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實施意見

《市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實施意見》是201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機構管理,規範中介機構執業行為,更好地發揮中介機構對於最佳化投資環境、助推轉型發展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59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企業投資建設項目並聯審批規範中介服務的意見》(蘇政辦發〔2015〕15號)和我市《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常政發〔2014〕6號)、《關於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實施意見》(常發〔2014〕26號)等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規範我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提升行政審批效能,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圍繞簡政放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目標,按照“市場導向、行業自律、政府監管、規範運作、提速增效”的原則,規範中介機構行為,公開執業收費標準,提高中介服務質量;推進政事、政企分開,打破部門行業壟斷;健全完善監管體系,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培育發展中介機構,逐步形成公平競爭、執業規範、服務高效、體系完善的中介服務市場,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二、嚴格規範中介服務
本意見所指中介服務,是指開展與行政審批相關的技術審查、檢驗檢測、論證諮詢、評估評價、鑑證認定等有償專業技術服務;所指中介機構,既包括在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也包括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承擔中介職能的事業單位。
(一)清理中介服務項目。開展全市涉審中介服務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審查,凡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中介服務項目,原則上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規依據但有明確範圍限定的,要嚴格按照限定範圍實施,不得隨意擴大範圍;法律法規明確由行政機關實施的,不得交由中介機構辦理。相關行政審批職能部門,要按照建設項目審批全流程再造的做法,進一步梳理涉審中介服務事項運作流程,簡化服務程式。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由市編辦牽頭,在2015年10月底之前,完成全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清單的編制,明確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及對應的審批事項、投訴方式等,並向社會公布。沒有納入目錄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前置條件。
(二)治理中介服務收費。對於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範的中介服務事項,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於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從嚴核定收費標準。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中介服務,要依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取費用、擴大收費範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按照上述原則,由市物價局牽頭,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進行逐項清理,對相關中介機構實行收費情況報告和收費公示制度;在2015年10月底之前,完成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清單的編制,與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清單一併向社會公布。
(三)規範中介服務行為。法律法規明確要求開展的中介服務項目,由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機構,行政機關不得指定;編制行政審批所需申請文本等工作,企業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託中介機構開展,行政機關不得干預。市政管辦要實時公布與保留的中介服務項目相對應的中介機構名錄,鼓勵名錄內中介機構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組織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對其進行考核評價,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黃牌警示制度、違法經營者名錄等,實現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中介機構要立足於提高服務效率、改善服務質量、增強服務能力,進一步規範執業行為,全面推行中介服務公開承諾、執業公示、限時辦結、收費公開、執業記錄等制度規範。
三、加快培育中介服務業
(一)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機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場準入原則,允許所有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入我市開展業務。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清理、取消各種行業性、區域性的中介服務市場保護性規定,不得擅自設定或借備案管理變相設定中介服務區域性、行業性的執業限制,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不得自行設立數量限制等禁入條件。中介機構不得通過劃分服務區域等形式變相壟斷中介服務市場。
(二)創優中介服務業發展環境。將培育發展中介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培育發展政策。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中介服務行業,參與我市中介機構脫鉤改制和資產重組;積極引進國內外資質等級、執業水平、資信度高且本地緊缺的中介機構進入我市參與競爭,加快形成同一性質中介機構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鼓勵優勢中介機構實行兼併重組,開展連鎖經營和網路化經營,培育一批實力強、信譽好、水平高的中介機構。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擴大中介服務市場需求。鼓勵中介機構以風險準備金或者執業責任保險等形式建立執業風險準備制度,增強其風險承擔能力和經濟賠償能力。
(三)積極穩妥推進中介機構脫鉤改制。對隸屬於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的企業性質中介機構,通過剝離、改制等途徑,在職能、機構、人員、經費、辦公場所等方面與所屬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脫鉤。對承擔中介職能的事業單位,其職能全部為中介職能的,逐步實行整體轉企改制;其部分職能為中介職能,逐步將中介職能及相關資產、人員剝離出來,實行剝離轉企改制。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中介機構兼職。
四、健全完善監管體系
按照“誰主管、誰監管、誰負責”原則,嚴格依法行政,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預防與懲治相結合,建立“部門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監督管理體系。
(一)加強信用監管。
1.建立信用信息公開制度。依託“常州市社會公共信用基礎資料庫和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信用基礎資料庫),建設統一的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發布平台,通過平台公布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資質等級、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服務時限、服務流程、信用記錄等信息,及時曝光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執業資格的中介機構和人員名單。
2.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做好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的採集、披露和分類評定工作,建立信用檔案,並將採集的本行業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及時、準確、完整地匯入信用基礎資料庫;條件具備的,可以委託行業協會組織實施。
3.強化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將中介機構誠信狀況與登記機關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銀行授信額度、政府項目招投標等掛鈎。政府性投資項目需要採購中介服務,在招標時優先選擇信用評價好的中介機構;對信用評價差的中介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實施高頻率、高強度監管,限制其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對嚴重違法失信的中介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列入黑名單,並予以公示,依法限制其從事經營活動;對情節特別嚴重需吊銷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執業資質(資格)的,有關部門報請發證機關依法處理。
(二)加強行業監管。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理許可權,針對各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管理辦法,履行對有關中介機構、中介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規範職能。
1.完善備案管理。在本市範圍內開展中介活動的中介機構,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需要在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報備;鼓勵各類中介機構到本市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保證報送材料的內容真實,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未按要求及時備案、以及經營過程中變更未及時告知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發布平台將不予公示,並且不能參加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的行業單位誠信等級評定。
2.實行日常監管。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工商、稅務、審計、物價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適時分類制定中介服務契約示範文本,督促指導中介機構統一規範執業公示、服務承諾、收費情況報告和收費公示;加強對中介機構資質和從業人員資質的監管、審核,對中介機構的證照情況、執業記錄、收費情況、財稅管理等運作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提高中介機構服務效率和服務水平。
3.嚴格執法處罰。建立中介機構清退淘汰和懲戒機制,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出具虛假報告、違規操作謀取不正當利益、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等嚴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嚴格的禁入機制。
(三)加強行業自律。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從實際出發,積極引導中介機構建立行業協會,鼓勵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加入中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不得設定門檻,限制中介機構加入。要進一步理順政府與行業協會的關係,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加快行業協會在職能、人員、財務、機構等方面與行政機關分離,實行協會自我運作、自我決策、自聘人員、自理會務。各行業協會要依法依規制定本行業的自律管理辦法,對人員資格、機構資質、執業行為、執業水平、競爭行為和服務質量等環節進行有效監管,對中介經營行為進行嚴格規範。
五、強化組織保障
(一)明確職責分工
市發改委負責協調推進中介機構改革工作,細化改革實施方案,加快培育中介服務市場,制定培育發展政策;會同市編辦、財政局、人社局、國資委等部門推進中介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
市編辦會同市政管辦、發改委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清理規範中介服務項目,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清單。
市政管辦負責涉審中介服務日常管理的牽頭、協調和考核工作,理順並明確各相關部門對中介機構的日常管理職責,定期組織召開中介服務聯席會議;負責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發布平台的建設維護工作,公布中介機構名錄及信用信息,並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對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
市物價局負責監督執行收費情況報告和收費公示制度,嚴格查處違規收費行為,進一步規範中介服務收費行為。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清單,實行動態管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經信委(信用辦)負責採集中介機構信用信息,指導信用評級,協助市政管辦建設維護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發布平台。
市民政局負責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推進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建設和發展。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所屬行業中介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轄市(區)並相關部門應配合市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所屬行業中介機構的日常管理,並統一套用涉審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發布平台,做好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各中介機構行業協會要完善內部治理,增強社會責任,加強行業自律,並積極承接政府部分職能和公共服務。
(二)抓好責任落實
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市各相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加強溝通協調,妥善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各級政府要建立工作責任制,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要加大考核力度,將中介機構改革發展工作列入行業主管部門年度工作目標。各級監察機關要加強對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不得力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依紀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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