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

《武漢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是武漢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的章程檔案,經2017年11月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章程全文,組織簡介,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武漢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系慈善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武漢大學優良傳統,加強學校與校友及社會各界的聯繫,爭取校友和社會各界捐贈,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水平,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在武漢大學學習和工作過的校友、校友親屬、校友所在單位以及在校師生員工和關心、支持教育事業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界人士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單位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和相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和群團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和群團活動。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教育廳,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八一路299號武漢大學校內校友之家。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收在武漢大學學習和工作過的校友、校友親屬、校友所在單位以及在校師生員工的自願捐贈;
(二)接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界人士的自願捐贈;
(三)資助教育事業的發展,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四)設立各項“獎勵金”,獎勵優秀學生、優秀教師及傑出校友、資助學生團體活動;
(五)資助基礎研究和著作出版;
(六)特定的項目捐贈,可以按照捐贈者的願望和意見定向使用;
(七)對基金進行合法運作,做好基金的有效管理,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與國內其他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開展合作,共同為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1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由上一屆理事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使用計畫和重大投資活動;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召開理事會會議,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並通報會議議題。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使用計畫和重大投資活動;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其他需要由理事會表決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協商確定;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
(五)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並根據理事長的委託,處理理事會事務。
秘書長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的辦事機構是基金會秘書處,在基金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基金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聯絡校友和社會各界,募集社會捐贈資金,並負責籌資的具體組織和協調工作;
(三)負責基金會捐贈項目的管理,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評估,並及時向捐贈人反饋;
(四)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在投資諮詢委員會的指導下,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開展基金會資產的投資運作工作,確保捐贈資產的保值、增值等。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在武漢大學學習和工作過的海內外校友、校友親屬、校友所在單位,各地武大校友會以及在校師生員工的自願捐贈;
(二)海內外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界人士的自願捐贈;
(三)對基金進行合法有效的管理和運作所取得的合法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教育事業的發展;
(二)獎勵或資助優秀學生、優秀教師、貧困學生、傑出校友。
(三)資助基礎研究和著作出版;
(四)按照捐贈者的願望和意見定向使用特定的項目;
(五)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六)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用途。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對接受的捐贈財產實行項目制管理。基金會慈善項目的設立須符合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公益宗旨和業務範圍;捐贈項目的開展應符合與捐贈人簽訂的捐贈協定,充分體現捐贈人意願和社會公益性。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慈善項目的立項、實施、監督、驗收,以及檔案管理等依照《武漢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當年該項目的捐贈收入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
(二)當年該項目的支出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
(三)民政部門要求進行備案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並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基金投資增值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四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情形發生,經理事會決定應當終止的。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用途;
(二)對未指定用途的基金會剩餘財產,無償捐贈給性質、宗旨相似的同類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7年11月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組織簡介

武漢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於1995年,前身為武漢大學校友基金會。為了將基金會做大做強,拓寬籌資渠道,2005年4月15日,經學校申請,湖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武漢大學校友基金會名稱變更為武漢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武漢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2017年9月,被湖北省民政廳認定為慈善組織。2018年獲評湖北省社會組織評估5A等級。
基金會的宗旨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武漢大學優良傳統,加強學校與校友及社會各界的聯繫,爭取校友和社會各界捐贈,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水平,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基金會接受武漢大學海內外校友、校友所在單位及關心和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界人士的自願捐贈。基金主要用於支持武漢大學教育事業,用於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獎勵優秀學生,獎勵優秀教師;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和著作出版;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合作和國際學術會議。對特定項目捐贈,可以按捐贈者的願望和意見定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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