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促進全面深化改革再創體制機制新優勢的決定

2013年12月19日省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促進全面深化改革再創體制機制新優勢的決定。為促進全面深化改革順利進行,營造有利於改革創新的制度環境和社會環境。

基本信息,決定內容,

基本信息

(2013年12月19日省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全面深化改革是浙江破解發展難題,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繼續走在全國前列的根本途徑。為促進全面深化改革順利進行,營造有利於改革創新的制度環境和社會環境,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通過的《中共浙江省委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創體制機制新優勢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決定內容

一、全面深化改革,是全省人民的共同目標和共同任務。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要統一認識,切實增強全面深化改革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共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在浙江的實踐,努力使浙江在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走在全國前列,再創浙江體制機制新優勢。
二、全面深化改革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進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以及其他各方面制度改革,堅決破除各方面體制機制弊端。
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係這一核心問題,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人民。
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發揮民眾首創精神;堅持法治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創新,保證改革的合法性、有序性。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深刻領會、全面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決定部署的各項改革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進一步釐清地方各級政府權責邊界,全面履行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以精簡機構、精簡人員為重點的機構改革,最佳化政府職責體系和組織體系,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縣市政府權力公開規範運行,全面清理政府部門職責,建立公開政府權力清單制度。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快推進“四大國家戰略舉措”等國家授權的各項改革創新試點措施的深化落實,積極爭取國家更多的改革創新試點,積極推進國家有關部門在本省開展各類專項改革試點,精心組織若干縣域改革試點。
四、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積極推進審判、檢察工作的改革創新,根據國家及本省的要求與部署,加快落實司法體制改革措施,切實維護司法公正,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為改革創新提供司法保障。
五、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健全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監督、決定、任免工作機制。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組織協調,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注重發揮立法在改革創新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努力實現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結合。改革創新需要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應當及時啟動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程式。改革創新工作確需在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修改、廢止之前先行先試的,可以在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全面深化改革決策的部署以及本決定情況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在出台重大改革決策之前,應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各級人大代表應當認真履行代表職務,帶頭開展或者參與所在行業所在領域的改革創新活動,提出推動改革創新的意見、建議和批評,並依法監督促進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開展改革創新工作。
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大膽改革創新。本省建立保障改革創新、寬容失敗、允許試錯的機制。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阻撓、延誤改革創新政策措施的實施。
各地各部門應當積極宣傳改革創新的各項政策、舉措和先進事跡,及時推廣改革創新的成功經驗,營造敢闖敢試、銳意進取的良好社會氛圍。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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