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商務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雅安市商務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是雅安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安市商務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 地點:雅安市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規範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商務局(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指公開義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關於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公開義務人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所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制。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配合監察部門負責公開義務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調查處理。
第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責任:
(一)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的;
(二)不製作、不公開、不及時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四)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於公開內容、方式、程式、時限規定的;
(五)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准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八)不受理、不答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九)未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不履行保密審查義務的;
(十)違反規定收費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違反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十二)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三)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科室和個人所承擔責任的區分:
(一)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經辦人向主管領導提請審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領導逾期不作審批意見的,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或同意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九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申訴、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責任追究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實施。
第十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要將處分決定抄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商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組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