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黨中央, 中央為了確保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穩定,防止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而特做出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
  • 屬性: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等
  • 文號:中發〔1996〕13號
1998年改革發展任務繁重。要保證各項任務的實現,必須確保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穩定。上半年,由於種種原因,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而一些地方農民負擔不僅沒有減少,反而繼續增加。有的違反規定,變相多收提留統籌費,平攤農業特產稅屠宰稅;有的繼續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有的盲目舉債,向農民轉嫁債務負擔。這些問題如不糾正,將嚴重影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對奪取1998年的農業豐收、保障各項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極為不利。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充分認識當前增加農民收入和減輕農民負擔的特殊重要意義,在採取措施加強秋季作物田間管理、抓好養殖業生產、發展鄉鎮企業和農村其它二三產業、增加農民收入的同時,必須下大力氣認真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切實把農民的不合理負擔減下來。為此,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格控制提留統籌費。鑒於目前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實際情況,1998年農民承擔的提留統籌費的絕對額,不僅要嚴格控制在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而且不得超出1997年的預算額。1998年的預算額小於1997年預算額的地方,按1998年的預算方案執行;1998年預算額大於1997年預算額的地方,要堅決調減下來,並重新明確到戶。已按1998年預算額收繳的,超過1997年的部分,能退的要退,不能退的應在下年預算執行中扣減。提留統籌費核減後,要堅決防止以共同生產費、統一服務費、以資代勞金等名義,在提留統籌費之外亂開口子,變相加重農民負擔。也要防止違反規定多收承包費。除工副業、果園、魚塘、“四荒”等實行專業承包和招標承包的項目外,其它承包費都要一併納入農民上繳的提留統籌費以內實行限額管理。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二、堅決把向農民的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全部停下來。1998年除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和專項安排的農田基本建設外,各部門在農村安排的各項事業能緩辦的要緩辦,可辦可不辦的堅決不辦,要求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各種達標升級和集資活動必須立即停止。凡在結婚登記、中小學生就學、建房和計畫生育指標等審批、辦理過程中向農民亂收費,因未完成種植養殖任務而向農民亂罰款,強行向集體和農民攤派報刊和各種保險費用的,必須堅決查處。要實行農村“三亂”專項治理部門責任制,誰主管誰負責。今後,“三亂”出自哪個部門,就追究那個部門領導的責任。
三、嚴格加強對農民義務工的管理。1998年國家安排的公路、鐵路、水利設施、糧食儲備庫、農村電網、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等基本建設,是增加農民收入和減輕農民負擔的重大措施,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抓緊落實。在項目實施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民投工投勞的政策,不得挪用國家下達的工程款,也不得強行以資代勞向農民攤派工程款。凡超過國家規定的義務工限額的,要按規定給農民支付勞務報酬。
四、嚴格執行國家的農業稅收政策。農業稅要堅持以實計征。對少數折征代金的地方,1998年糧食定購價格調低了的,農業稅徵收金額應隨之減下來。農業特產稅、屠宰稅必須據實徵收,不得按預計產量、預計出售價格計征,不得層層下達指標或者提前預收,不得按人頭、田畝和牲畜存欄頭數平攤。同一地塊的農業特產稅、農業稅不得重複徵收。各級財稅部門要把禁止在農村亂征亂收稅費,作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重要內容,切實抓好。
五、嚴禁在糧食收購時代扣代繳各種款項。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嚴格執行《糧食收購條例》的有關規定,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的餘糧,不得拒收、限收,不得壓級壓價或者抬級抬價。在糧食收購中,除農業稅外,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委託代扣代繳任何稅費。鄉(鎮)、村幹部不得在糧食收購現場坐收提留統籌費和其他任何稅費。凡違反規定的,依照《糧食收購條例》堅決查處。將提留統籌費折成糧食計征的試點辦法,可以結合稅費改革繼續研究,但必須執行《糧食收購條例》,不得將提留統籌費隨糧食收購一併徵收。
六、嚴禁強迫農民借款、貸款繳納各種稅費。要教育農民自覺履行應盡義務,按規定繳納稅費。嚴禁鄉(鎮)、村幹部擅自以集體名義向任何單位和個人借款、貸款或者強迫農民借款、貸款用以繳納各種稅費和集資。凡未經民眾集體討論同意,以鄉(鎮)、村名義向單位、個人借款或貸款所發生的債務,不得向農戶分攤。對於沒有完成上繳任務的農戶,要區別不同情況正確處理。對確實無力繳納的農戶,要認真落實好減免政策;對確有繳納能力拒不繳納規定稅費的,要按有關法規及時追繳。當前,要特別注意做好貧困地區和受災地區的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這些地區1998年的農民負擔只能減輕,不能增加。中央規定的各項稅費減免政策必須落實到村到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稅費減免指標。因執行減免政策而減少的稅費收入,一律不得分攤到其他農戶。
七、切實減少鄉(鎮)、村非生產性支出。要嚴格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中關於“‘九五’期間,各地不再增加鄉鎮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繼續凍結編制。對鄉鎮一級的機構,可設可不設的不設,可合設的一定不要分設。超編的非生產人員要堅決予以清退。要最大限度地減少村組幹部人數,嚴格控制村管理費和招待費開支,嚴禁大吃大喝,全面實行村級財務公開,搞好民主監督。
八、嚴肅查處加重農民負擔的違法違紀行為。各地要抓緊組織一次農民負擔情況的檢查,要把執行中發〔1996〕13號檔案和本《通知》有關規定情況,作為今年(1996年)執法檢查的重點,切實搞好自查自糾。農業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下半年要聯合組織抽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查處力度,對頂風違紀加重農民負擔的,要從重、從快處理。一些典型案件的查處結果,經批准可以公開曝光。
九、進一步加強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特殊重要意義。要繼續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制度,在換屆和機構改革中,做到領導力量不減、工作隊伍不散。要不斷完善減輕農民負擔領導幹部考核制度,明確把中發〔1996〕13號檔案對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縣、鄉兩級領導幹部提出的“確保在本轄區內,不出現村提留鄉統籌費突破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村;不違反中央規定出台加重農民負擔的項目;不發生因農民負擔引發的嚴重事件和惡性案件”等三項要求作為考核標準。要逐步建立農民負擔問題領導幹部談話制度,對負擔問題突出的地方,上一級黨政領導要及時向下一級黨政領導打招呼,督促其解決問題。各地要高度重視和認真做好涉及農民負擔的來信來訪工作,注意傾聽民眾呼聲,把矛盾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搞好監督檢查。
減輕農民負擔,事關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必須堅持不懈地抓緊抓好。中發〔1996〕13號檔案的各項規定是我們黨向農民的莊嚴承諾,必須毫不動搖地繼續貫徹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幹部重新學習中發〔1996〕13號檔案,認真進行一次再教育,不斷增強貫徹黨的農村基本政策的自覺性,進一步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做實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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