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

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

為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2009年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該條例於2010年3月正式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
  • 目的: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等
  • 正式實施:2010年3月
  • 通過:2009年
條例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節能管理,第三章 合理用能,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節能激勵措施,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意見,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簡介

(2009年10月28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技術推進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節能與發展相互促進、節能與開發並舉。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避免能源浪費。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應當包括工業節能、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公共機構節能、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生活節能等內容。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依法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重點用能單位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節能監察機構從事節能方面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工業、建設、交通、農業、旅遊、商貿、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與改革、統計、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環保、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
中國小校、高等院校應當組織節能知識宣傳教育,開展節能實踐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指導家庭節能,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能宣傳報導,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以及節能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單位,推廣節能產品,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節能產品,引導節能型消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依法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對年綜合耗能超過國家和省、市規定限額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更新改造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經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以及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第十二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對國家規定有淘汰期限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淘汰計畫,指導用能單位實施淘汰或者技術改造。
第十三條 本市已有一定規模或特色的產業,尚無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指導性節能技術規範,指導用能單位開展節能工作。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採用國際先進節能標準。鼓勵企業參與國家、行業和地方節能標準的制定。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生產單位,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治理。
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依法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十五條 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發展與改革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電耗,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能耗、電耗,縣(市)區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六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台,及時公布節能政策、節能標準,定期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等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行業節能標準制定和實施、行業節能技術推廣、節能宣傳培訓、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鼓勵行業協會以行業內能耗先進水平的量化指標為基準,推動協會成員調整用能結構、加快節能技術改造、強化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培訓、推廣等服務,承擔有關節能方面的服務外包。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客觀地為委託單位提供服務。

第三章 合理用能

第十九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監督管理,每年公布本級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名單。
第二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組織體系,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和能源計量崗位,確定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計量人員。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定年度節能計畫,採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總量,開展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和對標管理,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重點用能單位未實現上一年度節能目標的,應當在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重點用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現場調查,委託節能服務機構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一)無正當理由,未實現上年度節能目標的;
(二)能源計量數據、統計數據有明顯錯誤的;
(三)能源利用效率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的;
(四)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實行一定周期循環的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製度。
第二十二條 電力、鋼鐵、石油加工、化工、造紙、有色金屬、化纖、印染、建材等主要耗能行業應當實施節能工程。
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凝結水利用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二十三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建築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築物的布局、形狀、朝向。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核發施工許可證和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對建設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建築節能規劃,組織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鼓勵措施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的實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建築套用。
第二十五條 建築工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新型牆體材料,鼓勵採用其他節能型建築材料和設備、可再生能源。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於採暖、製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政府投融資的建築項目及新建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場、酒店、醫院,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商品房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房屋,不得在裝修時損壞住宅保溫層等節能設施。
第二十七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運輸的投入和扶持,完善公共運輸基本網路,引導和鼓勵市民選乘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交通能源消耗。
第二十八條 鼓勵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汽車和清潔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在城市公交、建設工程和環衛特種車輛等方面的套用和推廣。
第二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組織管理體系,實施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對既有的辦公建築、空調、照明、電梯、鍋爐等進行節能改造。
第三十一條 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管理者應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按照規定啟閉景觀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能耗。
公共建築管理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節能激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開發套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項目研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節能專項資金應當適應節能工作的需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
第三十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工作的重點領域,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支持企業、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研發通用性、關鍵性節能技術和設備,促進節能技術的成果轉化和套用推廣。
第三十五條 企業開發節能新技術、進口節能研發用品、購置節能專用設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領域的信貸投入,拓展節能服務機構、企業節能項目的籌資渠道,降低籌資成本。
鼓勵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聯合貸款、轉貸款等合作方式,為起步資金大、投資回報期長的節能項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務。
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
第三十七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市場機制推動節能工作開展,逐步實行有利於節能的能源差別價格政策。
第三十八條 推廣契約能源管理模式,鼓勵節能服務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提供服務。
推行電力需求側管理,鼓勵用能單位定期組織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潛力調查,制定年度負荷管理目標、節電目標和實施方案。
鼓勵電力企業與用戶運用協定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電荷,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第三十九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計量崗位、確定能源計量人員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拒不配合實施能源審計、電平衡測試或熱效率測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政府投融資的建築項目及新建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場、酒店、醫院未利用可再生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未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止建設,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整改後,方能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未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房屋,在裝修時損壞住宅保溫層等節能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共建築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符合規定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七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能源審計,是指受委託的節能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有關的節能法規和標準,以規定的程式和方法對企業和其他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物理過程和財務過程進行的檢驗、核查和分析評價,以促進節能、制止浪費,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
(二)契約能源管理,是一種基於市場運作的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即由節能服務機構提供資金、技術和全過程服務,在客戶配合下實施節能項目,在契約期間與客戶按照約定的比例分享節能收益的節能機制。
(三)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通過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和最佳化用電方式,在完成同樣用電功能的同時減少電量消耗和電力需求,達到節能和保護環境,實現低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會議於26日下午對《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根據委員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所作的修改,較好地反映了實際情況和需要,內容已經比較成熟。委員們在審議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與建議。法制委員會於27日上午召開會議,研究了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的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草案表決稿)》。現將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了市人民政府每年組織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重點用能單位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根據有的委員意見,建議增加規定“公布考核結果”,並對文字表述作適當修改。(草案表決稿第五條第二款)
、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了節能監察機構的責任。有的委員提出,節能監察機構受委託“從事節能方面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包含了受委託“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經研究,也參考了其他條例的類似表述,建議刪去有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內容。
該條第二款規定了有關部門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有的委員提出,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節能職責與其他部門存在重合,建議刪去。經研究,鑒於國務院制定的《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因此,建議予以保留。此外,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增加城市管理部門為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管部門。(草案表決稿第六條)
三、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四款規定了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創建節能家庭活動”。有的委員提出,該規定過於具體,同時也會給基層組織造成負擔。經研究,建議修改為“指導家庭節能”。(草案表決稿第八條第四款)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有的委員提出,“國家和省、市規定能耗範圍內”的表述不準確。經徵詢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將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修改為“年綜合耗能超過國家和省、市規定限額”。(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
五、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鼓勵”相關行業實施節能工程修改為相關行業“應當實施”節能工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六、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規劃部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建築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築物的布局和形狀等。根據有的委員意見,建議參照上位法相關規定,刪去“通風和綠化”。(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有的委員提出,該規定在現實中難以做到,建議刪去。經研究,考慮到上位法已作了相應規定,建議不作修改。(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八、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節能資金用途存在重合。經研究,建議刪去第三十四條中有關資金安排的表述,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節能技術研究開發方面的工作內容。(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四條)
此外,根據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的意見,還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必要修改。
《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
在市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人大代表提出了“關於出台《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決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辦理。《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在2007年列入立法調研項目,2009年正式列入常委會確定的立法制定項目。為了制定好本條例,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工作。2007年9月,財經工作委員會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經委等有關部門,赴外地進行了學習考察,重點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用能企業的節能管理、遏制高耗能行業增長和依法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等問題進行探討,借鑑外地的經驗和做法。2008年12 月至2009年3月,財經工作委員會先後兩次聽取了市經委立法起草情況介紹。2009年4月,《條例(草案)》初稿形成後,財經工作委員會參與了市政府法制辦在鎮海、鄞州、餘姚、北侖的立法調研和市級機關有關部門的座談,聽取了發改、建設、統計、財政、科技、農業、環保、質監、交通、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和用能企業的意見,期間,還多次會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就《條例(草案)》的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進行研究溝通。6月1日市政府召開第 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6月4日,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能源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確保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持續有效供給是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同時,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改革開放以來,寧波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能源緊缺的“瓶頸”制約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經濟發展中長期累積的結構性、素質性矛盾依然比較突出,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未能得到根本轉變,能源利用效率不高。近幾年來,儘管我市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最佳化產業結構、推進科技進步、強化科學管理,節能降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形勢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較大差距,尤其是隨著我市重化工為主導的臨港大工業的崛起,節能降耗將面臨巨大而不可迴避的壓力。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一項長期任務,需要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和市場等手段共同加以推動。各級政府和人民民眾對此高度重視,人大代表多次向人代會提出議案,要求制定出台利於本市能源節約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從法律的層面上規範全社會的用能節能工作。因此,根據我市節能降耗工作的實際問題和需要,制定《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對《條例(草案)》內容可行性的基本看法
《條例(草案)》經過較長時間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從我市實際出發,對節能管理、合理用能、節能技術進步與節能激勵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既保持了同上位法的一致性,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與我市節能工作實際相結合,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內容基本可行,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對《條例(草案)》需要說明和修改的建議
1、關於節能宣傳主體職責問題。《條例(草案)》第十條對節能宣傳主體的職責做出了相應規定:本市中國小校、高等院校應當組織節能知識講座,開展節能實踐活動;本市社區應當利用社區宣傳欄普及節能知識,開展創建節能家庭活動,倡導節約環保的生活方式;本市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能宣傳報導,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節能降耗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每個社會組織和個人都有節約能源的義務。而且,我國絕大多數人口在農村,其節能宣傳任務尤其繁重。建議擴大節能宣傳主體範圍,將農村節能宣傳職責具體化。
2、關於表彰獎勵問題。《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對節能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做出了規定,但對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何種獎勵並沒有提到。建議將此款修改為: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節能或者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3、關於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法律責任問題。《條例(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但對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違法行為,並未做出相應的規定。建議增加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4、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法律責任問題。《條例(草案)》第五十三條對商品房業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行為做出了規定:商品房業主未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中的明示要求使用房屋,在裝修時破壞住宅保溫層等節能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使用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未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的違法行為做出相應規定。建議增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法律責任。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下旬,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請的《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委員們認為,條例的制定對於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委員們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在寧波日報和寧波人大信息網上刊登,傳送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法制委員會諮詢員徵求意見;先後在象山縣、慈谿市和海曙區召開了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服務機構及行業協會等參加的三個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期間,又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詢意見。9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財經委員會有關同志列席了會議,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總則
草案第四條第三款對節能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的內容作了規定。根據委員、有關部門及法制委諮詢員的意見,建議增加“生活節能”的內容,並將該款調整至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
草案第八條規定了節能監察機構的職責。有關部門提出,“依照有關規定組建”表述不明確。經研究,建議按照事業單位受委託從事社會管理事務的規範表述進行修改,進一步明確節能監察機構的相關職責。(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
草案第十條規定了節能的宣傳普及。市人大財經委和有關部門建議擴大節能宣傳主體範圍,將農村節能宣傳職責具體化。經研究,建議增加“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重點用能單位” 作為宣傳主體,將“社區”修改為“村(居)民委員會”。同時,根據委員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擴大第二、三款規定的宣傳方式。(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二、關於節能管理
草案第十二條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對實施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範圍進行明確。此外,考慮到投資項目備案主要為事後監督,不屬於事前的行政許可,且上位法未規定節能 評估和審查項目的備案,建議刪去相關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增加鼓勵和支持節能服務機構承擔有關節能方面的服務外包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一款)
三、關於合理用能
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實行一定周期循環的電(水、熱)平衡測試製度。考慮到有關供節水的法規已明確水平衡測試的主管部門為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議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對節能型建築材料和設備的使用作了規定。考慮到省相關條例對新型牆體材料的使用作了規定,而節能法規定鼓勵使用節能型建築材料和設備,建議作適當修改。第三款規定了特定建築項目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制度。有的委員提出,有些政府投融資的建築項目,難以利用可再生能源。經徵詢相關部門意見,建議作適當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公共機構公務用車配備作了規定。有的委員提出,該項規定應當與今後的公務用車改革相銜接。同時,考慮到上位法的相關規定更為具體。因此,建議刪去。
四、關於節能技術進步與節能激勵措施
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實施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考慮到該項內容與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規劃名稱和編制主體存在不一致,且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條款即將修改,建議刪去相關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草案第四十六條對節能方面的表彰獎勵作了規定。根據市人大財經委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增加對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草案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分別對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計量崗位、確定能源計量人員和拒不配合實施能源審計、電平衡測試或熱效率測試的行為設定了處罰。經研究,建議分別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未按照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和不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的處罰內容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了特定建築項目未利用可再生能源或可再生能源設施未與建築主體工程“三同步”的處罰。有關單位提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數額上小於建設可再生能源設施的成本,達不到處罰的效果。經徵詢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對法律責任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
草案第五十三條規定了裝修時破壞保溫層等節能設施的法律責任。考慮到上位法對該項行為未規定相應的處罰,因此,建議刪去有關行政處罰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
草案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公共建築室內溫度設定不符合規定的法律責任。考慮到目前公共建築室內溫度設定由國家、省、市檔案進行規定,上位法也僅規定了公共機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並未設定罰款。建議刪去有關罰款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
市人大財經委建議,對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違法行為,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節能措施和保護、使用要求等信息的違法行為增加規定法律責任。經研究,考慮到上位法已對相應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建議不作修改。
六、關於附則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五十七條規定相關用語含義沒有必要,建議刪去。經研究,考慮到相關用語在法規中的重要性,有必要進行解釋,建議保留。(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有的委員和有關方面建議對草案第二十五條的“對標控制”的含義進行解釋。經徵詢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對標控制”改為“對標管理”,是指對照先進的能效標準,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對標管理”是管理學上的通用名詞,建議不在法規中作解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
此外,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刪去了草案中部分與上位法重複的條款,並對有的文字表述作了適當修改,對部分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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