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集資建房辦法

《長沙市集資建房辦法》在1993.10.28由長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集資建房辦法
  • 頒布單位:長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 頒布時間:1993.10.28
  • 實施時間:1993.1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範圍和對象,第三章 組織管理,第四章 集資形式,第五章 優惠政策,第六章 產權與管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國家、單位、個人的建房積極性,緩解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難,改善居住條件,根據《長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資建房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貫徹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設計、統一施工和統一分配的原則。
第三條 集資建房所籌集的資金,統一存入指定的房地產信貸部,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信貸部根據集資建房進度,分期將建房款提供給組織建房單位。建房資金不足部分,單位和個人可按有關規定向房地產信貸部申請貸款。

第二章 範圍和對象

第四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的黨政機關、民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均可組織職工、居民集資新建住房和改建危舊房。
第五條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住房困難戶和無房戶,均可申請申請參加集資建房。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長沙市集資合作建房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集資辦)是管理全市集資、合作建房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市集資合作建房的巨觀管理、規劃;對全市各種形式的集資建房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資格審查;監督集資建房單位的資金籌集、財務管理。
第七條 開展集資建房的單位,應成立集資建房辦事機構,負責本單位集資建房實施細則的制定及建房計畫申報、資金籌集、財務管理、住宅建設和住房分配等項工作。第八條 單位申報程式:
1、擬定集資建房實施細則,填寫“集資建房申請表”,一併報市集資辦審批;
2、與職工、居民簽訂集資建房協定,將集資款存入指定的房地產信貸部;
3、持"集資建房申請表"、集資協定和銀行存款回單、分戶集資金額明細表等,到市集資辦辦理減免稅費核定手續。

第四章 集資形式

第九條 組織集資建房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參加集資建房的職工、居民按住房的成本價、準成本價和部分集資等形式籌集資金。
成本價由征地拆遷補償費、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勘測高度及前期工程費、建築安排工程費、城鎮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商業網點費、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水電增容費、貸款利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構成。
準成本價由征地拆遷補償費、建築安裝工程費等構成。按準成本價集資時,征地拆遷補償費可暫由單位適當負擔。
部分集資是指組織集資建房單位,對集資者按住房準成本價的一定比例籌集資金,具體標準由各組織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職工集資建房不足部分,可由其所在單位住房基金補助。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為鼓勵集資建房,政府給予優惠政策。
1、對申請集資建房的單位,計畫部門優先安排計畫;
2、國土、規劃部門在節約合理用地以及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為集資建房優先提供建設用地;
3、職工、居民個人集資,以及單位出售舊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部分,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城鎮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商業網點費、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水電增容費、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基金,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應零稅率。單位出資部分,區別不同情況酌情減免;
4、對於社會型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按《長沙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辦法》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 產權與管理

第十二條 職工、居民以成本價集資建造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依法進入市場。
職工、居民以準成本價集資建造的住房,集資者擁有部分產權,可以使用和繼承。使用五年後,可依法進入市場。出售房屋的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按屆時準成本價計算的部分歸個人所有;剩餘部分,個人得80%,集資單位得20%;出租收入,扣除成本租金和有關稅費後的剩餘部分,個人得80%、集資單位得20%。使用不到五年,需要退房的,只能退給原集資單位。
職工、居民以成本價、準成本價集資建造的住房,出售、出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原集資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優先租賃權;原集資單位已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權和優先租賃權。
第十三條 職工、居民部分集資建造的住房,產權歸集資建房單位或國家所有。集資款可作為集資人的首次購房款,不足部分由集資人補足,產權處理按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住房維修管理,參照《長沙市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市屬各縣(市)、獨立工礦區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集資建房辦法,經市房改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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