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商務局信息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推進我局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商務局信息發布制度
  • 發布單位:恩施州商務局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動公開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是指凡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採取有效形式,在職責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行政機關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五條 本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範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
(三)反映本局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政策性的檔案及解讀等;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第六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形式     
(一)恩施州政府網站。 
(二)恩施州商務局入口網站。    
(三)其他便於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生成或變更後,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遲在信息形成或變更後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條 建立健全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本局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對信息公開存在爭議的,由恩施州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和不予公開的依申請政府信息上報備案制度。在州保密局的指導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及時按照《條例》規定的內容在入口網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州商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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