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辦法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
- 發布日期:1996-06-20
- 生效日期:1996-06-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辦法》是一部吉林省吉林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2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簡介【發布單位】80708【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發布日期】1996-06-20【...
(一)在確定出售的範圍內,由公有住房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向住戶宣傳購房辦法,在住戶同意購房後,即可辦理購房手續。(二)購房人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並付清購房款後,由市房地產登記機構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第十二條 ...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9號發布的檔案,於1999年4月22日經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發布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69號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
公有住房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公房出售立法首見於1994午7月18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城鎮公有住房,除市縣以上人民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城鎮職工出售,購買公共住房堅持自願...
吉林市合作建房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吉林市住房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吉林市政策性住房金融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監察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吉林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辦法 吉林市住房制度...
1、全市公有住房,除政策規定不能出售的以外,不論直管或是單位自管的公房,都應納入出售範圍,向個人出售。凡是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戶口、符合分房條件的職工,為自住均可購買新建或騰空的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戶,承租人亦可...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 長春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1.18 實施時間 1997.11.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制定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的規定》等有關...
第一條 為深化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穩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正確引導消費,加快住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我市城區和郊區範圍內的公有住房出售,均適用本辦法。公有住房...
本辦法所指商品房是指單位或公司以劃撥方式(即沒有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開發建設並對外出售的住房。劃撥國有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不動產登記,是指依法取得的城鎮住房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因轉讓產生的轉移...
第十條 鼓勵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和本市城鎮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換購住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商品住房,可視同房屋產權互換,等額部分免收稅費,超額部分按規定繳納。第十一條 本辦法只...
各區縣房地局(房改辦)應按戶做好上述公有住房出售的明細帳目。(七)投資單位辦妥房地產權屬確認手續後,向區縣房地局(房改辦)辦理淨售房款餘額的清算劃轉手續。十一、直管公有住房淨售房款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房地局...
售後公房再出售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重新上市出售。根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條對符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公有住宅房屋,應當先進行公有住房出售,再實施房屋徵收。對暫不具備公有住房出售條件的,可以採取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由承租人繼續承租,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第三十四條...
長春市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 (1998年7月21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強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管理,維護售購房人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
2001年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的管理,吸引職工資金用於住房消費,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推動房改深入發展,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工...
宣傳和監督,結合實際情況,採取切實措施,促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順利實施。對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戶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採取調換公房的辦法向職工出售住房。
第三次全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議對今後房改工作作了部署和安排,並反覆強調在出售公有住房時要防止低價售房。最近,發現有些地方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違反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以過低價格突擊出售公房,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社會影響很不...
建設部為了防止有些城鎮不計後果,隨意賤價出售舊房,對那些在售房中搞不正之風的單位和個人,以籌集房改資金為名,賤價出售公有住宅,損公肥私,必須堅決制止;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特發出關於制止賤價出售公有住房的緊急通知。通知...
第二十四條 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本市、區公有住房出售辦法,報青島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施行。駐青部隊所管住房,按軍隊房改方案施行。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促進房地產二級市場發展,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根據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第69號令)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
《瀋陽市出售公有住房辦法》在1994.12.21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基本介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遼寧省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推進住房商品化,正確引導消費,加快住房建設,特制定本...
第十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土資源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或者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權利證書。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上市出售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已購公有住房,買受人將該房屋...
(三)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四)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五)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六)已經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七)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不宜出售的。第六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
對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以及中央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進入市場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促進房地產二級市場發展,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根據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有住房買賣契約》簽訂後,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與買受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契約》(簡稱《出售契約》)。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契約》簽訂後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契約》、《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