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的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的意見》(川辦發〔2014〕42號)。該《意見》分大力培育中介服務市場、規範中介服務、加快推進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的意見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川辦發〔2014〕42號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1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的意見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省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發展迅速,有力推動了政府職能轉變、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和經濟社會發展,但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中介服務市場培育不夠、中介服務行為不規範等問題仍然存在。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與行政審批有關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規範運作,充分發揮中介服務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力培育中介服務市場
(一)大力培育中介機構。堅持中介服務業市場化、產業化、規範化發展,引導和扶持中介機構擴規模、上水平,培育一批實力強、信譽好、層次高的中介機構。充分發揮政策引領作用,在稅費優惠、人才引進、繼續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務市場的具體措施。鼓勵優勢中介機構以多種形式實施行業內或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兼併重組,開展連鎖化和網路化經營。探索建立中介服務綜合服務機制,優先培育具備多項資質條件的綜合性中介機構,有條件的地方可試行由一個綜合性中介機構實施或者由一個中介機構牽頭,聯合其他中介機構共同提供並聯評價、並聯評審等綜合服務。鼓勵專業人才創辦高層次中介機構,積極引進國內外資質等級、執業水平、資信度高的中介機構參與市場競爭,提升中介服務整體水平。
(二)加快推進中介機構脫鉤。對中介機構按事業法人類、工商登記類和行業協會商會類實行分類指導。對已完全放開、實行市場競爭的中介服務,要營造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發展環境。對行業協會商會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法人類中介機構,要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要求,加快推進掛靠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與中介機構脫鉤或改制,堅決清除與政府部門捆綁的中介機構,政府部門不得將行政審批職能交由中介機構辦理,確保所有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脫鉤。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監管部門要負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法人類中介機構的脫鉤改革,鼓勵民營資本參與中介機構脫鉤改制和資產重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中介機構兼職。各有關部門要在今年(2014年)底前制定並實施中介機構脫鉤方案,已完全放開、實行市場競爭的事業法人類中介機構要全部完成脫鉤。
(三)進一步放開中介服務市場。除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外,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場準入原則,允許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入市場開展業務。各地、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放開中介服務市場,著力打破行政區域、行業和部門壟斷,清理、取消各種行業性、區域性的中介服務市場“保護”政策,特別是要取消部門規範性檔案設定的準入門檻,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國家對設立中介機構規定了條件的,行業主管部門應於今年(2014年)7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批准,不得自行設立數量限制等禁入條件。
二、規範中介服務
(一)規範服務項目。省政務服務管理辦會同省法制辦、省編辦、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結合行政審批流程最佳化改造,對中介服務項目開展合法性、合理性審查,重點審查投資建設類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推行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項目目錄管理,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中介服務項目一律取消,各地、各部門自行設立的一律取消,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開展的中介服務,應進一步細化具體的執行範圍,嚴格限定必須執行的行業、地域、類別等。除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明確規定外,中介機構的檢驗檢測報告、鑑定審查意見或專家評審意見等不得作為審批條件。最佳化中介服務流程,減少環節、提高時效,整契約一項目內容相近的中介服務,實行一次評估、結果共用。編制中介服務項目目錄,明確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報條件和材料、服務流程、收費標準、辦理時限、投訴方式等並向社會公布。
(二)規範服務收費。清理規範中介服務收費,對已經形成充分市場競爭的中介服務收費,應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對尚不具備放開條件的中介服務收費,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級定價目錄,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由價格主管部門在充分考慮社會平均服務成本、市場供求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礎上制定並實行動態調整。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嚴格區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建立舉報和反饋機制,嚴查重複收費、搭車收費、強制收費、指定收費行為。進一步規範中介機構收費行為,強化行業自律,做到明碼標價、質價相符。
(三)規範執業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可搭建中介集中服務平台,按照公平公開原則,將與行政審批直接相關的檢驗、檢測、認證、鑑定、評估、規劃設計等中介機構納入平台規範運行並實行動態調整,供企業和公眾自主選擇。納入平台的中介服務事項要統一管理,規範執業行為,全面推行中介服務公開承諾制、執業公示制、限時辦結制、契約管理制、收費公開制、執業記錄製等。
(四)規範服務監督。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類核定中介服務契約示範文本,督促中介機構統一規範執業公示、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依據,逐步實現電子監察系統全程監督;建立中介機構清退淘汰和懲戒機制,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出具虛假報告、違規操作謀取不正當利益、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等嚴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嚴格的禁入機制。
(五)規範信息公開。深入推進中介服務信息公開,充分利用政務服務平台網站和行業主管部門網站,積極推動中介服務項目名稱、法律依據、辦事程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八公開”。創新公開方式,拓展公開渠道,充分發揮政務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作用,建立健全中介服務信息動態公開制度。
三、加快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加快建立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平台,與全省社會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深度融合,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完善中介機構誠信資料庫,把中介機構名稱、資質資格、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號碼、服務範圍、收費標準、執業記錄、投訴處理、第三方調查機構評測以及執業行為受到的行政獎勵、行政處罰作為重要內容,方便查詢。強化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及時公布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執業資格的中介機構和人員名單,將誠信狀況與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銀行授信額度、公共資源交易等掛鈎,形成“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處處受限”的外部環境。
四、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規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於今年(2014年)底前全面摸清與行政審批有關的中介機構資質、執業、信用等情況,建立基本信息動態管理台賬,積極推進中介機構規範管理和與政府部門脫鉤工作。各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要牽頭做好中介服務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考核,各級機構編制、價格、工商、民政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加強協同配合,及時研究制定推進中介機構規範運行的政策措施。各級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與中介機構“明脫暗不脫”、為其“壟斷服務”提供條件的要嚴肅追紀問責。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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