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動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是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助動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
- 所屬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類型:意外傷害保險
- 簡稱:主險條款
助動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是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產品。
助動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是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產品。詳細條款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總則第一條本附加險條款是“助動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條款)的附加保險...
助動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類別,保費為一次性繳清。基本資料 繳費方式:一次性繳清 投保範圍:凡經當地公安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編打鋼印號碼的助動腳踏車的車主,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其他人(以下稱“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的...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鼓勵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提供優惠和便利。快遞、外賣等服務企業和網際網路電動腳踏車租賃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可以通過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
第二十五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鼓勵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提供優惠和便利。第二十六條 使用電動腳踏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本企業所屬的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以及用於本企業業務經營的電動腳踏車進行管理,並執行下列規定:(一)將...
第七條【鼓勵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設立電動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火災事故責任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電動腳踏車相關保險。第二章 生產、銷售與維修 第八條【產品質量】 生產用於國內銷售的或者進口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生產用於國內銷售的或者...
第七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鼓勵電動腳踏車銷售者為電動腳踏車購買者投保責任保險。鼓勵快遞、物流、外賣等服務企業和網際網路電動腳踏車租賃企業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並獲得...
第三十二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第三十三條 申請補辦電動腳踏車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工本費。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腳踏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鼓勵商業保險公司為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提供優惠和便利。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並落實電動腳踏車通行道路、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最佳化電動腳踏車通行條件,科學分配路權。第二十九條 ...
第二十二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電動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第五章 停放、充電、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電動腳踏車停放區域納入城市道路相關建設規劃,將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區域納入住宅小區和單位建設規劃。第二十四條 車站、廣場、商場、...
第二十六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關保險。鼓勵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提供優惠和便利。第五章 停放、充電和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在劃定有停車標誌、標線的地點規範停放。在未劃定停車標誌、標線的地方,停放電動腳踏車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鼓勵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購買保險提供優惠和便利。使用電動腳踏車從事快遞、物流、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和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運營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可以通過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十一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車輛盜搶險等險種;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為已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安裝防盜電子晶片;提倡騎乘電動腳踏車戴安全頭盔。第十二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按照規定懸掛電動腳踏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禁止偽造、...
電動腳踏車購買之日起30日內,註冊登記前,駕駛人可以憑有效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歷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快遞、代駕、外賣等服務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本企業所屬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以及用於本企業業務經營的電動腳踏車的管理,並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駕駛電動...
第十九條 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並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電動腳踏車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腳踏車號牌、行駛證。第二十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險種;鼓勵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腳踏車...
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承租人應當安全騎行、文明用車、規範停放,愛護車輛和停放設施,遵守社會公德。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引導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險種。鼓勵保險公司開展電動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保險業務,並為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提供...
第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駕駛員、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電動腳踏車銷售者和所有權人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提前報廢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腳踏車。鼓勵和支持電動腳踏車所有權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非機動車保險。鼓勵和支持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腳踏車所有權人投保提供優惠和...
第二十一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本行業電動腳踏車上使用顏色、式樣統一併區別於其他行業的專用標識。第三章 通行與駕駛 第二十三條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實際通行條件,會同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電動...
(二)飲酒後駕駛;(三)在機動車之間穿行;(四)闖紅燈、逆向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掉頭;(五)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條 倡導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為已經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安裝防盜電子晶片,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車輛盜搶險等險種。倡導生產...
(六)建立健全騎行保險理賠機制,為使用者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為車輛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七)禁止向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提供車輛服務;(八)配備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規範車輛調度、停放、回收等管理,及時清理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九)隨車配備安全頭盔。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規範網際網路租賃...
鼓勵快遞、物流、外賣等服務企業和網際網路電動腳踏車租賃企業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產品。第十四條 禁止實施下列改裝、拼裝、加裝電動腳踏車的行為:(一)改變或者拆除電動腳踏車動力裝置或者限速裝置的;(二)拼裝電動腳踏車或者將無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加裝動力裝置的;(三)非法改裝、拆解電動機、...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相關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鼓勵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相關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供優惠。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電動腳踏車文明駕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
第三十一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的所有人購買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三十二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應當懸掛號牌並保持號牌完整、清晰,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懸掛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和已經註銷以及其他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的號牌、...
“金鎖”自助型保險由綜合險和附加險組成,綜合險包括房屋及附屬設備、室內裝潢和室內財產三部分,附加險有盜搶保險、附加家用電器用電安全保險、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漬保險、附加現金及首飾盜搶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腳踏車盜竊險。投保人可根據需要自由組合搭配投保。保險條款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凡是被保險人自有...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對於標的車及標的車上人,標的車駕駛員的賠償由車損險,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座位險進行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為電動腳踏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義務。第二十四條 鼓勵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數字、智慧型技術在非機動車通行管理領域的套用,提高非...
第五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三輪車、四輪車、機車、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等車輛統計備案、規範管理。具體管理措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
駕駛電動機車、低速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於機動車通行的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駕駛電動機車、低速電動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駕駛電動腳踏車。第十五條 鼓勵商業保險企業推出符合電動車特點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產品。鼓勵電動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駕駛...
(十二)不得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十三)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電動腳踏車號牌,或者使用他人號牌;(十四)法律、法規關於電動車道路通行的其他規定。第十五條 〔鼓勵參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駕駛人員意外傷害險等險種,鼓勵商業保險...
第二十三條 鼓勵電動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關保險。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腳踏車、非國標電動腳踏車有下列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
禁止駕駛拼裝和影響安全駕駛的加裝、改裝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第二十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適應電動車發展要求,合理分配車輛路權,健全完善保障電動車安全暢通的信號、標誌和標線等交通設施。第二十一條 鼓勵商業保險企業開發符合電動車特點的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產品。鼓勵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