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基金會成立於1990年,是由廣東省民政廳登記、廣東省教育廳主管的公募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教育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90年
- 登記單位:廣東省民政廳
- 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第三屆理事會,第四屆理事會,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88年5月,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普通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省、市、縣、鄉(鎮)都要建立教育基金。教育基金主要用於獎勵教書育人作出貢獻的優秀教師和扶助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教育基金由各級政府撥款和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籌措 ”。
1990年,廣東省教育基金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登記註冊,成為全省性的社會團體。省委常委方苞同志,省人大主任盧鐘鶴同志、黃麗滿同志曾先後擔任理事長。2014年至今,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雷於藍同志擔任理事長。
從1990年到2014年底,廣東省各級政府、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以及港澳熱心教育人士捐贈的教育基金總額約為2.08億元。
廣東省教育基金會成立以來,主要做了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扶助革命老區、邊遠貧困山區農村中國小修建校舍,添置教學設備,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
廣東省教育基金會把扶助革命老區、邊遠貧困山區農村中國小改造危房校舍,建設規範化學校作為工作重點,為農村中國小改善辦學條件排憂解難。從1991年至2014年底,省教育基金會共撥出扶貧助學資金1.1154億元,在革命老區、邊遠貧困山區746所農村中國小中,分別建起了鋼筋水泥框架結構的教學樓、綜合樓、圖書館、教師公寓、學生公寓以及校門、圍牆、水泥籃球場、蓄水池等配套設施,添置了學生桌椅、架床和圖書、電腦、多媒體等教學設備,為改善革命老區、邊遠貧困山區農村學校辦學條件做出積極貢獻。
二、會同省教育、人事部門做好評選、表彰、獎勵優秀教師和優秀學生的工作。
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意,省教育基金會先後設立了“南粵傑出教師”獎、“南粵教書育人優秀教師”獎、“南粵優秀校長”獎、“南粵教壇新秀”獎、“南粵優秀班主任(政治輔導員)”獎、“南粵優秀山區教師”獎、“南粵優秀幼兒教師”獎和“南粵優秀研究生”獎、“南粵優秀師範生”獎等九個獎項,主動配合省教育、人事部門,認真做好評選、表彰、獎勵優秀教師和優秀學生的工作。從1989年至2007年,全省共評選、表彰、獎勵優秀教師18,454人,由省教育基金會撥發獎金3167萬元;評選、表彰、獎勵優秀學生7,139人,由省教育基金會撥發獎學金482萬元。
三、慰問山區教師,鼓勵他們紮根山區,為發展山區教育事業作貢獻。
廣東省有50個山區縣,山區面積占全省總面積的60%。山區人口占全省總人口的40%。為了鼓勵廣大山區教師紮根山區,為山區經濟發展培育人才,省教育基金會從1993年起,每年春節前都派出慰問團到山區縣慰問教師。1993年至1998年先後到過清遠市、河源市、韶關市、肇慶市、梅州市、茂名市等六個市的34個縣(市)慰問教師,向5000多名教師代表發放慰問金79萬多元。
四、為革命老區、邊遠山區農村學校設立專項“獎教助學金”。
近幾年來,省教育基金會積極開展“在革命老區、邊遠貧困山區農村中國小設立獎教助學金”的專項募捐活動。這項活動得到東莞市廣東三正集團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中信銀行廣州分行、中國對外貿易中心、廣東華聲電器實業有限公司、廣東省汽車行業協會等單位的積極支持,先後捐贈“獎教助學金”800多萬元,獎勵了革命老區、邊遠貧困山區農村中國小教師3214人次,獎勵三好學生和資助低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6888名。
五、與省教育廳共同開展革命老區、邊遠山區縣農村國小校長、教師培訓工作。
從2009年開始,省教育基金會與省教育廳共同舉辦革命老區、邊遠山區縣農村國小校長培訓班。至2014年底,共有1300名革命老區、邊遠山區農村國小的校長來到廣州,在省中國小校長培訓中心參加培訓。2010年,省教育基金會還與省教育廳共同舉辦革命老區、邊遠山區縣農村國小教師教育信息技術能力培訓班,對200多名農村國小教師進行信息技術能力培訓。
2007年廣東省教育基金會榮獲廣東省民政廳授予的“南粵慈善獎”。 2009年被省民政廳評為我省最高榮譽的5A級基金會。
建設宗旨
扶助革命老區、貧困山區發展教育事業。
業務範圍
(一)籌集資金:募捐、接受捐贈;
(二)管理資金:通過銀行存款、投資國債、投資其他有價證券、委
托理財等方式實現基金的保價和增值;
(三)資金使用:按照捐贈者的意願使用捐贈資金,為社會各界捐資助學牽線搭橋,提供良好的服務平台。
1.扶助我省貧困地區農村學校拆除危房,新建校舍,添置教學設備,改善辦學條件;
2. 獎教獎學助學;
3.培訓我省貧困地區農村國小校長;
4.資助出版廣東省教育界優秀學術專著和優秀教育論文集;
5.捐贈者確定的其他資助項目。
理事成員
第三屆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
吳南生 原中共廣東省委書記
朱森林 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張幗英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盧瑞華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原廣東省省長
盧鐘鶴 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方 苞 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黃 浩 原廣東省政協副主席
陳 堅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宋 海 廣東省副省長
李延保 原中山大學黨委書記
顧問:
杜聯堅 原省委高校工委書記
龐 正 原省委高校工委書記
李修宏 原省高教廳廳長
連慶福 原省委辦公廳副主任
理事長:
黃麗滿 全國人大常委、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原廣東省人大主任
副理事長:
許學強 原省委高校工委書記、高教廳廳長
秘 書 長:
吳南生 原中共廣東省委書記
朱森林 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張幗英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盧瑞華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原廣東省省長
盧鐘鶴 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方 苞 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黃 浩 原廣東省政協副主席
陳 堅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宋 海 廣東省副省長
李延保 原中山大學黨委書記
顧問:
杜聯堅 原省委高校工委書記
龐 正 原省委高校工委書記
李修宏 原省高教廳廳長
連慶福 原省委辦公廳副主任
理事長:
黃麗滿 全國人大常委、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原廣東省人大主任
副理事長:
許學強 原省委高校工委書記、高教廳廳長
秘 書 長:
許學強(兼)
副秘書長:
楊 桐 省委副秘書長
陳志英 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文傳道 省教育廳助理巡視員
余潮波 原省高等教育廳助理巡視員
副秘書長:
楊 桐 省委副秘書長
陳志英 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文傳道 省教育廳助理巡視員
余潮波 原省高等教育廳助理巡視員
許懷升原廣州美術學院黨委副書記
理事:
答朝心 省政協提案委員會主任
劉育民 省教育廳副廳長
李學明 省教育廳副廳長
劉人懷 省政協教科文委員會副主任
黃功綿 省發改委總經濟師
秦玉根 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黨委副書記
陳海燕 省工商聯合會副會長
黎賜錦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
陳桂全 省社會科學院院長
何昭忠 省教育廳助理調研員
田 宇 省文化傳播學會副秘書長
監事:
李 敏: 中央廣東省教育紀工委副書記
李安琪 省教育廳辦公室科長
理事:
答朝心 省政協提案委員會主任
劉育民 省教育廳副廳長
李學明 省教育廳副廳長
劉人懷 省政協教科文委員會副主任
黃功綿 省發改委總經濟師
秦玉根 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黨委副書記
陳海燕 省工商聯合會副會長
黎賜錦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
陳桂全 省社會科學院院長
何昭忠 省教育廳助理調研員
田 宇 省文化傳播學會副秘書長
監事:
李 敏: 中央廣東省教育紀工委副書記
李安琪 省教育廳辦公室科長
第四屆理事會
一、理事長
雷於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二、副理事長
許懷升廣州美術學院原黨委副書記
莫浩松廣東三正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張峻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海濤佛山市順德區容奇港貨櫃碼頭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凱旋廣州立白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三、秘書長
許懷升廣州美術學院原黨委副書記
四、副秘書長
雷國增 廣東省教育廳退休幹部
五、理事單位
中恆集團
六、理事
趙心竹深圳市中意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何溢波廣東森泰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方昕廣東華潤塗料有限公司總經理
祝麗娜廣東華美教育慈善基金會秘書長
張鐵明廣東當代民辦教育管理研究院院長
田宇 廣東省文化傳播學會副秘書長
七、監事
張洪輝廣東省教育廳退休幹部
李安琪廣東省教育廳退休幹部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廣東省內。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扶貧助學。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3500萬元,來源於廣東省財政撥款。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
是:廣東省教育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地址:廣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籌集資金:募捐、接受捐贈;
(二)管理資金:通過銀行存款、投資國債、投資其他有價證券、委
托理財等方式實現基金的保價和增值;
(三)資金使用:按照捐贈者的意願使用捐贈資金,為社會各界捐資助學牽線搭橋,提供良好的服務平台。
1.扶助我省貧困地區農村學校拆除危房,新建校舍,添置教學設備,改善辦學條件;
2. 獎教獎學助學;
3.培訓我省貧困地區農村國小校長;
4.資助出版廣東省教育界優秀學術專著和優秀教育論文集;
5.捐贈者確定的其他資助項目。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不少於15名的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
(二)熱心我省教育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基金會工作性質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和工作經驗;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退出:
(一)凡捐資助學累計200萬元以上,或長期熱心扶貧助學工作做出貢獻,經徵得本人同意,可聘請擔任基金會理事;凡捐資助學累計1000萬元以上,或長期關心支持我省貧困地區教育事業,捐資助學累計500萬元以上的熱心人士,經徵得本人同意,可聘請擔任基金會副理事長;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基金會辦公室根據本章程規定的條件提出新一屆理事會的副理事長和理事人選,經本人同意後,由新一屆理事長發給聘請書;
(三)新一屆理事會的組成人員名單報送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
(四)理事可自願申請退出。如連續兩年無正常原因不參加理事會會議,也不參與本基金會扶貧助學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屆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會議上有表決權;
(二)有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權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有權向基金會提出質詢和建
議;
(四)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
會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理事長和秘書長的產生:
新一屆理事會理事長由上屆理事會提出推薦人選,按幹部審批管理許可權上報批准後成為新一屆理事長候選人,在新一屆理事會成立大會上由理事通過舉手或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新一屆理事會秘書長由理事長或省教育主管單位提出推薦人選,按幹部審批管理許可權上報批准後成為新一屆理事會秘書長候選人,在新一屆理事會成立大會上由理事通過舉手或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副秘書長可由理事長直接選定,或由秘書長提出人選,報理事長批准後任職。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制度:
每年召開2次理事會會議,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指導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生產。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社會上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強號召力;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
(一)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經過上級組織部門專門批准的除外);
(二)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超屆連任,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上級組織部門或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國務院制定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長審定;
(六)決定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財政撥款;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銀行存款、購買國債、委託理財等方式實現基金的增值。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開展扶貧助學工作,嚴格按照捐贈協定的規定實施和落實捐助項目。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直接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經徵得捐贈人同意,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投資活動是指:
動員我省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社會熱心教育人士捐贈教育基金;
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捐贈教育基金;
購買股票、債券。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捐資助學,可以指定資助的地區,指定資助的學校和指定資助的教育項目。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上年度捐贈者名冊、受助單位或個人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應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並在經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經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2015年9月11日經第四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