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關紀律的若干規定

廣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關紀律的若干規定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9]103號 【發布日期】1989-12-16 【生效日期】1989-1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關紀律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12月16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9]103號
【生效日期】1989-1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關紀律的若干規定
(穗府(1989)103號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住房制度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係到社會各個方面利益的重新調整,涉及到千家萬戶,情況複雜,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要完成這樣一項巨大而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加強領導,嚴明紀律,才能最廣泛地動員人民民眾自覺參與和支持改革。因此,為保證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順利執行,特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組織公有住房出售,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遵守《廣州市公有產權住房買賣程式》的規定,嚴格履行事前報批手續。未辦理報批手續的住房不得出售。房產登記部門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要嚴格把關。
(二)必須遵守《廣州市出售公有住房辦法》和《廣州市公有的住房售價評估標準》的規定,嚴格貫徹執行最低限價原則。不得壓價賤賣,不得擅自擴大優惠範圍。
(三)必須把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交給民眾,房價評估結果應張榜公布以增加工作透明度,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四)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必須按規定範圍管理,屬於自留部份,要進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只能定向用於住房養護維修,發放職工住房補貼、建造或購買職工“解困房”。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五)不得動用公款、公物為幹部、職工裝修或改建準備出售的公有住房。凡違反的,一切費用由住戶負擔。
(六)必須按售房(產權)單位的要求,如實提供與本單位職工有關的購房資格審查意見和證明檔案。不得出具假證明弄虛作假,購買公房。
(七)必須維護房屋評估員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證其正常開展工作。不得授意低估,不得藉故刁難,不得打擊報復。
二、持證上崗的房屋評估員,必須以對國家、集體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排除和抵制各方面的干擾,嚴格按照統一規定的評估標準進行計租、計價。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自作主張、玩忽職守。
三、幹部、職工申請購買公有住房,必須如實填報申請書,自覺接受資格審查。不得瞞報自有私房情況,不得重複購買公有住房,不得倒買賣住房。
四、凡房改方案實施前,租金低於《廣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計算標準》的,應從一九九0年一月起統一按該標準規定計租,超過住房分配控制面積的部分,應按《廣州市住宅成本租金標準》的規定計租。任何單位不得藉故推遲執行。少數計租工作量較大的單位,其計租準備工作在一九九0年一月實施期後才能完成的,也應按規定從實施之月份起計收差額租金。
五、任何單位必須從一九九0年一月起執行《廣州市公房租金標準和房租補貼暫行規定》,統一房租補貼辦法,不得巧立名目增發或變相增發住房補貼額。
六、嚴禁突擊分配未施工或未竣工的住房。從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凡未入住的待分配住房應實行先賣後租,大部分出賣,小部份出租給低收入的住房困難戶的新制度。新分配的住房面積如超過標準的,其超標準部份面積應按成本租金標準加倍計租。要切實貫徹執行《廣州市新分配住房實行租賃保證金制度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保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的租賃保證金不少於二十元存入標準的前提下,允許各單位合理調高收存標準。
七、凡違反上述房改紀律的,除全額賠償經濟損失外,還應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追究單位有關領導人、直接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違紀人員追究行政紀律處分的,應由有關部門或各級房改機構提出處罰意見,按幹部、職工管理範圍的許可權,報請監察部門決定的執行。
八、各級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房改紀律的監督,對違紀案件應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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