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 發布單位:恩施州審計局
第二條  我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  相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編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未按照法定公開範圍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對應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不履行保密審查義務的;
(七)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或者虛假公開的;
(九)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不受理、不答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實施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改正;
(三)通報批評;
(四)行政處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責令改正,必要時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  有關責任人員包括:
(一)在職責範圍內,對直接負責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並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員;
(二)在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並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三)在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並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問題發生後,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的;
(二)及時改正錯誤的;
(三)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避免社會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處理,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一年內出現兩次或者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實施責任追究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充分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並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後果做出相應處理。
有關責任人員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局黨組申請覆核,也可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在申請覆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九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局黨組。
第十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申訴、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式,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對我局二級事業單位違反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參照本制度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