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04月14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2001年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的管理,吸引職工資金用於住房消費,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推動房改深入發展,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
駐吉林市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和外地駐吉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論隸屬關係,都要服從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統一部署。職工家居本市,工作在外市、縣的,一律按本方案的房改辦法執行。部隊所屬企業化工廠,按市的房改方案進行;對...
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 (1993年9月25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第一條為貫徹《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發揮單位、個人合作建房的積極性,加快住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
吉林市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管理辦法 吉林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實施細則 吉林市企業住房貨幣分配指導意見 吉林市職工住房檔案管理辦法 吉林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實施方案 吉林市...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三十四條規定,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合作住宅是指住宅合作社通過社員集資合作建設住宅。合作建房制度以住房合作社為主要運行方式。“住宅合作社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主管部門批准,由城市居民、職工為改善自身住房條件而自願參加,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經濟組織,具有...
集資合作建房是指多方提供資金以及技術、勞務等(建築方),合作建設房屋,按事先的約定分配新建房屋的行為。民聚集資合作建房是房地產合作開發的另一種形式。聯建主體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供地方只能是依法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以...
《辦法》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管理。對於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
第三十八條 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三十九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
第二十九條職工購買公有住房不交納房租,仍享受公有住房提租發放的補貼。採暖費仍按居住公有住房的現行規定辦理。第三十條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維修、管理按《吉林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辦法》(吉市政發〔1993〕43號)的規定執行。第...
(五)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第十四條 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執行《城市新建住房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的規定,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十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市房產局、財政局、審計局的監督。第五十一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
《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潢川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潢川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目的是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使用、交易及監督管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剩餘的,由建設部門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第三十四條 集資建房單位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建設部門核定的銷售基準價向參加集資建房的職工...
第三十五條 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三十六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
禁止將集資所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給本單位以外的其他人員。對集資所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交付原集資職工後剩餘的房屋,由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統一調配,供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人員選擇購買。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
2、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解困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拆遷安置住房(如屬貨幣安置未購買住房,以拆遷安置協定註明貨幣安置面積為準)等;3、申請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4、自有私房和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
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第二十八條 集資建房單位應按照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建房實際成本(包含所有土地的當前劃撥價)向參加集資建房的職工收取建房...
4、對於社會型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按《長沙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辦法》劃撥土地使用權。第六章 產權與管理 第十二條 職工、居民以成本價集資建造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依法進入市場。職工、居民以準成本價集資建造的...
第四十四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 ,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第四十五條 向職工收取的...
第二十三條凡無能力承辦職工住宅合作社的單位,可採取集資建房的形式,其審批程式參照本辦法第九條執行。其他事項比照合作建房內容和《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合作社住宅公共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建房資金的...
(四)經市房產管理部門鑑定為危房的。第七條合作建房用地內的被動遷人,可以參加合作建房;不參加的,按《哈爾濱市城市建設動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安置。第八條參加合作建房,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市...
延吉市經濟適用住房實施方案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方案。一、指導思想 以《國務院關於深化...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畫,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
二是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明確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家庭,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三是通過城市棚戶區改造,改善住房困難居民的住房狀況,並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四是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明確政策...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統一管理,其優惠政策、建設標準、銷售價格、供應對象、上市交易等均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規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對象出售,在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