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大學學風建設實施細則
- 弘揚:弘毅、求是、拓新”的校訓精神
- 學風包括:學生的學風、教師的教風
- 堅持:制度規範、監督約束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主要措施,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弘揚學校“自強、弘毅、求是、拓新”的校訓精神,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鼓勵科研創新,增進學術繁榮,規範學術行為,維護學術尊嚴,引導全校師生自覺遵守學術道德,營造尊重學者、崇尚學術的良好學術環境和科學嚴謹的優良學風,根據教育部《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學風包括學生的學風、教師的教風和治學精神等,是大學精神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是學校的立校之本。
建設優良學風是學校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增強科學研究能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加快學校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步伐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第三條學風建設堅持教育引導、制度規範、監督約束、懲防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實行學風建設機構、學術規範制度和不端行為查處三落實、三公開,重在健全工作體系,形成主要領導主抓,全校師生全面動員、共同參與,各單位齊抓共管、分工負責,落到實處的長效機制。
第二章 主要措施
第四條堅持教育引導,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紀律、學術規範指南和學校相關制度納入學校師生日常學習、培訓內容和教育體系,針對不同對象特點各有側重,做到科學精神教育、科學倫理教育、學術規範教育、教師職業道德教育、科研誠信教育的全覆蓋。
(一)在本科生中重點進行科學精神與科學倫理教育;
(二)在研究生中重點開展學術規範和科研誠信教育;
(三)在教師中重點開展科學道德、教師職業道德和科研誠信教育。
第五條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圍繞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全過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學管理、論文答辯、文章發表、著作出版、科研立項、科研過程管理、成果鑑定、職稱評定等相關制度。
第六條健全學風建設責任制度,把學風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和考核指標納入工作考核。
(一)以制度規範學風建設責任,學校主要領導是學校學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主要領導是本單位學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教師、科研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學生等均負有相應責任;
(二)實行學風建設責任追究制;
(三)建立科研誠信檔案,將科研誠信納入教師和科研人員的年度考核。
第七條改進評價考核導向,尊重人才成長和學術發展規律,營造良好的學術發展環境。
(一)完善學術評價體系,鼓勵學術精品和科研創新;
(二)完善人才評價體系和職稱評定辦法,全面考核師德、教風、創新和貢獻。
第八條嚴肅查處學風違紀和學術違規,堅持學術不端零容忍,嚴格執行《武漢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學風違紀和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認定和做出處理建議意見,對查處結果按規定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
第九條加強日常管理和檢查監督,實現學風建設各項工作常規化。
(一)將學風建設工作納入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納入學校和各單位每年年初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總結;
(二)鼓勵各單位結合實際開展學風建設特色活動;
(三)學校和各單位對學風建設工作進行定期檢查監督和自查自糾。
第十條加強校園文化建設,開展典型宣傳和形式多樣的校園文化活動等,形成以遵守學術道德為榮,違反學術道德為恥的風尚,為學風建設營造良好的校園文化氛圍。
(一)建立學校學風建設專題網,各有關部門和院系開設學風建設網上專欄,及時發布學校規章制度、學風建設工作動態等;
(二)充公利用校內各種宣傳媒體進行政策制度解讀、宣傳先進典型事跡、曝光違紀違規案例;
(三)支持開展形式多樣的學風建設校園文化活動;
(四)健全學風建設相關公示制度,主動接受廣大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加大經費投入力度,保障學風建設工作順利開展。
(一)學校列專項經費用於學風建設的科研立項、表彰獎勵和日常工作等;
(二)鼓勵各院系和相關單位加強經費支持。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學校成立“武漢大學學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學校主要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分管相關工作的校領導組成。
負責制定全校學風建設總體規劃和重大決策,制定學校學風建設年度工作計畫,指導檢查全校學風建設工作,審議學校學風建設有關制度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成員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任。
負責具體執行領導小組的決定,督辦、協調和落實學風建設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和發布學校年度學風建設工作報告等。
第十三條校學術委員會按照《武漢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負責學術評價、指導全校學術規範教育、科研誠信宣傳,諮詢學校委託的其他學術方面的重大決策等。
第十四條校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按照《武漢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實施細則》,負責評估學校學術違規問題,受理學術規範問題的舉報,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等。
第十五條學校各職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學校的統一部署切實做好相關制度建設和日常管理等各項工作,保證學校學風建設工作的整體推進。
第十六條各院系、科研機構等相關二級單位是學風建設的具體責任落實單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學風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