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管理辦法

2001年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04月14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的管理,吸引職工資金用於住房消費,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推動房改深入發展,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工集資合作建房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住宅合作社統一組織的,由政府扶持、職工個人出資合作建造的自用住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的管理。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職工集資合作建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負責。其職責是:
(一)負責集資合作建房方案的審批;
(二)集資款的驗資及管理;
(三)集資對象及面積的審核;
(四)集資合作住宅工程成本及集資比例的審定;
(五)集資合作住宅產權人的確定;
(六)對集資合作建房進行備案、監督、檢查;
(七)城鎮住宅合作社的資質管理;
(八)查處違反職工集資合作建房有關規定的行為。
計畫、規劃、建設、土地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範圍協助做好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組織職工集資合作自建住宅。有條件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以組建住宅合作社。
集資合作建房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面向本單位職工,每戶只能參加一次。
集資合作建房實行職工自願參加,民主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
第六條 職工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條件是: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中低收入家庭(以每年統計局公布數據為準);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無房戶、居住條件差或住房未達到面積標準的本單位職工。
第七條 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職工,由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查後,出具相關證明報市房改辦審批,市房改辦到組織建房單位(合作社)按集資明細審核人事檔案,並將集資職工(夫妻雙方)身份證號碼輸入計算機進行備案管理。職工在合作社參加集資建房的,由合作社統一組織,審批辦法同上。
第八條 組織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合作社,應向市房改辦提出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申請,同時申報《職工集資合作建房方案》,出具職工個人集資交款收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專用收據;企業使用稅務專用票據),職工個人投資部分應存入市房改辦指定的職工集資建房專戶驗資,市房改辦根據驗資額度確認集資比例,簽發《職工集資建房批准書》,建房單位持《批准書》到相關部門辦理工程建設及減免稅費手續。
按規定存入指定帳戶的集資款,房改辦根據工程形象進度適時予以拔付,待工程決算審定並按規定辦理確權事宜後進行結算。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政府對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給予政策扶持,職工全額(成本)集資住宅免交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城市園林綠化費、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個人辦理產權的契稅按零稅率計征。
超過集資面積增建的住宅、商業網點及商品住宅部分應按開發建設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第十條 組織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將政府減免稅費作為單位補貼。補貼標準按吉林市住房貨幣分配有關檔案執行,並記入職工住房檔案。
第十一條 凡未經市房改辦批准列為集資合作建房的建設項目,不享受集資合作建房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的建設用地,實行政府行政劃拔方式供應,原則上應以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自有土地為主,併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須納入年度住宅建設計畫,不受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限制,政府對職工集資合作建房實行年度計畫總量控制,建設規模原則上占年度住宅建設計畫總量的10%左右。
第十四條 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的戶型面積平均標準比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標準。嚴格控制單位集資建房總面積,超過集資建房規定面積部分,不享受集資建房優惠政策,具體由市房產、財政等相關部門按貨幣化補貼面積標準(可按規定面積上浮10平方米,閣樓面積按50%計算)審定。
第十五條 職工集資合作建房,個人出資額度不低於當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價的70%。
第十六條 集資合作建房工程竣工後,由房改辦委託專業部門對工程成本進行審定。工程成本構成為:
(一)建設用地拆遷補償、安置費;
(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三)建安工程費;
(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
(五)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1%至3%的管理費;
(六)貸款利息。
第十七條 組織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的單位或合作社委託開發(施工)企業建設的職工集資合作住宅,需向房改辦提供雙方協定、開發(施工)企業資質證明、工程財務報表及支付款收據。
兩家以上較小的單位在符合建設條件的地點可以統一組織集資合作建房,但聯建單位需依託或自行組建住宅合作社,提供合作協定後。報市房改辦審批。
第十八條 職工集資合作建房實行提前申報制。每年12月底之前匯總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合作社下一年度的集資建房計畫。由房改辦請示市政府後統一審批。對當年尚未竣工的職工集資合作建房也應於12月底之前上報工程計畫完成情況。
第十九條 組織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住宅合作社不得向社會出租或出售集資合作所建住宅。
已批准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不得改建為商業用房和其他建設項目,如確需改建,須向市房改辦提出申請,批准後重新辦理相關手續,補交各項費用。
第二十條 職工集資合作住宅建成後,納入城市建設工程綜合驗收。所建住宅須向住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質量合格證》。市房改辦核准入住職工名單,對集資合作建房方案的執行情況檢查驗收後,方可組織進戶。
第二十一條 職工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需持工程計畫書、《規劃許可證》、《規劃驗收合格證》、《土地使作證》、《防火審批意見書》、《房屋測量報告》、綜合驗收證明、《財政收費通知書》到市房改辦辦理《職工集資建房確權通知書》,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憑房改辦按戶核發的《職工集資建房確權通知單》及其他資料為集資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職工集資合作建房要有完整的檔案資料,並在產權證書上註明產權來源為集資。
第二十二條 職工集資合作住宅的出資人在取得私有產權證書後,允許進入市場出售。出售時,應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應地價款,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購買公房且已達到住房面積標準又集資超標準住房的,對超出面積標準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產權單位或由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公開拍賣;不能分割退回的,超標準部分不享受單位補貼及政府減免稅費。
(二)違反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或取消其集資建房資格。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超過集資建房規定面積部分,責令限期補交稅費。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應交稅費總額10%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收回房屋用於廉租住房,補繳應交費用,並處以總投資額10%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補交各項費用,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繳費總額1%至5%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用公款私分的辦法或以貨幣、實物抵帳等形式超標準補貼、套取減免稅費待遇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交減免稅費,同時處以減免稅費20%至50%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集資單位或合作社應在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的一年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集資人房屋確權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處以總投資額1%至5%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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