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作建房制度
- 外文名:Cooperative building system
合作住宅是指住宅合作社通過社員集資合作建設住宅。合作建房制度以住房合作社為主要運行方式。“住宅合作社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主管部門批准,由城市居民、職工為改善自身住房條件而自願參加,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經濟組織...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房地產開發形式。另一種原始的“合作建房”可概括為:共同出資、籌劃方案、選購地塊、設計房屋、建設施工、驗收入住。 2004年聯想IT工程師於凌罡首次提出“合作蓋樓”計畫,由住戶共同參與規劃、物業自主、得享低價、分享商鋪和公共設施收益,迅速得到...
個人合作建房,是指買房人自己集資拿地,自己找開發商蓋樓,從而省掉中間成本,拿到便宜房。中國第一個發起個人合作建房的人是於凌罡,之後,王華、趙智強等人均發起過類似項目,最終只有趙智強的項目獲得成功,被稱為溫州模式。2011年12月,溫州商人趙智強再次宣布已看中北京南四環、南五環的兩塊地,擬尋找合作者...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使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條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經市房改辦批准,組建住房合作總社,下設若干分社,負責合作建房的管理。住房合作總社和住房合作社是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自我服務的公益性合作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第六條參加合作建房條件,根據全...
昆明市合作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9月21日昆政復(1993)63號)第一條為調動單位和個人合作建房的積極性,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困難,改善居住條件,加強對城鎮合作建房的組織和管理,根據《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國務院住房制度領導小組、建設部、國家稅務局制定的《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 (1993年9月25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第一條為貫徹《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發揮單位、個人合作建房的積極性,加快住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區範圍內由國家、單位、個人合作建房的,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房地產管理...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職工集資合作建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負責。其職責是:(一)負責集資合作建房方案的審批;(二)集資款的驗資及管理;(三)集資對象及面積的審核;(四)集資合作住宅工程成本及集資比例的審定;(五)集資合作住宅產權人的確定;(六)對...
1992年5月9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1992〕國管房字第102號印發《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該《方案》分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補助辦法、做好組織實施工作3部分。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合理調整公房租金;有條件地出售公有住房;建立住房公積金;建立中央機關住房基金;集資合作建房。本《方案》由...
(十七)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繼續發展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十八)完善住宅小區的竣工驗收制度,推行住房質量保證書制度、住房和設備及部件的質量賠償制度和質量保險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質量。(十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注重節約能源,節約原材料。應加快住宅產業...
借鑑溫州合作建房的模式,北京合作建房組織與新華信託股份公司合作,實行資金監管。趙智強說,上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的資金,已經超出對一個人或一群人的信任度,因此必須靠制度來約束和規範。而溫州個人合作建房之所以能取得成功,正是通過銀行參與資金監管,取得了公眾的信任,項目才得以順利推進。而與“溫州模式”略...
為解決本系統或本單位職工住房困難而成立的住宅合作社,也稱為“職工型住宅合作社”;另一類是社會型住宅合作社,主要是由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機構如建設部門、工會等牽頭成立,面向本行政區域內無購房渠道的單位及職工,一般由合作建房管理機構統一制訂建房計畫,統一划撥土地,統一施工,建房規模較大。
第五條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住房困難戶和無房戶,均可申請申請參加集資建房。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長沙市集資合作建房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集資辦)是管理全市集資、合作建房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市集資合作建房的巨觀管理、規劃;對全市各種形式的集資建房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資格審查;監督集資建房單位的資金籌集...
第十四條 各單位可按規定通過自建房和合作建房的渠道來解決本單位員工的住房問題。未轉成市場商品房的自建房、合作建房和按社會微利價購買的住房,產權單位只能按房改政策出售、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第三章 安居房購租的條件和面積標準 第十五條 安居房購租實行自願的原則,每戶職工家庭只能購買或租用一套(間)安居...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提租補貼、住房買券、優惠售房、合作建房、建立基金。(一)分步提租適當補貼 改革現行低租金制度,實行分步提租,適當補貼,逐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1.提租的範圍和標準 我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租金,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一律按使用面積及其使用功能實行分等計租:一等為...
3、多種形式建房。各單位要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多方籌集資金,利用自有土地,鼓勵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繼續發展住房合作社,以解決中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六)實行住房社會化管理 1、實行住房物業管理。成立多形式、多體制、多層次的房產物業管理公司,運用現代化管理方法和維修養護技術,以經濟手段對房屋及其配套...
可以繼續發展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為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予以扶持。 (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符合城市建設的統一規劃,合理確定建築標準。堅持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相結合,著力建設有一定規模、配套齊全、環境優美的居住小...
《辦法》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管理。對於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
各地要繼續抓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解決建設和銷售中存在的問題,真正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各項政策,加大監管力度,制止違規購買、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嚴格規範集資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單位利用職權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進行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違規行為。(十三...
第三十四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
本辦法所稱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銷售價格、面積,按照合理標準建設住房,並提供給本單位內部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工作...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利用自用劃撥土地集資、合作建房必須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第三條 在本市城鎮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從事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是本市...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參加對象和優惠政策,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不得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房地產開發經營。(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要根據市場需求,採取有效措施加快...
六、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一)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畫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
集資、合作建房也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本規定所稱集資建房,是指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單位發展計畫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建房,按規定出售給本單位的住房困難職工的...
(四)負責審批全縣城鎮幹部職工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審批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制定解危解困規劃和方案,綜合管理國家公務員和社會低收入者住宅建設工作,改善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五)根據城鎮規劃,參與舊城區房屋改造和新區開發;參與住宅工程質量監督和小區竣工驗收工作。(六)負責全縣房產中介服務、信息諮詢、價格評估、...
住房制度改革處(直管公房管理處)職能:起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公有住房出售、租賃政策和除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資金政策,指導住房資金的歸集和使用。負責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擬訂直管公房管理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公有住房出售、集資合作建房、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管理工作,以及...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區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等前提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統一管理,其優惠政策、建設標準、銷售價格、供應對象、上市交易等均...
第五章 集資、合作建房項目 第二十五條 職工住房條件較差的企業,可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利用本單位存量土地,採取職工集資建房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 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第二十六條 集資、合作建房納入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管理,不減免城市...
第五章 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六條 住房困難家庭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畫的前提下,利用本單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嚴格限定在本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工作人員。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