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人民政府關於2014年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4年4月25日,資陽市人民政府以資府發〔2014〕8號印發《關於2014年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抓好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落實、繼續深入清理行政審批事項、規範運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充分發揮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作用、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進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加強督查考評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人民政府關於2014年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資陽市人民政府
  • 文號:資府發〔2014〕8號
  • 印發時間:2014年4月25日
意見,附屬檔案,

意見

資陽市人民政府關於2014年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資府發〔2014〕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天府新區資陽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最佳化政務服務環境,努力使我市成為全省行政審批“項目最少、程式最簡、辦理最快、費用最低、服務最優”的市州之一,根據省政府《關於2014年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7號)檔案精神,現就我市2014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抓好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落實
(一)抓好國務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落實。省級明確下放至市級的審批事項,市級有關部門要主動與省級部門對接,及時制定審批辦法和辦事指南,納入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國家、省級直接下放至縣級的審批事項,市級有關部門要積極銜接省級和縣(市、區),確保無縫對接,下放到位;未明確下放層級的審批事項,原則上同步下放到縣級。
(二)市、縣(市、區)做好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落實。市、縣(市、區)要及時承接國務院和省政府下放的審批事項,納入同級政務服務中心辦理,並加強與原實施機關的工作銜接,明確責任分工,落實工作要求;原實施機關要加強指導,規範辦理,避免出現空檔。
二、繼續深入清理行政審批事項
(一)繼續清理行政許可項目。嚴格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調整行政許可項目決定,及時對應清理,重點清理行政許可項目的子項。嚴禁市、縣行政規範性檔案設立行政許可項目,規範並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審查制度,市、縣制訂的規範性檔案不得設立面向公眾的行政許可事項。公布市、縣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目錄之外的事項均由市場主體依法自行決定;市級部門要加強與省直部門的溝通和對接,加強對縣(市、區)各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確保本系統(行業)同一審批事項的名稱、申請條件及辦理流程統一。
(二)逐步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嚴格界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範圍,省政府規章以下規範性檔案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一律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原則上予以取消,若屬行政管理所必須的,向有設定權的機關提出建議,通過法定程式調整為行政許可。
(三)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行政審批項目前置條件,原則上一律取消;確需保留的,逐級報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定。一個申請事項涉及部門內部多項審批的,由內設行政審批機構合併審批。一個申請事項需主審部門提供相關意見的,由主審部門提供;需其他部門提供意見的,由主審部門書面徵求其他部門意見,其他部門應積極配合,限時回復。
(四)切實清理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項目。重點清理和減少我市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清理各類年審、年檢和與之掛鈎的培訓、收費。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年檢、年審和註冊。依法需年檢、年審和註冊的,不得強制要求培訓,不得指定培訓機構,不得將參加培訓、加入協會或者繳納費用等作為前置條件。
三、規範運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繼續推進“兩集中、兩到位”。構建審管分離的行政審批體制機制,行政審批事項較多、辦件量較大的部門,應將本部門所有的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內設行政審批機構承擔,並成建制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事項較少、辦件量不大的部門,應將本部門所有的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科室承擔,並授權到政務服務中心綜合視窗統一受理;部門要充分授權首席代表,建立以視窗服務民眾為主導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
(二)落實行政審批標準化要求。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面向企業、個人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公共服務事項,行政機關出具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規劃確認書、審查意見、批准檔案等前置審批材料,應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規範辦理。有數量限制的,應公布數量和遴選規則;涉及資源配置和特許經營事項的,應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需按有關規划進行前置審批的,其規劃要依法制定並公布。切實防止變相審批,備案事項,企業和個人只需事後告知行政機關即可;服務事項,只要申請人資料齊備,行政機關必須當場辦理。
(三)建立市、縣聯動服務機制。深入推進市、縣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和聯網運行,實現“一窗進出”,即企業和民眾在同一個視窗遞交審批申請、領取審批結果。需上級政府部門審批的事項,統一由設在政務服務中心的部門視窗報送上級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牽頭組織協調投資建設項目並聯審批,提供代辦服務。公布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精簡投資項目審批環節,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初審轉報環節,目錄外的投資項目全部實行備案制。
(四)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大力培育中介服務市場,取消區域性、行業性的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促進市場發育,形成充分競爭。加快推進中介機構與行政機關脫鉤,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指定中介機構,不得將中介機構的檢驗檢測報告、鑑定審查意見或專家評審意見等作為審批要件。繼續強化對市場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督促中介組織公開服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依據。應儘量將與行政審批有關的中介機構納入政務服務中心規範運行、加強管理,職能部門要健全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職業道德準則及業務規範,加強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和清退淘汰機制。
四、充分發揮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作用
強化行政職權目錄管理,健全行政權力動態調整機制,應列入而未列入目錄的行政權力不得行使,列入目錄的行政權力(除涉密事項外)必須在網上依法規範公開運行。豐富完善電子政務大廳功能,探索建立移動政務服務模式。充分發揮電子政務大廳的社會服務功能,強化網上申請受理、辦理狀態查詢和結果反饋等功能,完善行政權力運行基礎平台和監察平台建設,試點建設移動執法終端,實現各級全部行政權力事項網上辦理和實時監察監控。加強數據對接和交換,促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行政審批通用軟體系統、電子監察系統、部門業務專網的深度融合,實現不同層級、不同地區的協調聯動、信息共享,真正實現互聯互通。今後部門不再單獨設定網上辦理系統。
五、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管
(一)推進集中交易。加快全市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行一體化管理。出台《資陽市公共資源進場交易目錄》,做到“應進必進”。大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實現市、縣一體運行;加快建設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平台,強化信息統一發布制度,推行計算機輔助評標和異地開評標,確保全全、規範、有效運行。
(二)配合協助省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組建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審專家庫。打破行業壁壘,配合協助省政府建立統一規範的綜合專家庫和專家管理制度,保證入庫專家的專業水準和職業操守,嚴格執行專家庫抽取及監管制度,及時嚴肅處理並公開通報典型案例,落實專家黑名單淘汰機制。全面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再造最佳化,推行標準化服務。
(三)強化現場監管。建立完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強化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制定《資陽市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對違規違法行為現場處理與部門處理的分工,將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六、進一步完善保障措施
各級各部門要轉變觀念,切實增強改革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主要領導親自抓,明確機構和人員,落實任務和責任,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轉變管理方式,切實加強市場和行業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適應事中事後監管的體制機制,做到放管結合。完善行政審批投訴受理、調查、處理辦法,充分運用電子監察系統開展行政審批效能監督。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加強行政審批後續監管,逐項制定監管方案,明確監管措施、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監管,重點監督人民民眾反映強烈、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領域。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構建政民互動機制,努力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和發展環境。
七、加強督查考評
市審改辦、市監察局、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法制辦等牽頭部門要會同市政府督查室(目標績效辦)在6月下旬和12月上旬要組織開展專項督查,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動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對好的典型予以總結推廣並表彰。市監察局要對市級各部門(單位)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和慢作為情況,約談主要負責人,約談2次以上仍未改正的,給予行政告誡,並在全市通報。同時加大對清理行政審批項目、落實“兩集中、兩到位”制度以及開展並聯審批等工作的考評力度,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納入目標考核。
附屬檔案:資陽市2014年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務分工
資陽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附屬檔案

資陽市2014年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務分工
(一)抓好國務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落實。省政府明確下放至市級的行政審批事項,市級有關部門要主動與省直部門對接,及時制定審批辦法和辦事指南,納入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牽頭單位:市政務服務中心,責任單位:市級有關部門,完成時限:2014年12月)。
(二)國務院、省政府直接下放至市、縣的行政審批事項、未明確下放層級的行政審批事項,市級有關部門要積極和省級部門、縣(市、區)級部門對口銜接,確保無縫對接,下放到位。(牽頭單位:市政務服務中心,責任單位:市級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14年12月)。
(三)市、縣兩級要及時承接國務院和省政府下放的審批事項,納入同級政務服務中心辦理,並加強與原實施機關的工作銜接。(牽頭單位:各級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責任單位: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14年12月)。
(四)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市、縣要及時銜接,規範辦理,避免出現空檔。(牽頭單位:市政務服務中心,責任單位:市級有關部門,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五)繼續清理行政許可項目。嚴格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調整行政許可項目決定,及時開展對應清理,重點清理保留行政許可項目的子項,市級相關部門自省政府取消調整行政許可項目決定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對應項目清理結果報市法制辦組織會審。(牽頭單位:市法制辦,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監察局、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市級有關部門,完成時限:2014年12月)。
(六)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規範並落實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式,不得在法律法規之外設立面向社會公眾的審批事項。(牽頭單位:市法制辦,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監察局等市級有關部門)。
(七)公布市、縣兩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目錄之外的事項均由市場主體依法自行決定,市級部門要加強與省直部門的溝通和銜接,加強對縣級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確保本系統(行業)同一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申請條件及辦理流程統一,同時,應將本部門承擔的行政審批事項分別按市、縣分級匯總後於11月30日前送市法制辦,市法制辦組織會審後報市政府審定。(牽頭單位:市法制辦、市委編辦、市監察局、市政務服務中心,責任單位:市級相關部門)。
(八)逐步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牽頭單位:市委編辦,責任單位:市監察局、市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市級有關部門)。
(九)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規範前置條件內部辦理程式,投資建設類行政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清理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各部門在2014年11月30日前將相關清理結果送市法制辦,市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專家進行逐項審核。(牽頭單位:市法制辦,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
(十)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項目,各部門在11月30日前將結果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匯總後報市政府審定。(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級有關部門)。
(十一)繼續推進“兩集中、兩到位”。市級部門充分授權首席代表,建立以視窗服務民眾為主導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牽頭單位:市政務服務中心,責任單位:市級有關部門)。
(十二)建立市、縣兩級聯動服務機制,深入推進市、縣兩級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和全省聯網運行,組織協調投資建設項目並聯審批,提供代辦服務。(牽頭單位:市政務服務中心,責任單位: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
(十三)公布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精簡投資項目審批環節,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初審轉報環節,目錄外的投資項目全部實行備案制。(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級有關部門,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
(十四)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加快推進中介機構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對市場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牽頭單位:市審改辦,責任單位:市級有關部門)。
(十五)強化行政職權目錄管理,健全行政權力動態調整機制。(牽頭單位:市法制辦,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監察局、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級各部門)。
(十六)豐富完善電子政務大廳功能,探索建立移動政務服務模式。完善行政權力運行基礎平台和監察平台建設,試點建設移動執法終端,實現全部行政權力事項網上辦理和實時監察監控。加強數據對接和交換,促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行政審批通用軟體系統、電子監察系統、部門業務專網的深度融合,實現不同層級、不同地區的協調聯動、信息共享,真正實現互聯互通。今後部門不再單獨設定網上辦理系統。(牽頭單位:市政府辦公室,責任單位:市監察局、市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級有關部門)。
(十七)推進公共資源集中交易,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加快建設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信息發布平台。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審專家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再造最佳化,推行標準化服務,強化現場監管。(牽頭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建局、市國資委及其他市級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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