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是一份由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甘政辦發〔2015〕8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實施方案》已經2015年5月29日省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著力規範中介服務運行,使中介組織回歸市場定位和服務本位,改善中介服務水平,重點解決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存在的環節多、耗時長、收費亂、壟斷性強、與審批部門存在利益關聯等突出問題,積極營造服務高效、管理規範、公平競爭、監督有力的中介服務市場,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市場導向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決消除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建立健全中介服務充分競爭機制,激發中介服務業的發展活力。
(二)歸口管理原則。省級清理規範工作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審改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工商局等部門協同配合,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自律規範原則。堅持行業自律、政府引導和依法監管有機結合,積極推進中介機構自律機制建設,促進中介機構規範健康發展。
三、清理規範的範圍
省政府各部門和中央在甘有關單位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
四、階段和步驟
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從2015年6月開始,9月底結束,具體分為三個階段。
(一)清理階段(6月1日至30日)。
省政府各部門和中央在甘有關單位要對本部門本單位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指導中介機構認真填寫《中介機構基本信息調查表》(附屬檔案1)、《中介機構服務項目登記表》(附屬檔案2),經主管部門審核後,連同主管部門填寫的《中介機構設立情況調查統計表》(附屬檔案3),於6月30日前報省審改辦。
在清理過程中,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條件要求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依照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託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式,一律由審批部門委託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二)規範階段(7月1日—8月31日)。
各部門各單位全面梳理中介服務事項,對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收費、購買服務項目、市場準入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嚴格予以規範。
1.破除中介服務壟斷。放寬中介服務機構準入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各部門各單位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一律取消。進一步放開中介服務市場,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現有的限額管理規定一律取消。
2.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本單位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對專業性強、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審批部門所屬(主管)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必須明確過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省審改辦組織專家論證後按程式報批。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對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應同等對待;對申請人已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不得再委託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一律與審批部門脫鉤,平等參與中介服務市場競爭。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政府機關離退休人員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不得領取報酬。
3.規範中介服務收費。對於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範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於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同時深入推進中介服務收費改革,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範圍。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取費用、擴大收費範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4.制定中介服務配套改革措施。各部門各單位分別負責研究提出規範中介服務收費、建立健全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制度、強化行業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清理規範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明確項目名稱、設定依據、服務時限,其中實行政府定價或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項目,同時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中介服務清單于8月31日前報省審改辦。
(三)審核公布階段(9月1日—9月30日)。
省審改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對審批部門提出擬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研究論證,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組織專家評估的基礎上,編制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於9月30日前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清理規範中介服務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任務繁重。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深化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並安排專人負責,確保抓實抓緊抓出成效。省審改辦要統籌協調,周密部署,強化督促指導,推動清理規範工作有序開展。
(二)精心制定方案。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根據本行業所涉及的中介服務類別,制定操作性強的清理規範方案,細化明確清理規範原則、時間安排、中介機構的準入條件、主管部門核准標準、審驗程式、管理機制、培育發展中介服務機構的具體要求和辦法,確保取得實效。
(三)嚴格清單管理。中介服務清單向社會公布後,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今後確需新設的,必須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依照法定程式設定並納入清單管理。各審批部門要在本部門網站將中介服務事項及相關信息與行政審批事項一併向社會公開。
(四)強化後續監管。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範和標準,建立健全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監管制度和長效機制。要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嚴格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
(五)加強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嚴守工作紀律,保證清理規範的效果和質量。省審改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頂風違紀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各市州要參照本方案,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清理規範中介服務工作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1.中介機構基本信息調查表
2.中介機構服務項目登記表
3.中介機構設立情況調查登記表
抄 送: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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