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有住房出售
- 類型:經濟術語
(一)在確定出售的範圍內,由公有住房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向住戶宣傳購房辦法,在住戶同意購房後,即可辦理購房手續。(二)購房人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並付清購房款後,由市房地產登記機構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第十二條 ...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9號發布的檔案,於1999年4月22日經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發布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69號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
《青島市公有住房出售暫行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1995年公布的規章。青島市公有住房出售暫行辦法 (1995年3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公布,根據1998年8月2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行政處罰等條款的決定》修訂)第一條...
公有住房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各單位自管的住房。 第三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市房改辦)負責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出售公有住房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合法和先評估後出售的原則。
《瀋陽市出售公有住房辦法》在1994.12.21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基本介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遼寧省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推進住房商品化,正確引導消費,加快住房建設,特制定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含...
瀋陽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瀋陽市貫徹實施辦法》,推進住房商品化、自有化的進程,加快住宅建設和舊區改造,搞活存量資產,正確引導消費,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屬我市行政區劃內的新、舊直管公有住房及單位的新、舊...
公有住房出售標準價是中國向城鎮居居出售在國家規定的標準面積以內的公有住房時所採用的價格。可分為出售新房和舊房的標準價。新建住房的標準價包括: 住房本身建築造價; 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舊住房的標準價,按重置價成新折扣和環境因素...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適應職工改善住房條件的需要,根據有關規定及中央在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在京單位已...
《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辦法》是一部吉林省吉林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2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簡介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 【發布日期】1996-06-20 【生效日期】1996-06-...
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貫徹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和《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92〕國管房字第102號),推進中央國家機關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現將《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印發給...
第四條按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的對象為符合分房條件的職工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第五條公有住房出售的標準價,由負擔價和抵交價兩部分組成。一套兩居室新住房的負擔價,按全市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的一定...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制訂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1999]44號),我們制訂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檔案發布 滬府...
申請材料齊全的,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批准出售的審核意見。第十三條 已購公有住房出售申請經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機構批准後,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房屋所有...
第八條公有住房出售價格為標準價格或綜合價格,加減樓層係數值。樓層係數為標準價格或綜合價格的正負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第九條公有住房成新程度,按耐用年限和現狀評定,低於四成新的,按四成新評定。第十條購買公有住房,可以一次性...
五、售後住房的管理與維修 1、公有住房出售後,購房人須服從房產管理部門對住房的行政管理,認真執行國家政策及政府規定,依法使用住房。2、嚴禁私自拆改房屋構件,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3、購房人有依法保護、管理房屋及公共設施的義務,...
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貫徹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和《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92]國管房字第102號),推進中央國家機關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現將《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印發給你們...
昆明市出售公有住宅暫行辦法 (1993年9月21日昆政復(1993)63號)為緩解居民的住房困難,改善住房條件,正確引導消費,根據國務院關於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結合昆明市的實際情況及昆明市房改方案,制定本暫行辦法。一、公有住房出售...
因此,為保證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順利執行,特規定如下:一、各單位組織公有住房出售,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一)必須遵守《廣州市公有產權住房買賣程式》的規定,嚴格履行事前報批手續。未辦理報批手續的住房不得出售。房產登記部門...
福州城區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於2009年12月31日前結束,2010年開始不再出售公有住房。2009年12月31日前仍未房改的公有住房,一律移交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管理,統一租賃。 四、出售公有住房其它政策 ...
《公有住房買賣契約》簽訂後,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與買受人簽訂《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出售契約》(簡稱《出售契約》)。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契約》簽訂後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
2006年8月16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財政部、建設部以國管房改〔2006〕326號印發《關於調整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見》。該《意見》分提取住房維修資金、支付公房...
第三次全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議對今後房改工作作了部署和安排,並反覆強調在出售公有住房時要防止低價售房。最近,發現有些地方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違反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以過低價格突擊出售公房,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社會影響很不...
建設部為了防止有些城鎮不計後果,隨意賤價出售舊房,對那些在售房中搞不正之風的單位和個人,以籌集房改資金為名,賤價出售公有住宅,損公肥私,必須堅決制止;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特發出關於制止賤價出售公有住房的緊急通知。通知...
《北京大學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由北京大學房地產管理部制定,2013年10月22日十二屆黨委第50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學校住房制度改革,規範已購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工作,...
為了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規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已購公...
售後公房再出售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重新上市出售。根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四條銀川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銀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銀川市房改辦)具體辦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準入資格審批手續。
《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四、穩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五)向高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成本價,成本價應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