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實施程式及監督規定

2014年10月30日,四川省商務廳以川商審批〔2014〕337號印發《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實施程式及監督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行政許可的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5章31條,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實施程式及監督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實施程式及監督規定
  • 印發機關:四川省商務廳
  • 文號:川商審批〔2014〕33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14年10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30日
檔案通知,規定,附屬檔案,

檔案通知

四川省商務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實施程式及監督規定》的通知
川商審批〔2014〕337號
廳機關各處(室)、機關黨委(紀委):
《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實施程式及監督規定》已經2014年10月15日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務廳
2014年10月30日

規定

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實施程式及監督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四川省商務廳(以下簡稱商務廳)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檢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商務廳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商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商務廳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及省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務行政許可,是指商務廳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四條 實施商務行政許可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商務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以下簡稱監督檢查),是指對本機關和下級商務行政機關實施商務行政許可的活動進行的監督檢查和對被許可人從事商務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實施監督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監督、權責一致、權責相當以及指導與查處相結合、監督與自律相結合、糾錯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商務廳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商務廳承辦行政許可和實施監督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
商務廳承辦行政許可的工作機構(以下稱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依法監督管理,主動配合開展有關監督檢查工作。
商務廳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廳法制工作機構)、商務廳各業務管理工作機構(以下統稱廳業務管理工作機構)和駐商務廳紀檢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廳紀檢監察機構)是實施監督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當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依照行政許可開展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依法履行監督責任。
第八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商務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有權向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和其他機關投訴或舉報。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
第九條 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依法並在其法定許可權內以商務廳的名義集中實施有關商務行政許可。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兩集中,兩到位”的工作要求,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集中到商務廳駐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政務服務平台視窗(以下簡稱廳視窗),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條 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將所承辦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的示範文本或格式文本等統一製作為辦事指南後在四川省電子政務大廳網、商務廳公眾網和廳視窗公示,以方便申請人免費索取或下載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適時按照相關程式對省政府公告的商務行政許可事項及其辦事指南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十二條 凡國務院、省政府決定取消的或下放至省級以下商務行政機關辦理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不得再繼續受理和辦理;對於國務院下放至省級商務行政機關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按程式及時做好相關承接工作。
第十三條 商務廳實行行政許可申請的統一受理制度。
(一)凡經省政府公告由商務廳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申請人須向廳視窗遞交行政許可申請書和有關申請材料。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代理人須向廳視窗遞交申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二)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在廳視窗免費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辦事指南、申請書示範文本或格式文本及填寫說明,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辦事指南規定以外的資料。
(三)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廳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送達《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更正後予以受理;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送達《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補正的,不予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廳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依法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向申請人或代理人送達《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四)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直接向廳機關有關業務處(室)提出申請的,廳相關業務處(室)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廳視窗提出申請,或者在收到的上述申請材料上註明收文日期後及時將其轉送廳視窗,由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按照本條的相關程式處理。
上述受理程式,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必要時,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可要求其提交《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確認書》。
第十五條 商務廳實行行政許可申請的統一辦理制度。
(一)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及時審查核實申請材料,依法提出審查意見。
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如法律、法規規定須告知直接重大利害關係人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向有關利害關係人出具《行政許可利害關係人相關權利告知書》,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並就意見採納情況作出書面反饋。
(二)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中,視行政許可事項辦理需要,可與廳相關業務管理工作機構建立行政許可事項會審會商工作機制。廳相關業務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程式和時限要求,及時向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反饋有關行政許可事項會審會商意見。
(三)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按照有關授權和規定程式,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噹噹場作出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在承諾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式作出書面決定,並將書面決定送達申請人或代理人,同時抄送廳機關履行後續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業務管理工作機構。
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四)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或經審查發現不符合授予行政許可法定條件的,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同時列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據,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被許可人在商務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前要求變更商務行政許可事項的,或被許可人依法需要延續商務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商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廳視窗提出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申請,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本章的有關程式,依法予以受理和審查、作出準予變更或延續的決定,並換髮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在原許可證件上予以註明;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申請,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作出不予變更或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六)被許可人依法需要終止或註銷商務行政許可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廳視窗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交回行政許可證件(書)。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和審查被許可人的申請,作出予以終止或註銷的書面決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八)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終止辦理該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商務廳實行行政許可決定統一送達制度。
《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確認書》、《行政許可利害關係人相關權利告知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聽證權利告知書》等在加蓋“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專用章”後,商務行政許可批准檔案在加蓋“四川省商務廳”印章後,行政許可證件在加蓋有關印章後,由廳視窗統一送達申請人或代理人。
廳視窗在送達上述相關文書時應當填制《送達回證》,並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收。
第十七條 在辦理商務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聽證: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本廳認為需要聽證的;
(三)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
聽證會由廳法制工作機構組織並由其負責人主持,必要時由主管廳長或副廳長主持,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以及廳相關業務管理工作機構人員不得擔任聽證會主持人。
聽證程式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許可的信息通報制度,定期將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情況報送廳辦公室、廳相關業務管理工作機構。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地在商務廳公眾網上公布。
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商務廳實行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務廳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商務廳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商務廳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二十條 廳法制工作機構、廳業務管理工作機構和廳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機制,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或者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中的違法或不當行為,並應當製作書面記錄。
第二十一條 廳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檢查、行政許可案卷評查、行政許可專項檢查、投訴案件處理等形式,加強對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和下級商務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內部層級監督檢查。
廳法制工作機構在查處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中,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對拒絕、阻撓、妨礙行政執法監督的,廳法制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建議本廳有關職能機構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廳業務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和程式,對被許可人從事商務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網上電子數據核查、年度檢查、年度審查等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商務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為主的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也可以實地核查。廳業務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廳業務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對被許可人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書面通報廳法制工作機構、廳行政審批工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 廳紀檢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對廳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廳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違法違紀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開接受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信箱等信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和投訴的行政許可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法核實處理,並及時將核實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對於廳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中發生行政過錯的,廳紀檢監察機構應當根據其在辦理有關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各自承擔的責任,區分不同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提出處理意見,分別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商務行政許可的,商務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商務廳撤銷該行政許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公布處罰決定;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廳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商務廳機關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經省政府公告由商務廳實施且已進入廳視窗受理、辦理的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依照本規定的相關程式受理和辦理。
第二十九條 商務廳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不收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各市(州)、縣(市、區)商務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及監督程式,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實施程式及監督規定》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商務廳行政許可通用文書樣式
1、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樣式)
2、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樣式)
3、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確認書(樣式)
4、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樣式)
5、行政許可利害關係人相關權利告知書(樣式)
6、行政許可聽證權利告知書(樣式)
7、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樣式)
8、送達回證(樣式)
9、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情況記錄表(樣式)

附屬檔案

一、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樣式)
[年號] 號
(申請人名稱或單位) :
你(單位) 年 月 日向我廳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經審查,該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我廳的職權範圍,我廳已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備註: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請人、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商務廳視窗各一份。
二、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樣式)
項目受理編號: 川商許不受字[年號] 號
申 請 人
單位名稱
-
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子郵件
-
聯 系 人
-
聯繫電話
-
(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條規定,您對該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我廳陳述理由並進行申辯;可以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商務部申請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不予受理決定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並給您造成損害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 件 人
-
承辦人簽字
-
申辦人簽字
-
視窗電話
-
投訴熱線
-
三、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確認書(樣式)
四川省商務廳:
(申請人名稱或單位)向貴廳提出(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我鄭重承諾:我(申請人名稱或單位)保證我提交的申請書及相關檔案(列所提供的檔案名稱稱及頁碼)實質性內容完全真實,絕無虛假和隱瞞。若因申請書及相關檔案的不真實給行政許可機關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的一切法律後果均由我(申請人名稱或單位單位)承擔。
特此確認。
申請人(代理人)親筆簽名或加蓋印章
年 月 日
備註:1、代理人必須出具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方能代表申請人簽署本確認書。
2、本確認書一式二份,申請人、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商務廳視窗各一份。
四、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樣式)
[年號] 號
(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你(單位) 年 月 日向我廳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補充下列材料:
1、
2、
3、
4、
請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10日內補正上述材料。若逾期不提交補正材料,本廳將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備註: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請人、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商務廳視窗各一份。
五、行政許可利害關係人相關權利告知書(樣式)
[年號] 號
(被告知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申請人(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年 月 日向我廳申請(行政許可事項),在審查中發現該申請事項涉及你的經濟利益。按照《行政許可法》第36條之規定,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請你自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我廳提交你的書面意見及相應的依據;逾期未答覆或未提交相應依據的,我廳將視為你放棄陳述和申辯。
特此告知。
(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備註:本告知書一式三份,申請人、被告知人、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商務廳視窗各一份。
六、行政許可聽證權利告知書(樣式)
[年號] 號
被告知人(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名稱):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年 月 日向我廳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經審查,我廳擬準予(或不準予)該項行政許可。按照《行政許可法》第47條之規定,你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請你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廳廳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將視為放棄聽證。
特此告知。
(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備註:本告知書一式三份,被告知人、廳法制工作機構、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商務廳視窗各一份。
七、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樣式)
(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你(單位) 年 月 日向我廳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經審查,我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理由如下:
1、你(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
2、經審查發現不符合授予行政許可法定條件;
3、其他法定事由。
你(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對本廳做出的不予許可行政決定不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川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備註: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請人、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商務廳視窗各一份。
八、送達回證(樣式)
[ ] 號
事 由
-
受送達人
-
送達時間
-
送達地點
-
送達方式
-
收到時間
-
受送達人簽名或蓋章
-
送達人簽名或 蓋 章
-
備 注
(如代收應註明代收原因及代收人簽名)
九、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情況記錄表(樣式)
監督機關
名 稱
-
監督檢查
時 間
-
監督檢查
人員情況
姓 名
執法證件編號
-
-
-
-
-
-
被許可人
名 稱
-
被許可事項
-
監督檢查
方 式
-
-
監督檢查
處理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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