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管房改字〔2000〕36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的通知(廳字〔1999〕10號),結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已經房改七人小組討論問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
辦法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
一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的通知》(廳字[1999]10號,以下簡稱《方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及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有房老職工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面積核定和未達標、超標等問題的處理,均適用本辦法。中央在京事業、企業單位職工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的面積核定和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二 職工住房面積的核定
第三條 下列住房的面積均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一)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同)及其配偶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職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三)按照城市房屋拆遷政策,對被拆遷公有住房使用人和執行統一祖金標準的城鎮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計算貨幣補償金額的房屋建築面積;
(四)職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集資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單位資助職工及其配偶購建的住房減去扣除面積的部分。
扣除面積=〔職工集資購(建)房款-職工按當年房改成本價購房房價款〕÷所購住房總房價款或所建住房成本價款×集資購建住房面積。
第四條 有兩個(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按職工居住的居室面積與應分攤的面積之和核定。
第五條 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後,實際承租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並按規定辦理變更租賃手續的,核定為實際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積。
第六條 職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的,為無房職工。
第七條 職工及其配偶申請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合併計算。住房現承租人或購買人無論是職工及其配偶,還是其子女,原則上核定為職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積。
第八條 職工現有住房面積按建築面積核定,建築面積計算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承租住房的,按租賃契約上註明的住房使用面積折算建築面積;購買住房的,按產權證上註明的建築面積計算。
職工現住高層住宅建築面積的核定,按全部公共面積分攤計算建築面積的,可減少10%的建築面積;按實際使用面積乘以1.333係數換算建築面積的,不減少10%的建築面積。
第九條 下列住房面積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一)職工全額出資以市場價或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場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已按規定補交房價款購買的超標部分公有住房;
(三)職工及其配偶以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三 職工住房未達標的處理
第十條 職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或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標準(簡稱職工住房面積標準,下同),執行《方案》規定的職工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公務員:科級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級70平方米;副處級80平方米;正處級90平方米;副司(局)級105平方米;正司(局)級120平方米。機關工勤人員: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80平方米。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三至九條核定的職工住房建築面積低於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的,為住房未達標。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未達標的,差額面積由所在單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差額補貼計算公式為:
差額補貼=(1999年度基準補貼額+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現住房建築面積
其中,1999年度基準補貼額為1265元,工齡補貼額為13元。建立住房公積金前離退休職工,工齡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 職工已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現住房且未達標的,不再辦理退房手續,差額面積可由所在單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但上市出售時不得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99]京房改字第130號)的有關規定申請返還其住房未達標面積的補貼。
第十四條 職工現承租公有住房且未達標的,可繼續承租現住房,按本辦法規定申領差額補貼。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也可經所在單位同意後,退出現住房,視同無房老職工,由所在單位按照《方案》的規定計發住房補貼。
第十五條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有房老職工職務晉升、工勤人員晉升技術等級,一次性計發級差補貼。計算公式為:
級差補貼=(屆時基準補貼額+屆時工齡補貼額×建立住房公積金前工齡)×級差面積
級差面積=晉升後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晉升前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
第十六條 職工差額補貼、級差補貼資金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專項用於個人住房消費。
四 職工住房超標的處理
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核定的職工住房超過其住房面積標準的,為住房超標。
第十八條 職工購買現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積標準之內的部分,按當年規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價格和優惠政策購買。
職工購買現住房超標,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個職級(正司級上浮20平方米),作為住房控制面積標準,本職級與上一個職級住房面積標準之差的部分,按當年房改成本價購買,可享受住房折舊政策優惠,不享受工齡折扣、現住房折扣、西藏內調人員和教師購房等政策優惠。
超過住房控制面積標準而確實難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築平方米接4000元計價;實際價值低於4000元的,按實際價值確定房價,但不得低於當年房改成本價。
第十九條 職工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控制面積標準之內的部分執行屆時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的租金標準。職工承租住房超標,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超過控制面積標準的部分,暫按屆時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兩倍計租,逐步提高到市場租金。職工職務變動後下月起,根據職工住房面積標準重新計算房租。
第二十條 職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了超標住房的,須按本辦法重新計算房價款,並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1年內補交差額房價款。一次性補交差額房價款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並簽訂協定後,可允許離退休人員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按屆時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二十一條 職工補交的差額房價款列入單位住房基金,存入售房收入專戶,專項用於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條 職工及其配偶申請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併計算後面積超標,且其產權分屬一個以上單位的,由其中建築面積較大一套住房的產權單位處理超標事宜。
五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和未達標、超標處理的具體情況,應如實計入職工住房檔案。
第二十四條 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不如實申報住房狀況,隱瞞現住房情況如配偶住房情況,弄虛作假領取差額補貼或不按規定補繳超標房價款的個人,除令其退回差額補貼或補繳超標房價款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職工個人、住房情況證明機構及其負責人相應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