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動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

助動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是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助動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
  • 所屬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類型:意外傷害保險
  • 簡稱:主險條款
詳細條款,附錄,

詳細條款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
總則第一條本附加險條款是“助動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條款)的附加保險條款,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主險條款效力終止,本附加險條款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條款無效,本附加險條款亦無效。
保險責任第二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駕駛保險車輛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一)身故保險責任被保險人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加險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款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二)被保險人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為直接原因造成《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導致《給付表》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責任免除第三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三)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二)被保險人無有效操作證駕駛保險車輛的情況下發生意外事故;(三)被保險人駕駛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逃避合法逮捕時發生意外事故;(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影響期間駕駛保險車輛。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第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通知或遲延通知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五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保險金申請依據的證明和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金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給保險人:1、保險單原件;2、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4、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5、如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還必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二)被保險人殘疾的,保險金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給保險人:1、保險單原件;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3、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4、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三)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釋義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不可抗力:只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附錄

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等級項目殘疾程度給付比例
第一級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級九十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5)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級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7)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第四級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縮短5公分以上的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0)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30%第五級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兩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兩眼眼瞼顯著缺失的(注11)一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的(注12)20%第六級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15%第七級三十三三十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10%註: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2、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5、上肢三大關節是指肩關節、肘關節和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是指髖關節、膝關節和踝關節。6、手指缺失是指近側指間關節以上完全切斷。7、手指機能的喪失是指自遠側指間關節切斷,或自近側指間關節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9、聽覺機能的喪失是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10、語言機能的喪失是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間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並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11、兩眼眼瞼顯著缺損是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12、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是指鼻軟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所謂“永久完全喪失”是指自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機能仍然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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