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國際組織一般指
政府間國際組織 ,是國際法主體之一。而廣義上說,國際組織還包括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以下對國際組織的介紹採用狹義層面含義。
一體化的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是指三個或以上國家(或其他
國際法主體 )為實現共同的政治經濟目的,依據其締結的條約或其他正式法律檔案建立的常設性機構。
國際組織的
法律人格 來源於組成國際組織的基本法律檔案。國際組織作為
國際私法主體 有其自身的特點: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基本法律檔案的嚴格限制,常常是不完整的;國際組織在其財產限度內直接承擔責任。
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是有眾多國家組成的國家間的組織,是近代出現的跨國性組織。國家間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進行交流與合作過程中,出現一些任何單獨國家都難以解決的問題,需要有關國家共同研究。為此,它們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國際會議,由於需要處理日常事務而成立秘書處,逐步轉化成為相應的國際組織。
形成與發展 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全球化趨勢的推進,國際組織快速擴張,它們不僅數量上數以萬計,而且覆蓋廣泛,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體育、衛生、教育、環境、安全、貧窮、人口、婦女兒童等等眾多人類生存和發展相關的領域,已成為左右世界局勢和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了解國際組織的發展與現狀,就是了解國際社會的發展與現狀。
國際組織是為了適應國家之間的交往日益頻繁,交往的領域和地區不斷擴大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19世紀最早在歐洲出現了如
萊茵河 、
易北河 等國際河流委員會。
19世紀後半期,科學技術和交通工具的進步使國際交往逐步擴大到社會生活的許多領域,在通訊、
公共衛生 和經濟貿易等方面,出現了“國際行政聯盟”的組織形式,如
國際電信聯盟 (1865)、
萬國郵政聯盟 (1875)等。這種以專門業務和行政性的國際合作為目的的組織,成為現代國際組織的雛型。
思想淵源 關於國際組織的思想可謂源遠流長,早在14世紀,思想家
但丁 (Dante Alighieri)就倡導成立“人類統一體”、“聯合統一的世界各國”。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思想植根於18世紀與19世紀一些智者的著作,如
聖西門 (Henride Saint Simon)倡導建立“歐洲議會”,本森(Jeremy Bentham)倡導建立“國際法庭”,
康德 (Immanual Kant)倡導“和平聯盟”等(J.Martin,p.780)。中國的
康有為 在其《大同書》中也發揮了中國古代“大同世界”的思想。1907年,
國際協會聯盟 (UIA)在
比利時 首都
布魯塞爾 成立,至今仍為匯集國際組織各類信息的中心。 國際組織在20世紀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第一階段是兩次大戰期間,以人類第一個具有廣泛職能的世界性組織——
國際聯盟 的成立為標誌,除國際聯盟外,出現了如
國際勞工組織 一類的專門機構,國際常設法院這樣的國際
司法機構 ,以及一批
非政府組織 ,而後爆發的二戰則暫時中斷了這一進程,按照UIA統計,1909年,全部政府間國際組織有37個,
國際非政府組織 有176個,所有類型的國際組織共有213個,而到1951年,全部政府間國際組織有123個,國際非政府組織有832個,所有類型的國際組織共有955個,分別增幅在2~4倍之間。
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自二戰結束前至20世紀80年代末,是國際組織發展史上的黃金時期,國際聯盟的失敗和二戰的爆發等事實激發人們去追求和創造更高形式、更有成效的組織形態以維護和平、制止戰爭並促進發展。以聯合國的誕生為標誌,一大批全球性、
區域性 政府間國際組織雨後春筍般湧現。
據UIA統計,1989年,各類國際組織共有24131個,比1951年增加了24倍多,其中政府間國際組織數目為4068,
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有20063,比1951年分別增加了24倍和32倍之多,其中20世紀80年代十年間各類國際組織共增加了12383個,幾乎相當於此前一個世紀國際組織數目的總和。
當時非殖民化運動的成功促進了新興獨立國家的數目劇增,國際社會的規模驟然間擴大了數倍,出現多元化的國際格局。
蘇美 雅爾達體系及聯合國
集體安全 體系有效制止了世界性戰爭的爆發,
和平與發展 成為時代的主流。
同時,世界貿易市場、資本市場、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現代科技革命的傳播,促成了國家間相互依存關係的發展,尋求國際治理機制化、組織化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全球化的浪潮在涌動了。
第三階段 第三階段自
冷戰 結束後至今,是國際組織處於全球化時代的發展階段,也是國際社會組織化程度大幅度增強的階段,主要表現於貿易、金融領域的經濟全球化,是一個貨物、服務、生產要素更加自由地跨界移動、合理配置、各國經濟更加互相依存的
一體化進程 ,這一進程大大強化了國際組織的地位,要求他們在形成和實施普遍性原則、規則和制度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大大凸顯起來,國際社會日益要求加強對
國家行為 的規範機制,政府間組織更多地被用作制定和實施
國際法 的手段,從而推動國際法從一個軟法、弱法到強制實施的轉變。國際社會參與者的成分也發生著深刻變化,在傳統
主權國家 、政府間國際組織繼續占主導地位的同時,湧現了大量的非政府組織,市民社會的形態呼之欲出,根據UIA統計,2004~2005年,包括其所有類型的各類國際組織共有58859個,比1991年多1倍以上,其中,政府間國際組織數目為7350,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有51509,分別比1991年多61%和109%。國際社會的日益組織化不僅表現在國際組織數目的增長上,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國際組織範圍的擴大上,它早已衝破初創時期的地域、領域局限,活躍在當今人類社會的所有方面。
特徵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交往越來越頻繁,國家間的相互依賴日益加深,這為國際組織的發展帶來了新的變化,體現出當代國際組織的主要特徵:
組織機構趨於完善
19世紀的國際行政聯盟,是由
常設機構 國際事務局負責日常工作,成員國代表會議只是在若干年內討論一次有關條約規定的國際合作,並不負責實際工作;當代國際組織一般在常設秘書處之上設定大會、理事會這種實質性的權力機構,享有決策權。
組織規模龐大
19世紀的國際組織,其成員國基本上是歐美少數已開發國家。當代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幾乎包括了世界所有國家,各種專門組織絕大多數都擁有 100多個成員國。
形成國際組織網路
聯合國與18個專門性的政府間機構建立了密切的、非隸屬的關係,其中16個被稱為聯合國專門機構。聯合國還給予 1/6的非政府國際組織以協商地位,並有12%的非政府國際組織與
歐洲共同體 有密切關係。這樣,許多國際組織在業務與信息方面已有機地聯合在一起,形成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國際組織網路。
數量猛增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1939年,政府間國際組織只有80個,到80年代末已達4000多個;非政府國際組織為數更多,其中絕大多數是50年代以後建立的。因此有人稱19世紀是國際會議的世紀,20世紀是國際組織的世紀。
數量 20世紀以來若干年份政府間國際組織(IGOs)數量
年份 數量 年份 數量
1909年 37 1989年 4068
1951年 123 1992年 4878
1962年 163 1996年 5885
1970年 242 2000年 6556
1981年 1039 2005年 7350
數據來源: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INTOSAI)),是由世界各國最高一級
國家審計機關 所組成的國際性組織。創立於1953年,1968年在東京召開的第六次會議上,通過了該組織的章程,正式宣布成立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受
聯合國經社理事會 領導。該組織總部設在
維也納 ,由奧地利審計法院負責日常工作,該組織的會費由各成員國按聯合國繳納會費的比例分攤。目前該組織有成員186個。我國於1982年加入該組織。
該組織的宗旨:互相交流情況,交流經驗,推動和促進各國審計機關更好的完成本國的審計工作。
聯合國 該組織每三年召開一次全體成員國會議,就審計的原則、方向、理論、方法和技術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交流,以有助於各成員國研究、改進和加強政府審計工作。這是
分類 按成員分類
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GOs),指一般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通過宣言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而成立的國際組織, 例如,聯合國專門機構(Special Agenc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等。
非政府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s),指未經政府間協定而建立,由獨立機構、民間組織、志願協會等團體組成的國際組織,占國際組織總數80%以上。例如,
國際紅十字會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ICRC)、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等。
按地域分類
全球性國際組織:這類國際組織的名稱一般以聯合國(United Nations)、世界(World)、全球(Global)、國際(International)的英文字母縮寫開頭,例如,
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UNICEF)。
區域性國際組織:這類國際組織的名稱一般指明其所在地域,例如,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EU)等。
按性質分類
政治性國際組織,如
聯合國 是世界最大的政治性國際組織,獨立國家國協是蘇聯解體後有原多個加盟共和國組織的一個地區性組織。
專業性國際組織,如
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等。
專業性政府間國際組織
現代國際組織最早出現在歐洲,是工業革命後歐洲國家多邊關係發展的產物,是為了在一定業務領域進行國家間的合作而成立的機構,例如:
國際電報聯盟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是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成立於1865年,是為了各國能夠在電報和郵政方面進行合作而成立的。
世界氣象組織 (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前身為國際氣象組織,有100年歷史。各國天氣、氣候、水文變化不受國家疆界限制,世界氣象領域的合作組織應運而生。
萬國郵政聯盟 (Universal Postal Union),其前身為郵政總聯盟,於1874年成立。1840年英國建立了郵信體系,出版發行世界首枚郵票,由此形成現代意義上的公共郵政。
專業性非政府國際組織
民間性質的非政府國際組織比政府間國際組織數量更多,有的成立更早。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創建於1863年,它是從個人自發救助受傷士兵的行動逐漸形成的致力於人道主義、幫助戰爭受害者的國際組織。
國際抗癌聯盟 (Union for International Cancer Control),創建於1933年,是全球最大的非政府抗癌組織機構,最有影響力的腫瘤防治學術組織,目前擁有全球346個會員單位, 覆蓋109個國家及地區。
組織列表 經濟文化類組織(非政府組織) 政治類組織
科技、文化、體育等專業類組織 國際軍體理事會
國際反捕鯨委員會
構成 據UIA統計,2004~2005年,包括其所有類型的各類國際組織共有58859個,比1991年多1倍以上,其中,政府間國際組織數目為7350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有51509個,分別比1991年多61%和109%。國際社會的日益組織化不僅表現在國際組織數目的增長上,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國際組織範圍的擴大上,它早已衝破初創時期的地域、領域局限,活躍在當今人類社會的所有方面。
國際組織的分類很多,這裡根據UIA的國際組織分類和數據解析當今國際組織的結構。根據UIA2004~2005年《
國際組織年鑑 》的數據,表3包括的各種類型下的全部國際組織有57964個,其中,IGOs有7306個,INGOs有50658個,分別占全部國際組織的12.6%和87.3%,INGOs的數目是IGOs的7倍,從INGOs的數目一直多於IGOs,而且INGOs的增加速度一直高於IGOs,二者數量上的差距越來越大。同時我們通過各類IGOs和NGOs的數目進行相關分析,發現它們的相關程度高達0.81,這也說明IGOs和NGOs的各類組織形式結構基本類似。
在UIA三大類國際組織中,協定性國際組織是最重要的,而其他兩類組織,即特殊形式的國際組織和其他形式的國際組織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際組織,2004~2005年,協定性國際組織,包括IGOs和NGOs,共占到全部IO的13%,其他類型國際組織占26%,特殊形式國際組織占61%,第三種類型的國際組織數量最多。
在協定性組織中,
區域性國際組織 份額最大,占其全部的77.98%,比三類全球性國際組織的總和還多,顯然,覆蓋的地域越大,國際組織數量越少;其他類型的國際組織中,以國際事務為導向的國家組織(G類)占45.19%,其次是包括基金等形式的特殊形式的組織(F類,31.85%);在數目最多的特殊類型的國際組織中,目前不活躍的非協定性的(H類)或尚未被確認的國際組織(U類)占到70%以上,其次,包括雙邊條約的國家組織(N類)占10.67%,多國條約(T類)占6.61%,在特定複雜的國際組織內獨立存在的內部組織或附屬機構(K類)占5.66%,而排在最後三類是:宗教(R類,2.57%)、
國際會議 系列(S類,2.04%)和新出現的尚未得到確認的國際組織(J類,1.31%)。
各種類型的國際組織對當今國際社會的發展做出了重大的貢獻,特別是協定性IGOs,是國家間多邊合作的法律形式,是一種機械化、組織化的國家間合作。國際組織首先是國際社會的論壇和談判場所,如
聯合國大會 在伊朗核問題等危機出現時的討論,在解決爭端或規則制訂等方面為成員國提供了時間或空間;國際組織是國際立法的組織者和推動者,自二戰後,涉及各個領域的
國際公約 或
多邊條約 ,幾乎都由國際組織完成;國際組織是國際事務的管理者和組織協調者以及國際資源的分配者,比較典型的如石油輸出國組織在石油的生產、銷售、價格等方面制定的管理機制。對於國際社會最大的安全問題,國際組織是和平解決爭端的機構,是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維護者。二戰後世界範圍內的和平得以維持,和平成為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國際組織功不可沒,如聯合國、非洲統一組織、美洲國家組織等都曾有效地緩和、平息了多起地區衝突、內部動亂,為防止戰爭的蔓延和升級、恢復和平、解決爭端奠定了基礎。
目前INGOs對國際社會事務的參與和協調能力也越來越強大,其活動範圍越來越廣,除了在
救濟 、後勤、運輸、醫藥服務、安全、人權、健康和環境等方面提供
人道主義援助 外,在支持落後國家全面發展、危機國家重建等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甚至在政治和司法領域也發揮越來越重要而複雜的作用,如歐洲國家的NGOs甚至有抗衡政府或制衡政府的作用,對
決定 福利、國家法令、政府資源分配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響力,1997年的草根運動(GRASS ROOT CAMPAIGN)被當做NGOs參與政治影響力的分水嶺。它們不僅與政府對話,與IGOs也互相影響,如在WTO
坎昆會議 等對
開發中國家 諸多不利的談判中,NGOs一直給予干擾,對世界貢獻良多。有時在危機情況下,NGOs的行動比政府組織更有效。NGOs目前在全球經濟中也起著重要作用,在將近40個國家裡,NGOs的
經濟活動 占GDP的5%以上,占就業人口的4%以上(Lester Salamon,S.Wojciech Sokolowski,2004)。在可以預料的將來,各類國際組織在國際事務中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特別是非政府組織。
地位與作用 國際組織在條約和宗旨規定範圍內,享有參與國際事務活動的獨立地位,具有直接承受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能力,而不受
國家權力 的管轄。這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基本特性。《聯合國憲章》第 104條規定:“本組織於每一會員國之
領土 內,應享受於執行其職務及達成其宗旨所必需之行為能力。”這種地位與能力具體表現在:有權同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締結條約或簽訂協定;負責召開各種立法會議,並間接參加造法性條約的形成過程;
聯合國機構 和人員在會員國境內享有為執行其任務所必要的
特權 與豁免;保有及處理本組織資產的權利。多數學者認為,國際組織特別是
聯合國組織 ,具有國際法的主體地位與資格。但國際組織與國家有所不同,前者的權利來源於各國簽訂的條約和該組織的組織法,它在國際法上的主體地位是派生的,即使聯合國組織本身,也並不是國家那樣的政權機構。因此,有的學者把聯合國作為
世界政府 的見解,是缺乏法理和事實根據的。
為成員國展開各種層次的對話與合作提供場所
每個國際組織都是特定區域範圍或特定問題的國際論壇,是一種常設的固定的國際會議形式,是聯接、溝通各成員國的紐帶和渠道。經由這一所有成員國平等參與的國際議事機構,各國可自由表達本國的立場觀點,可充分討論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有利於國際社會形成和宣示某種世界輿論,有利於協調成員國的政策與行動。這種論壇也是
多邊外交 的一種組織形態,為成員國之間正式或非正式的交往、會談提供了方便的時間與場所,有利於雙邊關係的發展和緊張局勢的緩解。
管理全球化所帶來的國際社會公共問題
如同一國政府是本國內外事務的管理者,國際組織在一定意義上充當了國際社會共同事務的管理者的角色。特別是在那些專門性或技術性領域,從郵政、電訊、海事、衛生,到氣象、民航、
原子 能、智慧財產權,諸如此類,全球性或區域性管理規則的制訂,管理機構的建立與運作,都是由相關國際組織來完成的。儘管有人對這類管理性國際組織的成效一再提出質疑,但也不否認這些方面國家間合作的必要性。在人們驚呼世界已進入一個
地球村 的時代,國際組織的管理者職能只會越來越加強。
在成員國之間分配經濟發展的成果和收益
從世界範圍來看,不論是自然資源的生產、開發和銷售,還是資金的融集和借貸,除了各國主權範圍內的職能,還存在著一個在各有關國家之間公平、合理分配的問題。這種國際分配者的職能非國際組織莫屬。從世界範圍內石油、礦產物與農牧產品的生產數額、銷售價格、進出口比例到國際資金向開發中國家的投放,其分配原則、分配方案的確定和實施乃至制裁措施的執行,現在都有賴於相關的國際經濟、金融組織和商品協定組織。在一定意義上,公正、合理的
國際經濟新秩序 能否建立,取決於現有國際組織分配職能的改進、完善和強化。
組織國際社會各領域的活動
促進國際社會整體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大大小小的組織協調中心。日益加強的全球組織化趨勢,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國際組織者職能。聯合國就是世界經濟社會發展的最大的組織協調中心。不論是對第三世界發展援助項目的制定、實施,還是促成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不論是全球及區域的可持續發展的規劃,還是促進普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現,都必須藉助國際組織的組織職能,建立起國際社會的各個領域的正常秩序。儘管極少數國際組織的組織職能表現出一體化的傾向,但是就大多數組織而言,其組織職能本質上是一種國家合作的形式,是一種非主權的行政職能。
調停和解決國際政治和經濟爭端
國際爭端 的和平解決是現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項原則的實施,已經不僅僅依賴爭端當事國本身,國際組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已成為和平解決國家間爭端的有效工具。許多國際組織的基本檔案都將之列為自己的重要職能,並且規定了相應的解決機制。成員國之間的爭端,不論是政治性的還是經濟性的,不論是尋求外交解決還是法律解決,國際組織都可以隨時進入解決程式,促使或主持爭端的和平解決。從聯合國到東南亞國家聯盟,從
國際法院 到世貿組織的
爭端解決機構 ,國際組織以其大量實踐證明了自己在和平解決爭端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繼續維持國際和平
藉助國際組織建立成員的集體安全體系,維持和平、防止戰爭,曾經是幾代人的夢想與追求;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聯合國的創立為標誌,這一理念才得以逐步成為現實。全球性與區域性政治組織,都將維持世界及地區和平視為己任,並以整個組織的機制來服務 於這一宗旨。儘管迄今為止,聯合國、非 洲統一組織、美洲國家組織等的維持和平行動尚不能提供令人完全滿意的記錄,但是任何人也不能否認,這類行動曾經有效地緩和、平息了多起地區武裝衝突和內部動亂,防止了戰火的蔓延與升級,為恢復和平,解決爭端奠定了基礎。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範圍內的和平得以維持,和平成為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國際組織功不可沒。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組織更應繼續發揮好維和的作用,防止戰爭的發生。
國際關係民主化的渠道和推進器
以領土、主權和實力為基礎的多國家體系是國際關係的基本事實。自形成民族國家體系以來,發生過無數次戰爭,沒有一個國家不曾直接或間接地捲入各種戰爭。強權政治一直在這一體系中起主導作用。各國已越來越認識到有必要對這一體系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改。全球化的不斷深入更是對這種體系緩慢地產生著侵蝕作用。國際組織的發展過程就是人們謀略擺脫國際無政府狀態,追求
國際關係民主化 的探索過程。
當代國際組織的大量湧現和聯合國40多年的活動表明,它們在推動國際合作,緩和地區衝突,增進各國社會經濟發展和福利,促進國際法的發展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許多
國際經濟組織 ,在協調成員國的經濟政策,促進世界經濟健康發展,推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事業,以及維護不已開發國家的經濟權益方面,日益顯示出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