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辦法

《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辦法》是一部吉林省吉林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2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辦法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
  • 發布日期:1996-06-20
  • 生效日期:1996-06-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
【發布日期】1996-06-20
【生效日期】1996-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辦法
(1996年6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
第一條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穩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正確引導消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作為住宅使用的地方房管部門直管房產和單位自管房產(其中包括作為住宅使用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撥用產)。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的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市區範圍內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外,均可以出售給個人。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或有產權爭議的住房;
(二)近期城市改造規劃範圍內的住房;
(三)臨街宜改造為營業用房的住房;
(四)具有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住房;
(五)四成新以下(含四成新)的破舊住房;
(六)市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六條凡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職工以及居民家庭,均可向職工單位或現住房的產權單位申請購買公有住房。
第七條產權單位擬出售公有住房,須事先申請,經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方可向職工出售,並按統一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新建和騰空的公有住房,要堅持“先售後租”的原則,並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
第九條出售公有住房,要堅持買房自願的原則。
第十條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不得以成本價標準價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
第十一條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成本價或標準價。高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以戶為單位只能享受一次,每戶只能購買一套不超過住房控制標準的住房。
第十三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是按照我市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測定的價格。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
出售公有住房的標準由負擔價和抵交價兩部分組成。
第十四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和標準價,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逐年測定,報省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住房的實際售價,要根據房屋的結構、成新、樓層、居室朝向、地段環境、室內設施及室內裝修等調劑因素區別計價。
第十六條以成本價出售舊公有住房,按售房當年新房的成本價成新折扣計算。
以標準價出售舊公有住房,按售房當年新房的標準價成新折扣計算。
住房的折扣年限為50年,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按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住房,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成新。
第十七條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採取工齡折扣辦法,售房單位對購房職工夫婦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給予工齡折扣。具體折扣標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逐年測定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離退休職工購房計算工齡折扣的時間,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第十九條購房職工喪偶的,按購房職工的工齡和其配偶的生前工齡合併計算。
第二十條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職工,其在校按規定學制學習期間計算購房工齡。
第二十一條購房職工停薪留職期間,不計算購房工齡。服刑、勞教期間不計算購房工齡。
第二十二條購買現已住用的公有住房,享受現住房折扣待遇。具體折扣標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確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有住房售價(單位:元/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計算公式是:
成本價售房的實際價格=(成本價-年工齡折扣額×夫婦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和)×(1-年折舊率×已使用年限)+(成本價-標準價的抵交價)×調劑係數之和-成本價×現住房折扣率
標準價售房的實際價格=(標準價-年工齡折扣額×夫婦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和)×(1-年折舊率×已使用年限)+負擔價×調劑係數之和-負擔價×現住房折扣率
第二十四條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築面積為計算單位,戶建築面積的計算公式是:
本棟住房總建築面積
戶建築面積=戶使用面積×─────────
本棟住房總使用面積
第二十五條購買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給予一次付款折扣待遇,具體折扣標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購買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得低於售價的30%,分期付款年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計收利息,單位不得貼息。
購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間未按期履行付款契約,售房單位按未付款占應付款的比例,收繳房租。
第二十七條屬中低收入的購房職工,可按規定向承辦抵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
第二十八條根據房改規定出售公有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二十九條職工購買公有住房不交納房租,仍享受公有住房提租發放的補貼。採暖費仍按居住公有住房的現行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維修、管理按《吉林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辦法》(吉市政發〔1993〕43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住用五年後可以依法進入市場,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三十二條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購房人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住用五年後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租用權,原售房單位撤銷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權和租用權。售房、租房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三條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需向購房人開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並由買賣雙方或由售房單位代理,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和產權轉移手續領取統一制定的產權證書。產權證書上註明產權屬性,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應註明產權比例。
第三十四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專項用於職工住房建設,不得挪用。要專戶存入指定銀行的房地產信貸部。
第三十五條動遷戶擴大面積費的個人繳納部分和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投資部分按標準價或成本價確定產權。
第三十六條要嚴肅房改紀律,凡違反房改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出售公有住房,增加或擴大優惠政策,變相降價出售公有住房,或工作人員弄虛作假,要追究經辦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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