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商貿流通行業協會章程(草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商貿流通行業協會章程(草案)》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商務局(招商局)制定的章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商貿流通行業協會
  • 外文名:EnshiTuJiaZuMiaoZuZiZhiZhou Commercial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 縮寫:ESCCA
  • 所在地:湖北 恩施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商貿流通行業協會章 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商貿流通行業協會”(英文名稱EnshiTuJiaZuMiaoZuZiZhiZhou Commercial Circulation Association,縮寫ESCC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由從事商貿流通、商品市場、典當拍賣、汽車貿易、二手車交易、報廢汽車、再生資源、家政服務等商業實體企業和企業集團及相關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州性、行業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會員,立足商貿流通,開展相關的商業經濟活動。促進對外經濟聯繫與合作,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對全州商貿流通業、商品市場、典當拍賣業、汽車貿易等行業進行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和行業自律,密切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傳達政府意見,反映企業要求,規範同業行為,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綜合優勢,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推動全州商貿流通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為繁榮恩施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恩施州商務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恩施州民政局。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在恩施市清江東路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指導會員企業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商貿流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正當要求,提出建議和意見,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承辦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行業工作,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市場監管。開展調查研究,協助政府制定商貿流通的方針、政策及行業發展規劃提出建議,當好參謀;
(三)向企業傳遞有關政策和巨觀經濟、科技信息,收集發布行業動態和市場信息,引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趨向,確定行銷策略,開拓市場;
(四)牽頭和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各類展覽會、博覽會,開展對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商務活動;
(五)為會員提供人才培訓、法律諮詢、商品交流、對外合作、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各項服務;
(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企業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促進企業參與國際大流通。
(七)搞好行業自律,制訂行規行約,推動行風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做好會員間、會員與有關單位間的協調服務工作,倡導誠信經營,構建和諧商貿,提高行業素質和服務質量。
(八)出版協會刊物,組織編寫有關資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的各種所有製成份不同行銷方式的商業(含物流、連鎖經營、會展、倉儲、電子商務等),典當拍賣業、汽車貿易、二手車交易、報廢汽車、再生資源、家政服務、商品市場、商辦實業、商業教育、科研、新聞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商貿流通領域從事經營、教育、科研、管理和其他服務的個人均可自願加入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銅匾或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各種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費標準(按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標準執行)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六)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銅匾或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銅匾或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擬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商貿流通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人員名單
名 譽 會 長:鄭東來
會  長:陳 力
副 會 長:郭 輝 陳 莉 秦 亢 劉永谷 黃毅華 覃道恩 楊恩利 周 俊 諶遠業 牟來奎
監事會主席:陳平財
秘 書 長:龔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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