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行政審批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督促引導廣大行政審批中介機構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壓縮辦理時限、規範收費行為,根據《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更大力度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發〔2020〕3號)要求,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行政審批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恩施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適用對象
依據州縣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在申請或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受申請人或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統稱委託方)委託,開展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有償專業技術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
二、管理職責
(一)委託方
堅持“誰委託誰負責”原則,對委託的中介機構進行“一事一評”。
(二)行政審批部門
堅持“誰審批誰組織”原則,組織委託方對中介機構進行“一事一評”,匯總提交本單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承辦機構考核信息。
(三)行業主管部門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州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匯總州縣本行業中介機構“一事一評”考核信息,綜合評定出本行業中介機構考核等級;組織調查核實投訴質疑;開展“差”等級中介機構退出管理。縣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匯總所在縣市“一事一評”考核信息,按時提交上級州直對口部門。
(四)發改部門
州縣發改部門負責行政審批中介機構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聯合獎懲。州發改委負責匯總公布全州中介機構考核結果。
三、管理方式
(一)考核模式
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承辦中介機構進行“一事一評”,評出單次服務的“好”“中”“差”等次;每半年對中介機構進行綜合考核,評出“好”“中”“差”三個等級,並予以公布。
(二)考核指標
1.“一事一評”指標
(1)“好”等次:①服務時限短,嚴格在契約約定時間和州縣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2020年版)規定時限內完成服務事項。②服務收費規範,按照市場需求合理設定服務價格,明碼標價,嚴格按契約約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用。③服務質量高,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等開展中介服務,服務態度好,服務效果佳。
(2)“差”等次:①服務逾時限,超出契約約定時間或州縣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2020年版)規定時限開展中介服務。②收費不規範,存在契約之外加價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以及其他價格違法違規行為。③服務質量差,業務開展中存在重大失誤、服務質量低劣或弄虛作假等嚴重問題。
(3)“中”等次:整體服務水平居於“好”與“差”等次之間。
2.綜合評定指標
(1)“好”等級:在“一事一評”中獲得“好”等次達到總評價次數的80%及以上,且不存在“差”等次評價。
(2)“差”等級:在“一事一評”中“差”等次累計達到3次及以上。
(3)“中”等級:在“一事一評”中獲得“好”等次低於總評價次數的80%,且“差”等次評價少於3次。
(三)評價流程(見流程圖)
1.第一階段:州縣審批部門組織本單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委託方按照“一事一評”指標對中介機構進行考核,評出單次服務的“好”“中”“差”等次,並於每月23日前匯總考核信息提交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縣市行業主管部門於每月24日前將縣市本行業中介機構考核信息提交上級州直對口部門。
2.第二階段:州直行業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州縣本行業中介機構“一事一評”考核信息,按照綜合評定指標評出本行業“好”“中”“差”三個等級的中介機構,分別於每年二季度、四季度最後一月25日前提交州發改委。
3.第三階段:州發改委每半年匯總州直各行業中介機構考核結果並予以公示,確定全州“好”“中”“差”等級中介機構名單。公示期間的投訴質疑由州直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行政審批部門和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四、結果套用
(一)公布考核結果
州發改委每半年在州發改委入口網站發布全州“好”“中”“差”等級中介機構名單,為市場主體選取中介機構提供參考;同時抄送州直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群團部門和縣市,執行聯合獎懲措施。
(二)實施聯合獎懲
1.實施聯合獎勵。對於“好”等級中介機構,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審批部門可列入優先推薦名單;還可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在實施行政許可、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介服務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等方面採取激勵措施。
2.實施聯合懲戒。“差”等級中介機構影響期為6個月,從公布之日計算。影響期內,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督促整改提升,做到規範執業;全州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不得遴選“差”等級中介機構;行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適時發出風險警示,引導社會投資項目業主拒絕遴選“差”等級中介機構;有關政府部門和行業組織取消“差”等級中介機構參加各類評先(優)和推薦資格。
3.加強退出管理。“差”等級中介機構通過問題整改、履行義務、消除不良影響等措施,影響期滿向州直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申請和承諾,經審核同意,並由州直行業主管部門將本行業退出“差”等級管理中介機構名單提交州發改委統一公布後,退出“差”等級管理。
五、附則
(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州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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