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1992年5月9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1992〕國管房字第102號印發《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該《方案》分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補助辦法、做好組織實施工作3部分。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合理調整公房租金;有條件地出售公有住房;建立住房公積金;建立中央機關住房基金;集資合作建房。

本《方案》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1992〕國管房字第102號
  • 印發時間:1992年5月9日
  • 施行時間:1992年6月1日
檔案通知,實施方案,

檔案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1992〕國管房字第102號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領導原則同意,並經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 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開始施行,現印發給你們。
各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 並按系統分別報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各部門所屬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由各部門審批。
各部門在實施本方案過程中,要注意總結經驗, 及時反映情況和問題。
特此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1992年5月9日

實施方案

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在同一市、縣內的房改政策、 辦法和具體步驟應當統一,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係, 都應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對住房制度改革的統一部署”的規定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結合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以下簡稱中央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為逐步改變租金過低, 不能保證住房正常維修和管理的狀況,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目前, 房改在起步階段以提高房租為主,同時有條件地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
(一)合理調整公房租金。調整公房租金包括新房新租、 現住房分步提租、收取租賃保證金和超標加租。
1.新房新租。 中央機關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和騰空的舊住房,不包括互換房),實行新租金標準。 新租金標準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基數為0.55元。
2.現住房分步提租。 對現出租的公有住房分三步將現行租金標準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基數0.55元。
第一步,自1992年6月1日起, 將現行租金標準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基數0.55元的50%(即每平方米0.275元);
第二步,自1993年1月日起, 將租金標準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基數0.55元的75%(即每平方米約0. 41元);
第三步,自1994年1月1日起, 將租金標準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基數0.55元。
集中管理的部級幹部宿舍,在執行新租金標準的基礎上, 仍按原規定加收管理費。
3.收取租賃保證金。各單位新分配的公有住房, 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也可向承租人收取租賃保證金。
4.超標加租。職工租住公有住房, 對超過住房標準的面積實行加收超標租金。 超標準部分的超標月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樓房為1.34元,平房為1.05元。
住房是否超標以戶計算,可按國發〔1983〕193號、 國辦發〔1983〕39號等檔案的規定計算, 也可參照北京市關於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和分室原則計算, 即:人均住房使用面積標準14平方米,家庭每個人面積標準之和,再加5平方米, 即為每戶住房面積標準。喪偶、離婚、 大齡(30周歲以上)未婚職工按兩位職工計算。夫婦平均年齡在25周歲以上尚無子女者, 視同有一子女計算。有大齡子女的家庭, 還可按年滿13周歲以上的子女和其它單身成員異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男性年滿26周歲、 女性年滿24周歲的同性未婚家庭成員分室的原則,作為輔助條件計算。
上述規定,只作為計算每戶住房面積是否超標加租的依據。 每戶是否超標,由職工所在單位和產權單位共同核定。
(二)有條件地出售公有住房
1.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範圍。 近期售房主要是機關集中宿舍區以外的零星、分散的單元式住宅樓房。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堅持自願的原則。
2.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標準價,職工購房時, 可以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
(三)建立住房公積金。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 在中央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起步以後,結合工資制度改革、 職工收入逐漸增加的情況,制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和使用辦法;正確引導消費,積極穩妥地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四)建立中央機關住房基金。 中央機關各部門應按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 建設部頒發的《關於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2〕財綜字第31號),建立住房基金。
(五)集資合作建房
1.集資建房,各單位可根據各自實際, 採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建設職工住房。
2.合作建房,各單位可組織需房職工, 自原參加成立住宅合作社,建房、修房和管房。
二、補助辦法
職工(含離退休職工,下同)住房在規定標準以內, 因租金改革實納租金超過家庭成員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1990〕統制字1號文規定計算)5%的部分,可由職工提出申請, 由所在單位給予房租補貼。因住房超標而增加的租金,不予補助。
用於房租補貼的資金由住房基金內列支。
三、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實施本方案中的具體事項, 可依照經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配套檔案辦理。
(二)中央機關各部門要加強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 可以成立不增機構人員編制的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下設辦公室,負責制定本部門的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按系統分別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並組織實施, 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也可責成現有房管部門,承擔此事。在房改起步階段的改革開始以後,要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 進一步地加強研究住房制度機制轉換的問題。
(三)全國人大、全國政協、高法院、高檢院、 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機關住房制度的改革均按本方案執行。
中央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住房制度的改革可參照本方案制定具體辦法報主管部門審批。
(四)本方案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五)本方案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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