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審計機關審計質量提升行動工作方案

為加快推進新時代審計項目高質量建設,切實提升審計服務發展的能力和水平,經州局黨組研究,決定在全州審計機關開展審計質量提升行動。現結合全州審計工作實際,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州審計機關審計質量提升行動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恩施州審計局
一、以審計質量大講堂為切入點,提升幹部業務能力
舉辦全州審計質量大講堂。邀請上級審計機關領導專家或相關高校學者教授及州內外在審計領域或其他相關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各類領導、專家、學者等人員作為特邀嘉賓,圍繞審計高質量建設主題,通過視頻會議的方式向全州審計幹部進行專題授課,以講促學,以學促知,以知促行,引領全州審計幹部在新時代以新理念、新狀態、新作為奮力推動審計高質量發展。同時,適時與相關審計類高校聯合舉辦審計幹部業務能力提升研修班,組織審計幹部到先進審計機關學習交流審計工作經驗。
開展新老幹部“傳幫帶”。針對全州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新老交替、青黃不接現狀,大力開展新老幹部“傳幫帶”,即一名“老審計”帶一名“新審計”,讓年輕審計幹部學有比照、教有師傅,促使其儘早熟悉審計業務。
多給年輕幹部“壓重擔”。把審計一線作為培養、鍛鍊、選拔幹部的主陣地,把年輕幹部放到審計項目主審的工作崗位上去培養、歷練。通過壓緊壓實崗位責任,充分發揮他們的工作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促使其早日成為骨幹能手。
二、以狠抓責任落實為聚焦點,提升業務工作效能
建立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班子成員、科室負責人、審計組組長、項目主審和審計組成員六級審計質量責任鏈條,健全定責、明責、履責、問責、追責“五位一體”審計質量責任體系,牢固樹立全員全過程質量管理理念,層層落實各環節質量管控責任。
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是審計質量管控第一責任人,主持召開或授權分管負責人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報告等業務文書,指導和監督檢查審計項目質量,對審計項目實施結果承擔最終責任。班子成員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分管領域審計業務工作和審計項目質量,對審計項目實施結果承擔主管責任。科室負責人按照三定方案明確的科室職責,負責相關行業領域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等文書擬定和審計質量管控。
審計組組長是審計業務和審計現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審計現場工作、生活、廉政、保密、安全等方面的全過程管理。項目主審主要履行文字綜合、審計查證、現場審計等職責,並做好審計過程管理工作。審計組成員服從組長、主審的領導和管理,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和審計紀律,完成現場審計任務。審計組組長、項目主審、審計組成員均對審計項目實施結果承擔直接責任。
三、以強化源頭管控為著力點,提升審計項目質效
業務主管科室應當對行業性、系統性審計項目開展深入調查,科學制定審計工作方案,對審計目標、範圍、重點和項目組織實施等進行確定。
審計組應當以審計工作方案為遵循,紮實開展審前調查,以問題為導向,確定審計重點,明確應對措施,科學制定審計實施方案。
法規部門應當在收到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初稿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提請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對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進行審定。
審計業務會議應當由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或授權分管負責人主持召開,集體討論審定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對審計目標、審計範圍、審計重點、審計方法、人力配置與經費預算等進行嚴格審核,提出修改完善的具體意見和明確要求,提升審計工作方案的指導性、操作性、約束性和審計實施方案的針對性、操作性、時效性。
四、以健全完善制度為支撐點,提升規範管理水平
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健全完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報批、備案制度,持續做好審計業務管理制度、工作管理制度和機關管理制度的立、改、廢工作,重新編制《恩施州審計局規章制度彙編》,印發《關於進一步嚴肅機關紀律的通知》,健全完善以制度規範、程式控制、標準提升、責任落實為主線的質量管控制度體系,推動審計工作不斷向規範化、法治化邁進。
健全完善政務信息發布、公開審查、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堅決守好意識形態主陣地,以加大審計結果公開力度倒逼審計項目質量提升,著力打造“陽光審計”。
持續完善法律顧問制度,嚴格落實重大事項決策法律諮詢、合法性審查制度,積極探索法律顧問參與審計業務會議制度,借“智”推進依法行政。
五、以提升成果運用為落腳點,爭創一流審計業績
堅持審計項目“1+3”成果模式,即每完成一個審計項目出一份高質量的審計報告,發一篇審計信息,報一份審計專報,做到審計成果與審計項目實施同步安排、同步開展、同步總結,全面加強審計成果的轉化和運用力度。
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領導班子成員每人領銜一個審計調研課題,採取實地走訪、座談談話等方式,形成有深度、高質量、可操作性強的調研報告,增強調研成果服務審計高質量發展和巨觀管理決策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跟蹤督辦力度,嚴格執行整改工作“對賬銷號”制度,加強與紀委監委、組織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每年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聯合督察,推動審計整改與跟蹤問效、追責問責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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