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

2014年2月25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4年0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2月25日
  • 頒布單位: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為了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激勵改革創新工作,破除妨礙科學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營造有利於改革創新的制度環境和社會環境,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省、市委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再創體制機制新優勢決定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改革創新是全市人民的共同目標和共同任務。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要統一認識,切實增強改革創新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率先探索,實踐創新,共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在寧波的實踐,再創寧波體制機制新優勢。
改革創新應當為實現“兩個基本”目標、建設“四好”示範區提供強大動力和堅強保障,聚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探索和推進有利於發展方式轉型的體制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臵中的決定性作用;聚焦政府職能轉變,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聚焦社會民生保障和社會治理創新,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二、改革創新應當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綜合考慮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的可承受度;堅持法治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創新;堅持從大局出發考慮問題,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處理好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的關係;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尊重民眾首創,保障公眾參與。
三、推進改革創新應當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大膽開展和參與改革創新。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未規定的事項,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地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規定。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爭取參與國家、省的改革創新試點。鼓勵和支持本市國家級、省級各類開發園區根據自身定位和發展特點,發揮改革創新的先行先試作用,開展轉變政府職能、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構建開放型經濟新機制等方面的改革創新試點。
五、改革創新涉及國家、省級事權,但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先行先試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與國家、省級有關部門溝通;需要跨部門協調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統籌協調後向國家、省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改革創新涉及本市事權,需要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予以支持和保障的,應當及時啟動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程式。改革創新工作確需在本市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修改、廢止之前先行先試的,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先行先試效果經評估肯定的,應當適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修改、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貫徹落實全面深化改革部署決策和國家、省授權的各項改革創新舉措,在職責範圍內決策、推進改革創新工作,按照全面正確履行行政職能的要求,推進政府職能改革,繼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積極發揮基層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為下級人民政府改革創新探索提供政策諮詢和業務指導。
七、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積極推進審判、檢察工作的改革創新,根據國家的要求和部署,加快落實司法體制改革措施,切實維護司法公正,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為實施改革創新提供司法保障。
八、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積極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機制。市人大常委會應當進一步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注重發揮立法在改革創新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努力實現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結合。
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貫徹執行國家、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以及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在出台重大改革決策之前,應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各級人大代表應當認真履行代表職務,帶頭開展或者參與所在行業所在領域的改革創新活動,提出有利於改革創新的意見、建議和批評,並依法監督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開展改革創新工作。
九、改革創新工作一般經過前期調研、制定方案、徵求意見、論證評估、審議決定、組織實施和實施後評估等基本程式。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健全和完善改革創新工作決策機制。
十、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根據自身發展需求自主開展技術、管理、組織模式等各種改革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改革創新提供便利和幫助。
十一、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改革創新建議徵集機制。鼓勵社會各界提出改革創新的意見和建議,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將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作為研究、制定改革創新方案的重要參考依據。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改革創新方案應當通過各種途徑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各地各部門和各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改革創新的各項政策舉措、先進事跡和成功經驗,營造敢闖敢試、銳意進取、寬容失敗、允許試錯的良好社會氛圍。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改革創新工作以及相關配合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本市改革創新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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