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政府信息公開發布的權威性、及時性、準確性、嚴肅性和安全性,建立規範的信息採集、審核、發布、更新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制度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我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審查工作。
第三條  我局應當公開或需要公開的所有信息,正式發布前必須進行預先審核。
第四條  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審查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審查。
第五條  一般公開信息審查和保密信息審查具體分工為:
(一)承辦科室負責對我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涉密意見;
(二)辦公室負責對我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與一般審查。
第六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七條  我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水利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責任和審查審批手續,並明確1名機關行政負責人分管審查工作,明確辦公室負責審查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我局不予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九條  審核的程式:
(一)負責人審核,重點是對擬發布信息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是否涉密等進行審核。
(二)擬發的信息由信息審核負責人審核簽發後方可發布,重要信息必須經局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後方可發布。
第十條  對我局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形成,且由我局主辦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在進行保密審查,並以文字形式徵得相關行政機關同意後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我局對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於水利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我局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我局各業務科室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應當標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承辦科室在擬公開時應提出是否涉密、是否予以公開等意見;辦公室在進行保密審查時,應提出“公開”“免於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並註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四條  辦公室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五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採取屬於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餘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請,要求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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