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辦法

《遼寧省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辦法》經2017年12月1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政府第1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7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8日,廢止《遼寧省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辦法
  • 發布機關:遼寧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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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遼寧省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辦法》業經2017年12月1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唐一軍
2017年12月20日

辦法全文

遼寧省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保障行政審批事項依法實施,促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是指行政審批部門要求申請人委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台,公布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介服務收費清單、中介服務規範標準以及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
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信息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公示信息及時、準確、完整。
第五條 省編委辦負責組織編制全省統一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除依法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其他行政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務以及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現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第六條 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政府定價中介服務收費標準,建立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實施對中介服務收費監督檢查工作。清單應當明確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
第七條 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範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
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中介服務機構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執行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等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第八條 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全省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庫,及時歸集和公布各行業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信息,向社會公布中介機構登記、許可、備案、受到行政處罰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用信息。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庫,對核發營業執照的中介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年度報告、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管理制度。
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介服務機構懲戒和淘汰機制,完善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未按照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提供中介服務的,由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將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行政審批的辦公場所和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和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基本要求。
第十條 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濫用職許可權定申請人接受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的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得設定排他性條件致使申請人喪失對同類服務領域、同等資質資格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選擇權。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應當通過競爭方式進行,服務費用由審批部門支付。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行政審批部門依法組織的專家評審活動,費用不得由申請人支付。
第十二條 推行並聯審批制度,建立多規合一、多評合一、多圖聯審機制。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條件、增設辦理環節,不得要求行政審批中介機構或者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文物、壓覆礦、水資源、環評、能評、安評、穩評、地質和地震災害危險性評估等方面實行區域評估,並由組織評估的管理機構購買中介服務,承擔相關評估費用,降低企業投資成本。對報國家審批的項目,確需單獨出具相關評估報告的,由各有關部門與組織評估的管理機構協調承擔區域評估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並出具相關審批檔案。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直接採信中介服務機構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務意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中介服務意見進行審核的,由行政審批部門依法審核。審核所需費用,由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部門不採信中介服務意見的,應當向行政審批申請人、中介服務機構書面說明不予採信的理由。
第十五條 放寬中介服務機構準入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各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一律取消。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各部門現有的限額管理規定一律取消。
第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執業規程、執業標準、執業技術規範。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辦理中介服務事項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並如實記錄中介服務的執業情況,對中介服務的法律後果終身負責。執業情況記錄應當妥善保存備查,自中介服務契約履行完畢之日起保存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七條 對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中介服務,實行政府定價;對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範的中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格。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依據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與申請人協商確定服務收費標準。
對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出現上漲較快或者有明顯上漲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函告、約談、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誡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履行的價格義務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中介服務機構沒有在顯要位置進行價格公示、只收費不服務或降低服務標準的、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或者實施價格壟斷、以低於成本價格惡意競價等違法行為,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申請人、中介服務機構發現行政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調查、處理,或者轉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廢止

2021年4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遼寧省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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