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
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中發[2016]31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教育部關於做好研究生擔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學生輔導員工作的意見》(教研[2014]6號)、《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財[2018]12號)和《武漢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體系實施辦法》(武大研工字[2019] 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助”是指教學助理(簡稱助教)、研究助理(簡稱助研)和管理助理(簡稱助管)。
第三條 學校鼓勵、支持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發揮“三助”工作的培養功能,堅持把助研作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養的重要途徑,提升助教對研究生能力培養和知識掌握的有效作用,重視通過助管工作加強研究生管理能力鍛鍊。研究生“三助”工作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績效考核、按勞付酬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定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校主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研究生“三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校研究生“三助”工作。學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研究生工作部),負責全校助管具體工作實施,統計匯總全校助研、助教、助管數據。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分別負責本科生課程助教和研究生課程助教具體工作實施,並提交全校助教數據。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助研崗位統籌管理,並提交助研數據。財務部負責安排經費預算,發放崗位津貼。
第五條 各聘用單位負責研究生“三助”崗位的聘用、培訓和考核管理工作。學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領導小組於每年12月對各單位研究生“三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章 崗位設定與管理
第六條 研究生擔任助研,主要協助導師或課題組從事資料收集、社會調研、科學實驗、理論研究等工作。助研崗位由導師或課題組按需設定。
第七條 研究生擔任助教,主要從事本科生或研究生課程的部分教學、作業講評、疑問解答、實驗實習及創新實踐活動指導等,協助主講教師準備講義、教案、製作課件、組織課堂討論、小班授課輔導等工作。本科生課程助教崗位設定由本科生院負責,研究生課程助教崗位設定由研究生院負責。
第八條 研究生擔任助管,主要從事聘用單位各類事務管理等工作。學校根據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數、教職工人員編制及各單位實際工作量等情況核定助管崗位。
第九條 應聘“三助”崗位的研究生應當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學業優良、身心健康,兼任“三助”工作不影響本人正常的學習和科研活動。
第十條 在研究生“三助”崗位用工安排上,各單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三助”工作,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一條 各聘用單位應充分保障研究生正常學習、科研及人身安全,合理設定“三助”崗位,不得虛設崗位,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十二條 助教、助管崗位的設定、申請、聘用、培訓、考核管理等工作,根據學校另行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章 津貼標準與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助管崗位津貼標準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制定,助教崗位津貼標準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設定,助研崗位津貼標準由導師或課題組根據研究生工作績效確定,一般不低於助管崗位津貼的標準。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研究生助教、助管專項經費,用於支付納入學校年度預算管理的全校助管、助教崗位津貼;導師和課題組應在科研項目和課題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支付助研崗位津貼;後勤經營性服務單位和學校企業可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支付其聘用助管崗位津貼。
第十五條 研究生“三助”經費管理,嚴格執行學校財經紀律,財務部負責對研究生“三助”經費進行監督和核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31日起實施,原《武漢大學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武大研字[2016]28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