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9年03月13日發布,自1989年03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其是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9年03月13日
- 實施日期:1989年03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業稅(廢)
一、提高對徵收農林特產稅意義的認識。徵收農林特產稅,對於調節種植業與養殖業的收入,調節種植業內部不同作物的收入,指導種植結構的調整,促進農業生產的協調發展,特別是對保持糧食生產穩定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宣傳,把全面徵收這項稅收作為合理調整農業生產結構,進一步理順農業收入分配關係的一項重要措施,抓緊抓好。
二、全面徵收農林特產稅。目前尚未開徵的地區要立即組織徵稅。凡屬規定的應稅產品收入,必須依法全面徵稅。除經國務院和財政部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擅自決定減稅、免稅或者暫緩徵稅。已開徵地區要對過去的減稅、免稅和暫緩徵稅進行認真清理,凡不符合規定的,應即恢復徵稅。
三、擴大徵稅範圍。除1983年《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已明確徵稅的各項農林特產收入外,考慮到近幾年果用瓜和海水養殖生產有較大發展,為了平衡稅負,現決定將果用瓜和海水養殖產品收入列入徵稅範圍。
四、改進計稅辦法。農林特產稅按照產品實際收入計算徵稅。各地要嚴格核定計稅產品的實際收入,對過去核定偏低的,或者比照糧田評定常年產量徵稅,負擔過輕的,都要按照實際收入重新核定。
五、對大宗農林特產收入實行統一稅率。從今年(1989)起,對下列農林特產收入實行全國統一稅率:海淡水養殖收入為10%,其中水珍品為15%;水果收入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蘋果收入為15%;果用瓜收入為10%;原木收入為8%,對森工企業暫緩徵收。其它應稅產品收入的稅率不得低於5%。各地在實際執行中,對少數獲利大或擠占糧田的產品收入,可以適當提高稅率,但最高不超過30%。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還可以隨同農林特產稅,徵收不超過納稅人應納稅額10%的地方附加。
六、對農林特產稅單獨分配徵收任務,列入地方預算。在保證完成中央核定農業稅徵收任務的前提下,農林特產稅新增收入全部留給地方,主要用於發展農業,中央不參與分成。地方各級的分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七、切實加強農林特產稅的徵收管理工作。農林特產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徵收。有關徵收管理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工商管理、商業、銀行、交通、鐵道、民航、郵電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財政機關依法徵稅。各級財政機關要做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和督促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要抓緊建立健全農業稅征管機構,充實徵收力量,確保國家稅收任務的完成。
以上通知,請即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