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範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泰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規定,結合市審計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市審計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辦公室負責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能包括:
(一)辦理局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四條 局各處室負責承辦職責範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及澄清工作。負責審查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涉密,信息公開後是否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是否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辦公室負責對內容是否涉密進行覆核。
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市政府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市審計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對於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審計工作信息的,應當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市審計局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範圍
第八條 市審計局製作的政府信息和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市審計局負責公開;市審計局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市審計局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九條 市審計局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經批准予以公開。
第十條 辦公室應當統籌做好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公開時間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審計局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三)市審計局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市審計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審計取證單、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信息和審計報告的過程稿等過程性信息以及審計項目檔案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根據政府信息所涉及事項的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
第十三條 辦公室應當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局各處室不斷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四條 市審計局依據法律、法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市審計局職能及機構設定情況,主要包括市審計局職能、內設機構、直屬單位等機構設定情況,以及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負責人姓名。
(二)由審計機關實施、監督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三)審計業務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執法依據、統計數據、向市人大所作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
(四)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式以及市審計局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五)市審計局部門預算、決算信息。
(六)市審計局公務員、事業人員選調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 市審計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可以採取以下形式公開:
(一)市審計局入口網站或微信公眾號。
(二)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或者接受媒體採訪等形式。
(三)報刊、電視、廣播等形式。
第十六條 市審計局各處室在擬制公文時,應當按照“誰製作、誰初審、誰負責”的原則,在公文審批單中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擬不公開的,應在公文審批單中註明理由,經辦公室審核,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市審計局擬公告的事項應當履行下列審核程式:
(一)牽頭處室負責草擬公告文稿,該處室主要負責人審核,對公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充分性負責。
(二)法規處、總審計師負責對公告文稿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辦公室對公告文稿的文字、格式及保密情況進行審核。
(四)公告文稿起草處室的分管領導對公告稿進行審核。
(五)市審計局主要負責人對公告文稿進行審定並簽發。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需要市委市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應當在信息形成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批手續。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九條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審計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由辦公室會同法規處、信息製作和獲取的處室辦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人向市審計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承辦人員應核對其身份,接受申請人書面申請;申請人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口頭提出申請的,承辦人員應代為填寫申請,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承辦人員應當對申請人給予指導和解釋,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市審計局不再處理。
第二十二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情況確認: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市審計局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以網站、傳真和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公室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的申請事項,由辦公室統一接收申請,然後按申請內容交局信息製作和獲取部門具體辦理,按照規定格式和用語草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並填制信息公開審查表和保密審查表,送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和辦公室審核後,報分管局領導簽發。辦理結束後,承辦處室及時整理檔案,交辦公室歸檔。
第二十四條 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信息,承辦處室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市審計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市審計局不予公開。市審計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承辦部門應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條 市審計局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如需要市審計局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市審計局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六條 市審計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覆或者提供信息:(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市審計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六)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市審計局已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七)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公室商法規處及有關處室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補正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人補正申請之日起計算答覆期限。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承辦處室應商辦公室、法規處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領導批准後,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法規處提出審核意見前,應當向局法律顧問進行諮詢,並取得書面意見。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主動接受市政府辦公室信息公開處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辦公室每年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一)總體情況;(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三)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情況;(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開展信息公開培訓,推動各處室提高信息公開意識,加強工作規範,提高工作質量。
第三十二條 辦公室要加強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對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責任處室和人員提出追責問責建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審計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五項制度(泰審發〔2008〕52號)、《泰州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通知(泰審發〔2017〕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