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章程

武漢大學章程

《武漢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1號公布。

該《章程》分序言與總則等7章8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1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6月17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7月2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修改意見 ,章程內容,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武漢大學章程》從起草到頒布歷時近四年,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反覆聽取了各方意見,經過9次大幅修改,在學校發展願景、辦學理念、治理結構、基本權利義務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上形成了廣泛共識。
經武漢大學第八屆黨委常委會2014年第8次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21日由教育部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1號
武漢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八屆黨委常委會2014年第8次會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武漢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7月21日

修改意見

武漢大學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將序言修改為:“武漢大學溯源於1893年創辦的自強學堂,1928年定名為國立武漢大學,新中國成立後更名為武漢大學,1960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綜合性大學,1995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武漢大學與武漢水利電力大學、武漢測繪科技大學、湖北醫科大學合併組建新的武漢大學,2001年進入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高校行列,2017年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武漢大學以辦人民滿意的大學為宗旨,秉承‘自強、弘毅、求是、拓新’的精神,以謀求人類福祉、推動社會進步、實現國家富強為己任,引領學術發展,不斷改革創新,矢志追求卓越,著力培養志存高遠、腳踏實地,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和民族情懷、具有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拔尖創新人才,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推進依法辦學,規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三、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學校網址為。”
四、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六、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基本職能。”
七、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據國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據學科發展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自主調整學科專業設定,依法制定學位授予辦法;
“(三)根據學校建設發展目標,按照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標準,建立健全學校辦學質量管理體系;
“(四)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開展教學設施建設;
“(五)瞄準學術前沿,服務國家發展戰略,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學研用合作,依法保障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六)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高等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接受捐贈財產等資產;
“(九)依法享有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學校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自我規範、自我監督的內部管理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權力行使的公開、公平、公正。”
八、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規定使用學校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在品德、能力和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滿足學歷、學位條件後,取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參與社會實踐、志願服務、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職業生涯教育、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四)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困難補助或學費減免;
“(五)對評優評獎、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申請退學和依照規定轉學;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九、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
第二項修改為:“(二)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十、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踐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對學生進行科學文化、民主法治、人文情懷、愛國主義、民族精神、生命價值、生態意識等方面的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維護學術尊嚴;
“(七)堅持終身學習,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和科學研究水平,努力探索教育規律。”
十一、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其中的“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修改為“教職工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學校建立科學公正的分類考核評價制度,根據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師德師風表現、職業道德表現、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十三、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十四、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內法規,學習業務知識和憲法、法律、科學、歷史、文化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黨對教師工作的領導,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主動接受中央巡視,深入推進中央巡視和內部巡視上下聯動;加強對學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九)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和支持學校紀委、支持和保障國家監委駐學校監察專員辦公室履行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的職責,自覺接受上級紀委監委和同級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十)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一)討論決定與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十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託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其他黨委常委或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到會方可舉行。討論機構設定和幹部任免時,須有三分之二成員到會方可召開。重大問題的決議須有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學校重要幹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陣地建設、重大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安排、重大資金使用、重大評價評獎活動等重要事項由黨政領導班子按照常委會會議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
十六、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中國共產黨武漢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設紀委書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推進學校各項事業高質量發展。
“國家監委駐武漢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學校紀委書記按規定擔任國家監委派駐學校監察專員,代表國家監委履行‘上對下’監察監督職責。”
十七、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學校黨委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設立學院(系)級單位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
十八、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學校設定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副校長根據黨管幹部的原則按一定的組織程式遴選任免。”
十九、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並履行相應職責:
“(一)對外代表學校;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黨委的決定,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籌集辦學經費,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辦出學校特色、爭創世界一流;
“(七)組織開展思想道德教育,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對學生、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九)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十)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十、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緊密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在會前向校長請假。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
“校長辦公會議出席人員應當對議題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校長應當最後表態。”
二十一、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學部、教學科研單位、教學科研輔助機構、職能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
二十二、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學科專業設定;
“(二)審議學校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審議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學歷教育的招生、培養標準及教育教學方案,教師專業技術崗位聘任的學術標準;
“(四)審議學校學術評價標準、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五)評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
“(六)評定學校教師高級職務聘任人選、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七)就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出諮詢意見;
“(八)就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分配和使用以及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和資金的分配使用提出諮詢意見;
“(九)審議、評定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就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二十三、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委員由校長和各學部、科研管理部門推薦、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
二十四、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學校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
“學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全體會議應當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實到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二十五、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學校學術委員會就有關事項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學術評價委員會、學術倫理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在學部設立學部學術委員會,授權學院(系)教授委員會行使相應職能,以上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議事規則等分別由各自章程確定。”
二十六、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校長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根據工作職能分設學士學位評定專門委員會。在學部設立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學院(系、所)設立學院(系、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上委員會的職能、職責、議事規則等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實施細則予以確定。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制定有關學位工作的政策和制度;作出授予或撤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依法依規對學位授權點進行調整。”
二十七、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學校根據醫學教育的特殊規律,賦予醫學部相應的協調和管理職能。”
二十八、將第三章第五節“教學科研機構”改為第四節,包括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三條;第四節“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改為第五節,包括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條;將第六節“理事會”相關內容調整至第五章。
二十九、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教學科研機構是指學校根據人才培養要求、學科屬性和科學研究需要設定的學院(系),以及直屬學校的研究機構。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可適時調整教學科研機構設定。”
三十、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學校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系)、直屬學校的研究機構相應的管理權和自主權,為其履行學校授權提供保障和服務,並按照機構性質實行分類考核。”
三十一、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合併,作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學院(系)、直屬學校的研究機構按照學校的規定和授權,依法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
“學院(系)、直屬學校的研究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決策部署以及學校整體發展規劃、教學科研管理各項工作要求;
“(二)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規劃、人才培養方案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組織實施專業教學計畫,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
“(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做好教師的引進、培養、管理;
“(五)圍繞學科組織開展學術活動、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
“(六)按照學校規定負責學院(系)人事聘任和管理;
“(七)按照工作程式,負責本單位內設教學科研機構的設定、調整及其組成人員的選任和管理;
“(八)負責內部事務、資產和財務管理;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學院(系)級單位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應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領導本單位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聯繫服務工作以及離退休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
三十三、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學院(系)通過黨委會會議、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的,應經學院(系)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十四、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學院(系)設立教授委員會、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各委員會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決定其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並接受上級學術委員會或相應專門委員會和學院(系)的指導與監督。”
三十五、將第六十二條修改為:“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等途徑的經費籌措機制。”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障資金運行安全。學校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合理配置資源,科學編制預算,加強預算執行,實施績效管理,完善內控體系。”
三十七、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
三十八、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使用和規範管理學校資產。
“(一)學校資產使用首先保障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落實和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由學校統一合理配置,建立高效、共享、有償使用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二)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推動資產的最佳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明晰產權關係,防止學校國有資產流失。”
三十九、將第七十一條修改為:“校友是推動學校發展的重要力量。學校就發展規劃、重大改革發展舉措徵詢校友意見和建議,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重大事項。”
四十、將第七十三條修改為:“學校對為人類進步、國家富強、學校發展做出特別貢獻的校友依法依規予以表彰。
“學校依法依規對為學校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社會人士予以表彰,調動社會力量支持學校辦學。”
四十一、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以支持學校事業發展為宗旨,負責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款物等工作,並開展必要的社會公益活動。”
四十二、將第六十條改為第七十五條,修改為:“學校設立理事會,作為支持學校事業發展的諮詢機構,由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相關企事業單位代表,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關心學校改革與發展的各方面人士組成。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四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學校設附屬中學、附屬國小和附屬醫院等附屬機構,面向師生員工和社會提供服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運行。”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七條:“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教育、科研、學術、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根據辦學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國內有關聯盟和組織。”
四十五、將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九條,修改為:“校標主要包括題名、徽志、徽章等。
“題名為繁體漢字毛體‘武漢大學’。
“徽志為正圓形,內圈正中為老圖書館線條造型,中間下書阿拉伯數字‘1893’,為武漢大學前身自強學堂創辦時間;內外圈間,上方為武漢大學英文名稱‘WUHANUNIVERSITY’,下方為中文漢字毛體校名。
“徽志色彩是珞珈綠(R:17,G:87,B:64)、珞珈藍(R:0,G:37,B:84)。
“徽章是印有題名、徽志的徽章。”
四十六、將第七十九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修改為:“本章程是學校建設、發展和管理的根本規則,是制訂其他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
此外,對條文序號、標點符號及個別文字做相應調整。

章程內容

序言
武漢大學溯源於1893年創辦的自強學堂,1928年定名為國立武漢大學,1949年更名為武漢大學,1960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綜合性大學。2000年武漢大學與武漢水利電力大學武漢測繪科技大學湖北醫科大學合併組建新的武漢大學,2001年被確定為“985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武漢大學以辦人民滿意的大學為宗旨,秉承“自強、弘毅、求是、拓新”的精神,以謀求人類福祉、推動社會進步、實現國家富強為己任,引領學術發展,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拔尖創新人才和各類專門人才,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推進依法辦學,規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武漢大學,中文簡稱武大,英文名稱為Wuhan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WHU
學校法定住所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八一路299號。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湖北省共建。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學校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批准,可以設立或者調整校區及辦學地點。
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名稱以及終止,須經舉辦者批准。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根本,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等基本職能。
第五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其他形式的辦學活動。
學校實行以學分制為基礎的彈性學制,依法頒發畢業證書,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武漢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進教授治學,加強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七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法律框架內享有辦學自主權,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據國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據學科發展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自主調整學科專業設定,依法制定學位授予辦法。
(三)根據學校建設發展目標,按照世界一流大學標準,建立健全學校辦學質量控制管理體系。
(四)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開展教學設施建設。
(五)瞄準學術前沿,服務國家發展戰略,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學研用合作,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六)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高等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接受捐贈財產等資產。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學校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自我規範、自我監督的內部管理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權利行使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創造自由、平等、公正的育人環境。建立健全保障學術自由的各項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重大事項聽證制度,質詢制度,問責制度,內部監督制度等,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
第九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條件,為國家以及地方和區域建設發展提供服務,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擴大社會合作,爭取社會支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學校成員
第十條 學校成員包括學生和教職工。
學校成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遵循校訓精神,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共同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而努力。
學校成員根據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學校尊重和維護學校成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師生員工權益救濟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節 學生
第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按規定使用學校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取得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三)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
(四)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困難補助或學費減免;
(五)在品德、能力和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就評優評獎、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申請退學和依照規定轉學;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尊敬師長,尊重勞動,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團隊精神和行為習慣;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健康成長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務,不斷完善教育教學體系,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節 教職工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
第十六條 教師是指學校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
第十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規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照法律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五)公平獲得職業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就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福利、評優評獎、處理、處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以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勤勉工作,互助合作;
(二)維護學術尊嚴,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七)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以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享有和承擔與教師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但專屬教師職責的權利與義務除外。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與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校引導、鼓勵教師認真做好教育教學工作,尊重教師在科學研究領域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學校充分發揮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公正的分類考核評價制度,根據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履行對離退休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及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三)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四)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武漢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書記、副書記,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常務委員會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常務委員會委員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召集並主持,議題由黨委書記在徵求校長及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到會方可舉行。討論機構設定和幹部任免時,須有三分之二成員到會方可召開。重大問題的決議須有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由黨政領導班子按照常委會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武漢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簡、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
第二節 校長及行政機構
第三十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學校設立副校長、總會計師協助校長行使職權。可根據需要,設校長助理。
校長由國家按有關規定遴選任免。副校長由校長提名,按照有關規定任免。
總會計師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財經工作,其職責及任免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並履行相應職責:
(一)對外代表學校。
(二)擬訂內部教學、科研、行政等機構的設定方案,根據黨委的決定,任免內部行政、教學、科研機構的負責人。
(三)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制訂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五)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對學生、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者紀律處分。
(六)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籌集辦學經費,依法管理學校國有資產。
(七)依法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職權。
校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指定一名副校長暫時主持學校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參加時,指定一名校領導召集並主持。
校長辦公會議的組成人員為全體校領導,校長辦公室主任和監察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議題內容,校工會主席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後提出,校長辦公室匯總,由校長或主持會議的校領導確定。
校長辦公會議對議題應充分討論,由會議主持人做出明確決定。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其職責是審議招生政策、制度,監督招生活動,維護招生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和為學生、教師提供便利服務的要求,自主設定職能部門,明確職能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與分工,健全監督與制約機制。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對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和審議權。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學科專業設定;
(二)審議學校科學研究規劃以及重大學術交流合作計畫;
(三)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科學研究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及非學歷教育的標準、教育教學方案及發展政策;
(四)審議學校學術評價標準、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五)評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
(六)評審學校高級教師職務聘任人選、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各級政府部門組織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七)就學校事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提出諮詢意見;
(八)就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和資金的分配使用提出諮詢意見;
(九)審議、評定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就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凡屬於學校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的事務,在提交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前,應當通過學校學術委員會諮詢、評定或審議。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委員由各學院(系)和學校直屬的科研機構推薦、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八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每學期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三分之二委員聯名提議,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
學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全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實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十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就有關事項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和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在學部設立學部學術委員會,授權學院(系)教授委員會行使相應職能,以上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議事規則等分別由各自章程確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各專門委員會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學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授權有關專門委員會就專項學術事項召開會議、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工作的評定機構,其組成、職責、議事規則由學校依法制定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規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學科布局設立學部,可根據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
學部的主要職能是推進學科交叉和融合,協調跨學科研究,統籌學部內學術事務,其職能由學部學術委員會及各專門委員會承擔。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醫學教育的實際,賦予醫學部相應的協調和管理職能。
第四節 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規定開展活動,行使職權。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和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履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
第四十七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本科生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自主管理、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八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改革發展問題的決策;
(二)參與討論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校園文化建設、學生教育管理和事務服務的有關規章制度修訂等事項,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三)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今後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制定和修改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並監督實施;
(五)選舉產生新的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主席團;
(六)徵集、匯總提案,遞交提案報告並反饋相關提案的處理情況;
(七)討論、決定有關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的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常任代表委員會是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學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其授權履行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相關職責。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學校應充分聽取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
第五十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二條 學校以一級學科(群)為依據設定學院,根據需要也可設定單科性特色學院和獨立系,並根據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按照權責對等、動態適應的原則,明確學校和學院(系)的許可權,賦予學院(系)相應的辦學自主權。
第五十四條 學院(系)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的具體實施單位。學院(系)按照學校規定和授權實行自主管理。
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學院(系)發展規劃;
(二)貫徹、執行學校的各項決定;
(三)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教學、科研等學術活動;
(四)擬訂製訂人才培養方案,制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教學計畫;
(五)按照學校規定建立健全內設機構;
(六)按照學校規定負責學院(系)人事聘任和管理;
(七)在學校指導下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八)負責內部事務、資產和財務管理;
(九)負責本院(系)社會服務,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學校賦予的其他自主權。
第五十五條 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負責學院(系)事務管理的決策與執行,通過院(系)黨政集體領導、分工負責,保證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實現。
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院長(系主任)主持。
第五十六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各委員會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學術委員會或相應專門委員會和學院(系)的指導與監督。
學院(系)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學指導分委員會有權決定其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涉及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職責的,應由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學院(系)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涉及學院(系)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需經學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五十八條 學院(系)根據學科專業設定和教學需要,設定和調整教學研究組織,不斷提高教學和人才培養質量。
學院(系)可根據學術研究發展需要設定和調整所屬科研機構。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根據學術研究和社會服務等需要,設定和調整跨學科、跨學院(系)研究機構;根據需要可與政府、企業等聯合設立教學、研究機構等,並按照機構性質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六節 理事會
第六十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其職責是加強社會合作,爭取辦學資源,參與民主決策。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和共建單位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相關企事業單位代表,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人士組成。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組成並開展活動。
第四章 資產與校園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與校園管理工作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為滿足學校辦學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務和保障體系。
第一節 經費來源
第六十二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等途徑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六十三條 學校充分發揮教育發展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六十四條 學校鼓勵學院(系)、科研機構以及教師申報和獲得各類科學研究項目經費,鼓勵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諮詢、培訓服務等途徑獲取收益,支持辦學。
第二節 資產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占有、使用的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的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均屬國有資產。
第六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使用和規範管理學校資產。
(一)學校資產主要用於教學、科研以及學科建設,由學校統一合理配置,建立高效、共享、有償使用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二)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學校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三節 校園規劃與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園主要用於教學、科研活動,具有獨特的文化和育人功能。
第六十八條 校園建設總體規劃應充分考慮校園可持續發展、自然環境與建築風格的協調,注重保護山體、濕地、名木古樹、歷史建築與文物。
學校校園建設總體規劃須經政府部門批准後實施,並嚴格根據校園建設總體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建設。
第六十九條 學校按照校園功能分區管理,保障正常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校友
第七十條 凡在學校學習、進修或工作過的人士,以及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譽教授等,均為學校校友。
第七十一條 校友是推動學校發展的重要力量。學校就重大改革發展舉措徵詢校友意見和建議。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重大事項。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負責學校聯絡校友的工作。學校支持校友按照有關規定組建地區、行業等校友會。
第七十三條 學校對為人類進步、國家富強、學校發展做出特別貢獻的校友予以表彰。
第六章 校訓、校標、校旗、校歌和校慶日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訓為“自強、弘毅、求是、拓新”。
第七十五條 校標由武漢大學標誌性建築物——老圖書館線條造型、武漢大學前身自強學堂創辦時間、武漢大學中英文校名等元素組合而成。
第七十六條 校旗旗面為紅色,正中為毛體“武漢大學”四字,左上角為校標。規格為192*128cm和240*160cm。
第七十七條 校歌是1998年徵集的《武漢大學校歌》。
第七十八條 校慶日為每年的11月29日。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發展、建設、管理的根本規則,是制訂其他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
第八十條 本章程制訂和修改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章程特色

武漢大學章程的正式頒布是學校構建現代大學制度、推進依法治校的一個里程碑。章程作為學校的根本制度,是學校加快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不斷完善治理結構,推進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監督與管理,維護學校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將為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鞏固和發展辦學成果,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建設步伐,實現依法自主辦學提供重要保障。
-在核准的武大章程中提到:學校鼓勵學院(系)、科研機構以及教師申報和獲得各類科學研究項目經費,鼓勵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諮詢、培訓服務等途徑獲取收益,支持辦學。這一提法,與武漢市的“黃金十條”(即《促進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創新若干意見》)與高校對接的思路,不謀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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