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止低價出售公有住房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止低價出售公有住房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3年12月31日發布,自1993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止低價出售公有住房問題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3年12月31日
  • 實施日期:1993年12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房屋買賣拍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第三次全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議對今後房改工作作了部署和安排,並反覆強調在出售公有住房時要防止低價售房。最近,發現有些地方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違反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以過低價格突擊出售公房,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社會影響很不好。為制止以過低價格突擊出售公房,促進房改工作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在《國務院關於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發布實施以前,各地區、各部門要一律暫停出售公房。凡違反國務院有關規定突擊出售公房的,要認真進行查處。
二、對已出售的公房要進行清理。凡出售公房價格低於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尚未辦理產權交易和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一律暫停辦理手續,對因以過低價格出售公房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提出與國務院有關政府銜接的辦法,妥善處理。
三、切實加強出售公房款的管理。現已出售公房的收入,要在原單位立即凍結,聽候處理,不得動用。如有違反,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近期對出售公有住房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結果於一九九四年一月底前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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