崗位。設定的崗位數量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且不能替代本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的本職工作。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在節、假日和課餘時間進行,原則上每周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十一條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包括學校機關與直屬單位設定的固定勤工助學崗位以及寒暑假連續性的勤工助學崗位,還有突擊性勞動的臨時崗位以及各院系安排的勤工助學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三)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定以教學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科研助理和後勤服務等為主。
(四)學校後勤部門在條件成熟時應適當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第十二條各單位需設立勤工助學固定崗位或臨時崗位的,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批准後方可設立。
第十三條各單位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應當合法、安全,工作性質和內容應當適宜學生參與,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能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和校園管理;不能影響學生的學習主業和身心健康;不得組織學生參與高空作業、污染嚴重、放射性強等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威脅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適合學生承擔的工作。
第四章崗位質量考核及勞酬支付
第十四條聘用單位每兩個月對勤工助學學生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的內容包括考勤情況、工作態度、工作質量以及遵紀守法和履行勤工助學協定的情況等,考核的結果作為發放勞酬的依據。考核合格的,按勞酬標準全額發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減。
第十五條學生從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一般實行計時制考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勞酬標準為8-10元/小時,最高勞酬標準為400元/月。寒暑假的勤工助學崗位,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50小時,最高勞酬標準為500元/月。實行計件制的,應當事先與聘用單位協商確定,並由聘用單位報學校核定。
第十六條勤工助學勞酬由聘用單位根據考核結果和勞酬標準進行核算,每兩個月結算一次。經聘用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審核後報財務部審批,由財務部將勤工助學勞酬直接劃入學生銀行賬號中。
第十七條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勞酬由用工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教育部規定的最低勞酬標準。
第十八條在當年計畫內的勤工助學崗位勞酬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學校資助專項經費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其他單位或有專門項目經費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酬由用工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其勞酬由校外用工單位支付。
第五章勤工助學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學校勤工助學經費由財務部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根據學校校院兩級財務管理體制,學院(系)每年應從學院(系)有關收入中劃出專項經費,支付本學院(系)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勞酬。
第二十一條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積極尋求並接受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友好捐贈,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六章檢查與評估
第二十二條各學院(系)和校內用工單位每年12月份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書面報送本單位當年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總結。
第二十三條學校資助管理中心、學院以及有關聘用單位應適時對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對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學習主業或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應終止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問題嚴重的可以暫停或取消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為鼓勵廣大師生積極做好勤工助學工作,學校每年評比表彰學生勤工助學先進個人並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用工單位必須與學生簽訂《武漢大學校內學生勤工助學協定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經所在學院(系)批准,由學院(系)或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與聘用單位、學生三方簽訂協定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上崗。學生私自在校外做兼職的,若發生上當受騙、意外傷害等事故由學生本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實施。原《武漢大學勤工助學工作管理條例》(武大學字[2001]10號),《武漢大學學生勤工助學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武大學字[2006]41號)不再適用。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武漢大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