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進廳人員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進廳人員管理辦法
- 地點:瀋陽市
- 機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
- 內容:進廳人員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瀋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進廳人員管理辦法
第二條 進入服務中心從事審批工作人員(不包括中介和服務部門工作人員),由各部門按照市政府統一規定派遣。
第三條 進入服務中心從事審批工作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國家公務員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在編人員身份。
(二)從事行政審批業務或熟悉行政審批工作,掌握相關的政策法規。
(三)熟練掌握電腦操作、網路套用以及其它現代化辦公手段。
第四條 服務中心審批管理處對人員資格進行審查,並在試用期內組織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服務中心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審批軟體操作等。資格審查不合格或崗前培訓未通過者不予進入。
第六條 根據進駐各部門正式人員數,服務中心配備統一服裝、製作胸卡。人員更換、調整,由派出部門自行承擔服裝、胸卡費用。
第七條 服務中心負責對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培訓和年度考核;派出部門負責對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相關業務培訓。
第八條 自進入服務中心之日起,工作人員須定崗2年。具備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人員調換。
(一)具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二)因健康原因無法繼續在服務中心工作的。
(三)調離原派出部門或被提拔重用的。
第九條 工作人員的調換須經服務中心審批管理處審核認定,同意後方能進行調整。其辦理程式為:
(一)派出部門以《人員調換請示》的形式向服務中心審批管理處提出調換申請。
(二)服務中心審批管理處進行認定,同意調換的,向派出部門下發《人員調換通知單》。
新派駐人員須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和崗前考試。
第十條 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工作人員可以退出服務中心。
(一)本部門所承擔的全部審批項目被取消或轉為部門正常工作。
(二)本部門在服務中心辦理的非審批類項目被取消或不再開展。
(三)經政府同意,本部門審批項目、非審批類項目不繼續在服務中心辦理的。
(四)其他導致退出服務中心的客觀原因。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退出服務中心須經服務中心審批管理處審核認定。其辦理程式為:
(一)本部門將人員退出服務中心的理由、依據及相關情況報服務中心審批管理處。
(二)服務中心審批管理處對退出服務中心的理由及依據進行審核,確需退出的,向該部門下發《退出服務中心通知單》。
(三)人員在規定日期內退出服務中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服務中心審批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